高港“蝸牛獎”出爐!看看今年的“獲獎”單位

昨天上午,高港區正式發佈2019年度效能建設"蝸牛獎"認定結果,4家單位上榜。

高港“蝸牛獎”出爐!看看今年的“獲獎”單位

5月9日,高港區專題召開2019年度效能建設“蝸牛獎”認定會議,按照“開門評議”的方式,邀請區效能建設“蝸牛獎”認定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和15名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聽取調查情況彙報,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出高港區2019年度效能建設“蝸牛獎”,共4個事項,涉及4個單位(按得票高低排序)。

高港區2019年度“蝸牛獎”結果公佈

1

被認定對象:許莊街道安監辦

認定事由:企業安全隱患整改後期監管不到位。

許莊街道安監辦向企業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後,未充分履行監管職責,沒有及時、有效、規範地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復查,而是隨意將部分複查工作交給企業所在社區;對某公司“消防器材未成雙配置”問題複查“浮於表面”,只檢查一個消防點位,就認定所有5個點位“全部整改到位”;督促某公司整改“氧氣、丙烷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氧氣表損壞”問題一個半月,但該問題仍未得到實質性整改。

2

被認定對象:口岸街道安監科

認定事由:未按要求及時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

口岸街道安監科在對企業安全生產檢查中,只求自身工作便利,不顧檢查工作實效,未按要求及時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下發整改通知,而是採取“先集中檢查,再統一下發”這種不合理的工作模式,忽略了安全隱患整改的嚴肅性、緊迫性,致使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存在近半個月的整改空白期。

3

被認定對象:區住建局物業管理科

認定事由:市交宜居住區建設考核目標推進不力。

“宜居住區建設任務完成率”是市交高質量發展考核指標。區住建局物管科作為該項工作的責任科室,在工作推進中思想麻痺懈怠,沒有主動掌握市級考核要求,不能積極與上級考核部門做好工作對接,而是被動等待考核結果,5個子項指標中有2項得0分,僅有1項達到全市平均水平,未能真實反映我區實際情況,導致2018年度我區該項指標被扣0.8分,得分處於全市末位。

4

被認定對象:核心港區經濟發展局安監科

認定事由:督促企業整改安全隱患問題不及時。

核心港區經濟發展局安監科在督促企業整改安全隱患工作中,未嚴格執行復查制度,隱患整改登記情況與實地督查情況不全一致;自降工作標準,沒有督促企業對一次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多項隱患問題按時整改到位,對到期不改、敷衍整改等現象得過且過、置之不理,導致下發企業的《隱患整改通知單》形同虛設。

高港“蝸牛獎”出爐!看看今年的“獲獎”單位

“蝸牛獎”通報

作風建設只有起點,沒有終點,必須馳而不息、久久為功。此次被認定“蝸牛獎”的責任單位要正視存在問題、深刻總結反思、認真整改到位。

全區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引以為戒、舉一反三,進一步強化作風建設,進一步圍繞省市高質量發展考核、安全生產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工作內容,不斷提升工作效能,始終以更高的定位、更優的作風、更實的舉措,為圓滿完成全年各項目標任務、爭當高質量發展排頭兵貢獻力量。

高港“蝸牛獎”出爐!看看今年的“獲獎”單位

何為“蝸牛獎”?

2016年年初,泰州市效能辦設立“蝸牛獎”,頒發給全市推進重點項目不得力、履行行政職能不到位、解決群眾關切問題不及時的責任人,以此倒逼各項工作高質量高效率、快推進快到位。

認定“蝸牛獎”的範圍主要包括:涉及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和民生實事建設的事項、關係群眾利益的事項、行政審批(許可)的質量和效率,以及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等。

高港“蝸牛獎”出爐!看看今年的“獲獎”單位

哪些情形被認定為“蝸牛獎”?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較大影響的,由高港區效能辦認定相關責任單位、機構(科室)、個人“蝸牛獎”。

1. 對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重要決策部署推進不力,未如期實施或完成相關工作的;

2. 未按時按質完成區委區政府領導交辦任務,且未提前報告說明有關情況的;

3. 未按法定時間辦理項目落戶和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影響項目推進的;

4. 未按序時節點完成城建重點項目工作量,影響工程建設進度的;

5. 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未及時處置,造成不良影響的;

6. 對職責範圍內承擔的事項未按法定時間和程序辦結或推諉扯皮的;

7. 園區(鎮街)對照億元以上重點簽約、開工項目推進(服務)計劃,合同項目2年內未開工且未提出退出申請、開工項目連續1年未有實質性進展且未提出退出申請的;

8. 園區(鎮街)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開票銷售、固定資產投資等主要經濟指標有一項未完成序時進度且連續3個月增幅列全區末位的,部門市交主要經濟指標有一項未完成序時進度且連續3個月增幅列全市末位的;

9. 各級獎勵、補助、經費等資金按規定程序審核完畢後,無正當理由,逾期2個月未撥付至收益單位或個人的;

10. 一年內無任何理由累計3人(次)遲到、早退被市、區效能辦明察暗訪發現的;

11. 其它應當履行的職責未及時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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