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舉報騙保行為最高獎勵10萬元

舉報騙保行為最高獎勵10萬元

《甘肅省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暫行)》出臺

每日甘肅網5月10日訊據蘭州晚報報道 5月9日,甘肅省醫療保障局、甘肅省財政廳印發《甘肅省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舉報人對涉嫌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進行舉報,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最高給予10萬元獎勵。

《辦法》明確,舉報下列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等行為的,應當予以獎勵:定點醫療機構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髮票的;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掛名住院等非法行為。定點零售藥店盜刷醫療保障身份憑證,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營養保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的;為參保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提供虛假髮票等非法行為。參保人員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的;非法使用醫療保障身份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行為。

舉報必須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的;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或因舉報避免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舉報人提供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醫療保障部門掌握的;舉報情況經醫療保障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辦法》還明確,舉報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獎勵金額依據舉報所屬類別和涉案金額等因素綜合計算確定,按涉案金額3%至8%獎勵,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同時,規定舉報獎勵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舉報人可以直接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保障部門進行舉報。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田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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