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来宾市中院开庭审理来宾首例涉恶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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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来宾市中院开庭审理来宾首例涉恶上诉案件

进 行 时

2019

04

18

来宾市中院开庭审理来宾首例涉恶上诉案件

【扫黑除恶进行时】来宾市中院开庭审理来宾首例涉恶上诉案件

4月18日上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洪波担任审判长在忻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叶某某、覃某某、叶某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荐出庭履行职务。

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恶上诉案件。

一审情况

忻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叶某某、覃某某、叶某华利用屯干身份,多次纠集在一起组织村民在一定区域内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3月,三被告人以存在林地权属纠纷为由,擅自组织村民故意毁坏国有欧洞林场种植在加友山上的树苗;2017年3月,三人又组织村民强拿硬要属于他人合法承包的门楼山上价值合计26000元的松树松油;2017年9月,三人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3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四万元。

宣判后,叶某某、覃某某、叶某华不服,以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上

审判长黄洪波院长用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整个庭审,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并在法庭辩论阶段组织检辩双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案件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依法保障了上诉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最后,由于检辩双方均当庭递交新证据,合议庭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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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多名涉案村屯的村民参与旁听,忻城县司法局派员旁听,达到了普法宣传教育的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扫黑除恶进行时】来宾市中院开庭审理来宾首例涉恶上诉案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来宾中院不断提升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黄洪波院长亲自上阵,靠前指挥,率先垂范,始终站在专项斗争第一线,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为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彰显了来宾中院在扫黑除恶斗争中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行动自觉。

文稿:洪玉婷 吴晓秋

审核:梁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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