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5家“清华”幼儿园被清华大学起诉,3家同日上法庭,另2家已达成调解

江西5家“清华”幼儿园被清华大学起诉,3家同日上法庭,另2家已达成调解

一方是国内赫赫有名的最高学府,一方是江西赣州市几家民办幼儿园,把它们联系在一起的是两个字:清华。

拥有“清華大学”及“清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华大学,将石城县清华幼儿园、赣州市清华幼儿园、宁都县清华名府幼儿园及上犹县清华幼儿园、清华现代幼儿园告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事由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停止使用“清华”二字、登报道歉、赔偿50万元是这几起诉讼的“标配”。类似的商标侵权诉讼,清华大学在江西已发起了多起。

5月8日,赣州中院开庭审理了其中三起案件,未当庭宣判。另两起案件在开庭前,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

江西5家“清华”幼儿园被清华大学起诉,3家同日上法庭,另2家已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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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5家“清华”幼儿园被清华大学起诉,3家同日上法庭,另2家已达成调解

原告被告是否适格之争

“本案是一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一起典型意义上商事纠纷案件,并非传统意义上民事纠纷。这类纠纷一定有商主体和商行为这两个构成要件,但清华大学与清华幼儿园均不是商人、商主体,因此从主体而言,就已经不可能构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5月8日下午,清华大学诉石城县清华幼儿园侵权案在赣州中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被告代理人、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梁成意答辩时称,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肖文军阐释称:“清华大学是一家事业单位,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从这个定义上,清华大学不是商人,也不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而依据国务院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同样,清华幼儿园也不是商主体,而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

“今天诉讼中两个主体,有别于其他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原告与答辩人均不是从事商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商主体,是两家公益性为目的社会组织的纠纷。”肖文军提供的证据显示,石城县清华幼儿园成立于1998年8月,当年9月开始招生。石城县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显示,其业务范围为幼儿学前教育,在2017年被石城县教体局认定为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当初成立时清华大学的商标尚未注册。

庭审中肖文军称:“该幼儿园名称中包含‘清华’二字,系因毗邻该县主干道清华大道。”

“本案原告起诉主体(被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石城县清华幼儿园,为法人,而答辩人名称是清华幼儿园,是个体,并非法人,故答辩人不是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通知个体清华幼儿园参加诉讼,程序错误,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针对有无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清华大学代理律师程相慧受访时称,“有许多判决说明这个问题,没有必要去反驳,我们的商标登记证上,登记的就是我们的名字啊,我们怎么没有主体资格?”

清华和“清華”简繁之争

同日,在同一法庭,赣州中院还开庭审理了清华大学诉赣州市清华幼儿园案、清华大学诉宁都县清华名府幼儿园一案。清华大学起诉的理由、诉求基本一致。

在多名被告方提供给新法制报记者的民事起诉状中,原告的诉求中都包含了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赔偿50万元。甚至民事起诉状中用笔修改处也几乎一致。

在这几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一些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赔偿及道歉的诉求是否合理等展开争辩。

被告宁都县清华名府幼儿园代理律师答辩时称,该幼儿园是小区“清华名府”配套建设的,不应将“清华”二字从名称中割裂开来。

作为赣州市清华幼儿园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泽方、文冠华在答辩中称:“赣州市清华幼儿园举办者(经营者)许清桦,又名许清华,其以自己的别名为举办的幼儿园命名,名称来源善意、合法。而且‘清华’一词由来已久,属于通俗词汇,且有多重含义,非原告臆想创造,原告无权对清华词语排他独占使用。”

文冠华在质证时指出,原告的“清華”商标中主要由文字组成,但其中最具有识别度的应当是繁体“華”字及“清華”二字的草书书写字体。截至被告幼儿园登记设立时(2004年),清华大学仅享有“清華”(繁体)注册商标,未享有“清华”(简体)的商标;即便是被告设立登记后,原告仍然申请“清華大学”(繁体)的商标(2009年);从网络证据来看,截止到诉讼时,清华大学校门的校名仍沿用了清華繁体。原告坚持使用清華(繁体),表明其更希望以清華(繁体)来彰显其文化底蕴,并与其他场合出现的“清华”有所区分。

对此,程相慧称,被告(赣州市清华幼儿园)将“清桦”乃至“清华”作为姓名使用,均为非商业性行为,但将“清华”字样用作开设幼儿园的名称,不是合理使用,不构成抗辩理由,因其属于商业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程相慧还以“庆丰包子铺”诉“庆丰餐饮公司”为例,证明不当使用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程相慧强调:“‘清华’与‘清華’读音相近,仅存在繁简的区别,含义也相同,被告在教育领域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江西5家“清华”幼儿园被清华大学起诉,3家同日上法庭,另2家已达成调解

高等学府与幼儿教育领域之争

一方是国内赫赫有名的最高学府,一方是远在千里之外的赣州市几家民办幼儿园,庭审中,几名被告代理律师都提及双方分属不同的教育领域,不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

文冠华律师称,回到2004年被告核准设立登记的时空条件下,赣州与北京相隔千里,清华大学以大学教育闻名,在幼儿教育领域并无影响力,被告不知道原告享有了“清華”商标,即便知道,也难以将“清華”与地域性极强的幼儿教育主体“赣州市清华幼儿园”关联到一起,“清華”商标与“赣州市清华幼儿园”存在肉眼可见的差别。

被告被核准开办“赣州市清华幼儿园”后,正当使用全称,不存在攀附商誉、搭乘便车的行为。即使使用简称,被告均主动将鲜艳、明快的商标(LOGO)一并使用,用以区别其他市场主体。被告对清华名称的正当使用,既未造成市场混淆,也不会造成市场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更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肖文军质证时称,我国所有幼儿园开办都是经行政主体许可后开办,清华大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取得行政许可,由此可见其没有开办幼儿园的资质,又哪来的市场、哪来的竞争?

肖文军称,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拿公民的教育当成自己的市场是教育制度的倒退,法律所不允许,也不应支持。

庭审中,程相慧回应称,不清楚清华大学目前是否在幼儿教育方面进行拓展,但他强调,“清华”及“水木清华”均与清华大学建立起惟一对应关系,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惟一性及明确性,被告将“清华”使用于幼儿园将弱化这种惟一对应关系,若长期使用,最终会摧毁“清华”商标的商业价值。被告(赣州市清华幼儿园)使用“清华”字样已有15年,但“清华”商标早在上世纪末就已申请,因此被告使用“清华”商标和字号已经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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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与滥用诉权之争

一方是商标,甚至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方是幼儿园名称,当两者发生冲突引发诉讼时,是正当的商标维权还是滥用诉权成了关注焦点。

庭审中,清华大学代理律师程相慧表示,认定驰名商标有相关规定,是否属于驰名商标,都不影响对被告方侵权事实的认定。

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电话采访时,程相慧称,商标和企业名称,有专门的司法解决,就是注册的名称不能和别人的注

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任何商业使用,必须避开前面的驰名商标,如不避开,根据最高法之前“庆丰包子铺”的判例,它同样是构成侵权的。

庭审时,肖文军律师称:“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了商标具有使用目的。近期我国关于商标法的修改,明确了‘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过去清华大学在全国各地提出了多起诉讼,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更多地使用在诉讼中,有滥用诉权之嫌。清华大学应当考虑其以诉讼为目的使用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这一法理基础问题。”

文冠华律师提出,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与企业名称已登记;(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文冠华据此认为,五年内保护的原则,贯彻了利益平衡原则,法院裁判时候应对该意见精神予以适用。

谈到撒网式商标维权被质疑有“利益冲动”,程相慧受访时表示,对于这种侵权应当给予什么赔偿,这是有明确规定的,至于为名还是为钱,这个法官会做判决,而且已经有很多判决了。

据悉,在另外两起案件中,被告上犹县清华幼儿园及清华现代幼儿园是同一个经营者,其负责人在受访时向新法制报记者说,最初是看到别人叫这个名字,自己也就起了这个名。接到诉状后,他和其他几名被告一样,都和清华大学沟通过,已经在4月中旬与清华大学达成调解,并更改了幼儿园的名称。

8日开庭的三个案件中,石城县清华幼儿园及赣州市清华幼儿园已明确拒绝调解,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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