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5家“清華”幼兒園被清華大學起訴,3家同日上法庭,另2家已達成調解

江西5家“清華”幼兒園被清華大學起訴,3家同日上法庭,另2家已達成調解

一方是國內赫赫有名的最高學府,一方是江西贛州市幾家民辦幼兒園,把它們聯繫在一起的是兩個字:清華。

擁有“清華大學”及“清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清華大學,將石城縣清華幼兒園、贛州市清華幼兒園、寧都縣清華名府幼兒園及上猶縣清華幼兒園、清華現代幼兒園告到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事由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停止使用“清華”二字、登報道歉、賠償50萬元是這幾起訴訟的“標配”。類似的商標侵權訴訟,清華大學在江西已發起了多起。

5月8日,贛州中院開庭審理了其中三起案件,未當庭宣判。另兩起案件在開庭前,原、被告雙方已達成調解。

江西5家“清華”幼兒園被清華大學起訴,3家同日上法庭,另2家已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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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5家“清華”幼兒園被清華大學起訴,3家同日上法庭,另2家已達成調解

原告被告是否適格之爭

“本案是一起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是一起典型意義上商事糾紛案件,並非傳統意義上民事糾紛。這類糾紛一定有商主體和商行為這兩個構成要件,但清華大學與清華幼兒園均不是商人、商主體,因此從主體而言,就已經不可能構成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上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5月8日下午,清華大學訴石城縣清華幼兒園侵權案在贛州中院第六審判法庭開庭審理,被告代理人、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文軍、梁成意答辯時稱,被告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肖文軍闡釋稱:“清華大學是一家事業單位,沒有生產收入,所需經費由公共財政支出,不實行經濟核算,從這個定義上,清華大學不是商人,也不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而依據國務院1998年《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同樣,清華幼兒園也不是商主體,而是一家民辦非企業單位。”

“今天訴訟中兩個主體,有別於其他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糾紛,原告與答辯人均不是從事商事活動以營利為目的商主體,是兩家公益性為目的社會組織的糾紛。”肖文軍提供的證據顯示,石城縣清華幼兒園成立於1998年8月,當年9月開始招生。石城縣民政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顯示,其業務範圍為幼兒學前教育,在2017年被石城縣教體局認定為民辦普惠性幼兒園。當初成立時清華大學的商標尚未註冊。

庭審中肖文軍稱:“該幼兒園名稱中包含‘清華’二字,系因毗鄰該縣主幹道清華大道。”

“本案原告起訴主體(被告)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石城縣清華幼兒園,為法人,而答辯人名稱是清華幼兒園,是個體,並非法人,故答辯人不是原告起訴的訴訟主體,通知個體清華幼兒園參加訴訟,程序錯誤,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

針對有無原告主體資格的問題,清華大學代理律師程相慧受訪時稱,“有許多判決說明這個問題,沒有必要去反駁,我們的商標登記證上,登記的就是我們的名字啊,我們怎麼沒有主體資格?”

清華和“清華”簡繁之爭

同日,在同一法庭,贛州中院還開庭審理了清華大學訴贛州市清華幼兒園案、清華大學訴寧都縣清華名府幼兒園一案。清華大學起訴的理由、訴求基本一致。

在多名被告方提供給新法制報記者的民事起訴狀中,原告的訴求中都包含了停止侵權行為、登報道歉、賠償50萬元。甚至民事起訴狀中用筆修改處也幾乎一致。

在這幾個案件的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圍繞法庭歸納的一些爭議焦點——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要求賠償及道歉的訴求是否合理等展開爭辯。

被告寧都縣清華名府幼兒園代理律師答辯時稱,該幼兒園是小區“清華名府”配套建設的,不應將“清華”二字從名稱中割裂開來。

作為贛州市清華幼兒園委託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師事務所律師廖澤方、文冠華在答辯中稱:“贛州市清華幼兒園舉辦者(經營者)許清樺,又名許清華,其以自己的別名為舉辦的幼兒園命名,名稱來源善意、合法。而且‘清華’一詞由來已久,屬於通俗詞彙,且有多重含義,非原告臆想創造,原告無權對清華詞語排他獨佔使用。”

文冠華在質證時指出,原告的“清華”商標中主要由文字組成,但其中最具有識別度的應當是繁體“華”字及“清華”二字的草書書寫字體。截至被告幼兒園登記設立時(2004年),清華大學僅享有“清華”(繁體)註冊商標,未享有“清華”(簡體)的商標;即便是被告設立登記後,原告仍然申請“清華大學”(繁體)的商標(2009年);從網絡證據來看,截止到訴訟時,清華大學校門的校名仍沿用了清華繁體。原告堅持使用清華(繁體),表明其更希望以清華(繁體)來彰顯其文化底蘊,並與其他場合出現的“清華”有所區分。

對此,程相慧稱,被告(贛州市清華幼兒園)將“清樺”乃至“清華”作為姓名使用,均為非商業性行為,但將“清華”字樣用作開設幼兒園的名稱,不是合理使用,不構成抗辯理由,因其屬於商業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程相慧還以“慶豐包子鋪”訴“慶豐餐飲公司”為例,證明不當使用同樣構成商標侵權。

程相慧強調:“‘清華’與‘清華’讀音相近,僅存在繁簡的區別,含義也相同,被告在教育領域使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商標近似侵權。”

江西5家“清華”幼兒園被清華大學起訴,3家同日上法庭,另2家已達成調解

高等學府與幼兒教育領域之爭

一方是國內赫赫有名的最高學府,一方是遠在千里之外的贛州市幾家民辦幼兒園,庭審中,幾名被告代理律師都提及雙方分屬不同的教育領域,不可能產生不正當競爭。

文冠華律師稱,回到2004年被告核准設立登記的時空條件下,贛州與北京相隔千里,清華大學以大學教育聞名,在幼兒教育領域並無影響力,被告不知道原告享有了“清華”商標,即便知道,也難以將“清華”與地域性極強的幼兒教育主體“贛州市清華幼兒園”關聯到一起,“清華”商標與“贛州市清華幼兒園”存在肉眼可見的差別。

被告被核准開辦“贛州市清華幼兒園”後,正當使用全稱,不存在攀附商譽、搭乘便車的行為。即使使用簡稱,被告均主動將鮮豔、明快的商標(LOGO)一併使用,用以區別其他市場主體。被告對清華名稱的正當使用,既未造成市場混淆,也不會造成市場混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更不存在商標侵權行為。

肖文軍質證時稱,我國所有幼兒園開辦都是經行政主體許可後開辦,清華大學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取得行政許可,由此可見其沒有開辦幼兒園的資質,又哪來的市場、哪來的競爭?

肖文軍稱,受教育是每個公民的權利,拿公民的教育當成自己的市場是教育制度的倒退,法律所不允許,也不應支持。

庭審中,程相慧回應稱,不清楚清華大學目前是否在幼兒教育方面進行拓展,但他強調,“清華”及“水木清華”均與清華大學建立起惟一對應關係,具有識別服務來源的惟一性及明確性,被告將“清華”使用於幼兒園將弱化這種惟一對應關係,若長期使用,最終會摧毀“清華”商標的商業價值。被告(贛州市清華幼兒園)使用“清華”字樣已有15年,但“清華”商標早在上世紀末就已申請,因此被告使用“清華”商標和字號已經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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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維權與濫用訴權之爭

一方是商標,甚至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一方是幼兒園名稱,當兩者發生衝突引發訴訟時,是正當的商標維權還是濫用訴權成了關注焦點。

庭審中,清華大學代理律師程相慧表示,認定馳名商標有相關規定,是否屬於馳名商標,都不影響對被告方侵權事實的認定。

在接受新法制報記者電話採訪時,程相慧稱,商標和企業名稱,有專門的司法解決,就是註冊的名稱不能和別人的注

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任何商業使用,必須避開前面的馳名商標,如不避開,根據最高法之前“慶豐包子鋪”的判例,它同樣是構成侵權的。

庭審時,肖文軍律師稱:“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明確了商標具有使用目的。近期我國關於商標法的修改,明確了‘不以使用為目的商標註冊申請,應予駁回’。過去清華大學在全國各地提出了多起訴訟,清華大學的註冊商標更多地使用在訴訟中,有濫用訴權之嫌。清華大學應當考慮其以訴訟為目的使用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這一法理基礎問題。”

文冠華律師提出,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標字【1999】第81號《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商標與企業名稱已登記;(二)商標已註冊和企業名稱已登記;(三)自商標註冊之日或者企業名稱登記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含已提出請求但尚未處理的),但惡意註冊或者惡意登記的不受此限。

文冠華據此認為,五年內保護的原則,貫徹了利益平衡原則,法院裁判時候應對該意見精神予以適用。

談到撒網式商標維權被質疑有“利益衝動”,程相慧受訪時表示,對於這種侵權應當給予什麼賠償,這是有明確規定的,至於為名還是為錢,這個法官會做判決,而且已經有很多判決了。

據悉,在另外兩起案件中,被告上猶縣清華幼兒園及清華現代幼兒園是同一個經營者,其負責人在受訪時向新法制報記者說,最初是看到別人叫這個名字,自己也就起了這個名。接到訴狀後,他和其他幾名被告一樣,都和清華大學溝通過,已經在4月中旬與清華大學達成調解,並更改了幼兒園的名稱。

8日開庭的三個案件中,石城縣清華幼兒園及贛州市清華幼兒園已明確拒絕調解,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來源:新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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