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警鉴】违规借款10万元,这个村主任朋友感情用错了

“老赵,最近我想做个大生意,需要10万元现金,听说村里扶贫互助协会有扶贫款,能不能先借给我应个急?”

“不行的,协会规定,农户一次最多只能申请1万元借款。”

“那你想点办法吧。咱俩这么好的哥们关系!”

“好吧!我想办法,你要保密。”

2016年11月,张掖市民乐县南丰镇马营墩村村民郑吉禄因做生意需要,找到好友村主任赵海,提出了向村扶贫互助协会借款的要求。

2016年9月,为了缓解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资金短缺问题,马营墩村成立了扶贫互助协会,会员一次最高可在协会专项资金中借款1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时任村委会主任赵海担任村扶贫互助协会理事长,掌握扶贫互助协会资金审核发放权。

手握财权的赵海因拗不过哥们义气,在一番“动脑筋”后,赵海让郑吉禄找来10户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每户贷款1万元的“障眼法”,违规将10万元扶贫款借给了郑吉禄。

然而,郑吉禄所谓的“大生意”,则是将违规借出的10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实际并未用于发展生产。

10个月后,2017年8月17日上午,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打破了民乐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少有的宁静。

“我们村10万元扶贫互助资金不知去向……”一名群众反映道。

随即,民乐县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迅速赶赴民乐县南丰镇马营墩村,通过个别谈话、调取资料、走访群众等方式,对反映问题展开了深入调查。

案件调查刚开始时,赵海存在抵触心理,觉得自己没有花钱,感觉到比较委屈。在调查人员将利害关系说清楚后,赵海主动找办案人员,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据办案人员介绍,赵海跟郑吉禄两人平时关系比较好,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赵海明知不合规定但依然冒着风险为郑吉禄借款,原因仅仅是因为私下关系比较好,义气浓厚。

因为讲义气,赵海本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民乐县纪委给予赵海开除党籍处分。

2018年10月18日,民乐县人民法院判决赵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决郑吉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发后,被挪用的10万元扶贫款已全部退还至马营墩村扶贫互助协会公户。

【执纪者说】党员干部要讲感情,但绝不能突破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为了感情去做一些违纪违法的事。此案再次警示我们,基层干部要不断加强对党纪法规知识的学习,增强对纪律法律的敬畏之心,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才能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确保扶贫资金完全落实到贫困群众手上,发挥应有的作用。(李志远)

【以案警鉴】违规借款10万元,这个村主任朋友感情用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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