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古藺縣魚化鎮鳳馳村原村主任付相華等6人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貪汙罪、受賄罪、窩藏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結果
該案由納溪區法院一審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付相華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十一萬元;被告人付相飛、付洪茂、付洪勝、王加良、蒲斌鵬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來源瀘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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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03:19:41 瀘州新聞
5月9日,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古藺縣魚化鎮鳳馳村原村主任付相華等6人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貪汙罪、受賄罪、窩藏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結果
該案由納溪區法院一審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付相華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十一萬元;被告人付相飛、付洪茂、付洪勝、王加良、蒲斌鵬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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