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准逮捕!兰州一公交司机被醉酒乘客殴打后失去理智,开车撞击前方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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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挨了打,冲动之下启动公交车撞击前方车辆,导致公交车及3辆小车不同程度受损,公交车内几名乘客摔倒,直接经济损失27764元。事发后,城关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公交车司机批准逮捕,殴打司机的乘客也被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5月8日,记者详细了解了此案经过。

案情:为泄愤公交司机撞击前方车辆

4月7日20时许,35路车司机肖某驾车西行接近新港城站时,醉酒乘客李某要求下车,肖某以“未到站”为由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公交车行至新港城站停车后,李某从后门下车。听见肖某辱骂声,李某又从前门上车,朝肖某头部右侧猛击一拳。肖某为泄愤,欲制造交通事故报复李某。肖某发现前方有些拥堵,遂启动公交车撞击右前方一辆出租车和左前方一辆小轿车,小轿车被撞后与前方一辆出租车追尾,造成公交车及3辆小车受损。同时,因公交车撞击前方车辆后急刹车,车内几名乘客摔倒。急刹车后,肖某假装晕倒,趴在方向盘上。车内乘客报警、呼叫120,后肖某被120拉走。

次日,肖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他先称“自己因被打而失去意识,不知道公交车如何启动撞击前方车辆”;又称“自己被打后意识清醒,启动了车辆,后感觉胸闷气短,失去对公交车的控制”;再称“自己因右手被打骨折才失去对公交车的控制”。他的供述前后不一,漏洞百出。在侦查员出示监控视频后,肖某承认“自己被打后意识清醒,因为太气愤,想跟前车发生轻微剐蹭,让殴打自己的人承担修车费用,就启动了公交车,没想到公交车自身重量大,与前面3辆车发生了追尾,自己非常后悔;自己的右手骨折是旧伤,早已痊愈,与被殴打没有任何关系”。

检察官仔细查看了公交车内监控视频,发现肖某被打的反应、关闭车门、启动车辆向前等动作均显示其意识清醒,且肖某的右手始终未被殴打或撞击他物,能够正常活动,可以印证其在公安机关的最后供述。

焦点:司机行为该如何定性?

肖某作为公交车司机,故意驾驶载有乘客的公交车撞击其他车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后果,究竟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呢?

本案证据显示,肖某启动公交车前行撞击其他车辆时,车速的确较慢,一发生碰撞就立即刹车。而从造成的损害后果看,包括公交车在内的4辆车均是尾灯、保险杠受损、引擎盖或后备箱有些变形,这也印证了肖某“只想发生轻微剐蹭”的供述。否则,以公交车这种大型车辆不计后果横冲直撞的话,会造成难以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而肖某主观上并不想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从肖某行为造成的损害来看,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7764元,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故检察官全面审查后,认为肖某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那么,是否应该对肖某批准逮捕呢?检察官认为,肖某虽然系初犯、偶犯,损害后果较轻且进行了一些赔偿,但其遇事不能理性处理,明知自己正在驾驶一辆载有乘客的公交车,路面情况复杂,自己对公共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泄私愤竟然不顾车上乘客和路面车辆、行人的安全,故意驾驶公交车撞击前车,其行为和损害后果虽然没有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的标准,但社会危险性较大,符合逮捕条件。最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肖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相关链接:打人乘客被行政拘留

对于殴打公交车司机的乘客李某,由于李某殴打肖某时,公交车处于停止状态,李某的殴打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公交车撞向前方车辆,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但是,李某在肖某驾驶公交车时辱骂肖某,在公交车停止时殴打肖某,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故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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