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准逮捕!蘭州一公交司機被醉酒乘客毆打後失去理智,開車撞擊前方車輛……

點擊上方藍字關注蘭州晨報

公交司機捱了打,衝動之下啟動公交車撞擊前方車輛,導致公交車及3輛小車不同程度受損,公交車內幾名乘客摔倒,直接經濟損失27764元。事發後,城關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公交車司機批准逮捕,毆打司機的乘客也被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5月8日,記者詳細瞭解了此案經過。

案情:為洩憤公交司機撞擊前方車輛

4月7日20時許,35路車司機肖某駕車西行接近新港城站時,醉酒乘客李某要求下車,肖某以“未到站”為由拒絕,雙方發生口角並互相辱罵。公交車行至新港城站停車後,李某從後門下車。聽見肖某辱罵聲,李某又從前門上車,朝肖某頭部右側猛擊一拳。肖某為洩憤,欲製造交通事故報復李某。肖某發現前方有些擁堵,遂啟動公交車撞擊右前方一輛出租車和左前方一輛小轎車,小轎車被撞後與前方一輛出租車追尾,造成公交車及3輛小車受損。同時,因公交車撞擊前方車輛後急剎車,車內幾名乘客摔倒。急剎車後,肖某假裝暈倒,趴在方向盤上。車內乘客報警、呼叫120,後肖某被120拉走。

次日,肖某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他先稱“自己因被打而失去意識,不知道公交車如何啟動撞擊前方車輛”;又稱“自己被打後意識清醒,啟動了車輛,後感覺胸悶氣短,失去對公交車的控制”;再稱“自己因右手被打骨折才失去對公交車的控制”。他的供述前後不一,漏洞百出。在偵查員出示監控視頻後,肖某承認“自己被打後意識清醒,因為太氣憤,想跟前車發生輕微剮蹭,讓毆打自己的人承擔修車費用,就啟動了公交車,沒想到公交車自身重量大,與前面3輛車發生了追尾,自己非常後悔;自己的右手骨折是舊傷,早已痊癒,與被毆打沒有任何關係”。

檢察官仔細查看了公交車內監控視頻,發現肖某被打的反應、關閉車門、啟動車輛向前等動作均顯示其意識清醒,且肖某的右手始終未被毆打或撞擊他物,能夠正常活動,可以印證其在公安機關的最後供述。

焦點:司機行為該如何定性?

肖某作為公交車司機,故意駕駛載有乘客的公交車撞擊其他車輛,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後果,究竟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安全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呢?

本案證據顯示,肖某啟動公交車前行撞擊其他車輛時,車速的確較慢,一發生碰撞就立即剎車。而從造成的損害後果看,包括公交車在內的4輛車均是尾燈、保險槓受損、引擎蓋或後備箱有些變形,這也印證了肖某“只想發生輕微剮蹭”的供述。否則,以公交車這種大型車輛不計後果橫衝直撞的話,會造成難以挽回的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而肖某主觀上並不想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後果。從肖某行為造成的損害來看,無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27764元,達到了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故檢察官全面審查後,認為肖某的主觀認識和客觀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

那麼,是否應該對肖某批准逮捕呢?檢察官認為,肖某雖然系初犯、偶犯,損害後果較輕且進行了一些賠償,但其遇事不能理性處理,明知自己正在駕駛一輛載有乘客的公交車,路面情況複雜,自己對公共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了洩私憤竟然不顧車上乘客和路面車輛、行人的安全,故意駕駛公交車撞擊前車,其行為和損害後果雖然沒有達到“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安全罪”的標準,但社會危險性較大,符合逮捕條件。最終,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以肖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

■相關鏈接:打人乘客被行政拘留

對於毆打公交車司機的乘客李某,由於李某毆打肖某時,公交車處於停止狀態,李某的毆打行為並沒有直接造成公交車撞向前方車輛,故李某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安全罪”。但是,李某在肖某駕駛公交車時辱罵肖某,在公交車停止時毆打肖某,其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故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

新聞多看點

☞有一幅色彩濃烈的畫,叫5月8日的蘭州

☞心碎的聲音!男子私房錢暗藏花瓶被意外打碎,妻子大笑:數了整整一上午

☞大愛!甘肅定西一車禍現場,30多名群眾與消防聯合救出被困司機

被批准逮捕!兰州一公交司机被醉酒乘客殴打后失去理智,开车撞击前方车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