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請律師到底有沒有用?

看哈空間好


我當過律師,也代理過刑事案件,多數律師是為了代理費,真正負責任的不多。

但是找律師還是必須的,有些基本的法律規定,找了律師還是會有幫助的,找一般的律師和大律師的區別只在於幫助大與小的問題,不會一點幫助沒有。

我剛寫了一篇文章,裡面講了兩個案例,請不請律師還是會有很大區別的。

而且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不聘請律師家裡人沒法跟當事人見面,有了律師對當事人家屬也是一種寄託。


銀行法律顧問


1.對於公安機關依法偵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情筒單的案件,請律師確實價值不大。

2.如果案件有爭議,或者可能判處死刑的,或者可能存在非法取證之類,請律師就有一定必要了。

3.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任由你之前是多麼的權傾朝野,是多麼的富可敵國,一旦成為″階下囚″,在司法機關面前都是一個不折不扣、如假包換的弱者。 律師天生就是私權利的代表,是民眾的權利的堅實維護者。

以下就說一個我們團隊辦理的一個毒品案件,刑事案件請律師有沒有用,讀者自行評判。

這是2017年的事情。

當事人被控將30公斤冰毒藏匿在音箱裡,通過物流公司走私、運輸到境外。

我們團隊拿到卷宗材料後,大夥都說,數量這麼大,證據這麼充分,還是個積極實施者,這個人絕對是翹瓣子了。

為什麼這麼說呢?

在這個案件中,物流公司是她聯繫的,快遞毒品的物流單據是她寫的,支付給快遞的費用是她名下的銀行卡號轉帳的。

要命的是,物流單據上寫的是假名,這不是做賊心虛嗎?

還有更要命的是,那就是公安機關在這30公斤的冰毒的包裝上檢測出她的指紋,這不是擺明她接觸過毒品嗎?

這簡直就是證據確鑿啊,不,簡直是鐵證如山啊!

在目前嚴打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下,走私、運輸冰毒50克以上的,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如今她走私、運輸的冰毒卻達30公斤之多,簡直可以槍斃她十次了。

沒有任何律師願意看到當事人在自己手上喪失生命的。

為了能夠救她一命,我們團隊一遍又一遍的翻著卷宗,連一個標點符號都不敢放過,一次又一次的去跑看守所、與她核對證據,哪怕是一些芝麻綠豆的細節。

為什麼這樣呢?

害怕啊!

要是有什麼應該發現的疑點或問題,由於我們的原因,最終沒有發現,這個人就被做掉了啊!

後來,我們團隊終於發現了一個模模糊糊的細節問題,其實當時內心挺虛的,但還是要向檢察官反映反映,涮一下存在感:

那就是通過將案件的現場勘驗筆錄與DNA檢測報告進行對比,發現毒品的外包裝有六層之多,雖然DNA檢測報告認定在毒品外包裝上檢測出她的指紋,但好像沒有明確究竟是那一層外包裝上檢測出她的指紋啊。

如果不是在最底層檢測出她的指紋,那她就未必接觸過毒品啊。

如果她未必接觸過毒品,就未必知道郵寄的音箱裡面藏匿有毒品啊。

如果她不知道音箱裡藏匿有毒品,那她主觀上將不具有走私、運輸毒品的故意,將不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啊。

為了引起檢察官的重視,我們團隊還與檢察官通電話,說這是一個死刑案件啊,應該按照最嚴格的證據標準去認定事實,不能放過任何一個可能的疑點。 這個案件不是還有兩個人沒有抓到嗎?,如果某天這兩個人被抓到了,一致聲稱她不知道音箱裡藏匿有毒品,可是那時候她已經被槍斃了,那該如何是好?

檢察官也許覺得我們說的有點道理,競然親自找到這起DNA檢測的司法鑑定員核實去了。

神奇了。

競然是在毒品的第二層外包裝檢測出她的指紋,而不是最內層外包裝檢測出她的指紋。

既然不是在最內層的外包裝袋上檢測出指紋,那她或許沒有接觸過毒品呢?

如果她沒接觸過毒品,那她或者不知道音箱裡藏匿有毒品呢?

如果她不知道音箱裡藏匿有毒品,那她主觀上將不具有走私、運輸毒品的故意。

最後,檢察官決定對她作出不起訴處理,她在地府逛了一圈,又回到人間。


毒辯律師王如僧


這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初犯還是累犯,如果是初犯,本人建議還是請個律師比較好! 近幾年,法律健全了,不像前些年,只要打點好各路關係,錢到位了,事情也就好辦了。現在可不行了,國家反腐這麼厲害,誰能為了一些財物丟掉飯碗去坐牢呢! 但是,無論什麼時代,都有一個人情在裡面,刑法也是有伸縮度的,目前,我國不少有名望的律師,都與公檢法有著良好的私交,辦理刑事案件,主辦單位~也就是警察的第一手資料很重要,檢察機關立不立案主要參照辦案單位的第一手資料~口供和物證。 但是,如果是大案要案,找律師只是走個形式而已,給你自己和家人一個心裡安慰!不要以為律師都是正義的化身,有些律師黑著呢,吃完了原告吃被告,這種事時有發生,每一個家庭,當親人面臨牢獄之災時,往往都是病急亂投醫,也不明白該從哪裡下手,我這裡告訴各位一下,如果你的親朋好友遇到這種事,怎麼一步一步去辦!


第一步,先找到辦案單位,是地方派出所還是分局,打聽一下關在哪個看守所,去看守所,存點錢,因為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剛進看守所都蒙圈,如果這時沒人存錢,號裡的人以為你沒人管,會受氣的! 第二步,託人找辦案單位,這裡怎麼做,我就不說了,自己思考吧! 取保候審是在37天內,如果37天沒取保,批捕的可能就大了,批捕後,就要想辦法找檢察院的人了,這時去看守所帶個話什麼的,全靠律師了,犯罪嫌疑人在沒有判決之前是不能和親屬見面的。 總之,小案子還是請個律師吧!


思雨小子


這個問題根據我的親身經歷,本人認為有兩種答案′::一,委託死磕,敢於叫板,不畏不懼,正義的律師確實有用,但這樣的律師很少很少:。二:委託走形式,與法官保持一致,不敢叫板的律師,作用不大。二零一零年,我兒孑在上海遭受搶劫時,兩人互毆,結果踢了對方一腳,對方倒地,因頭部有舊傷死亡。兒孑以故意傷害罪刑拘,一審我堅持為其辯護,直到開庭前三天才獲批准閱卷,我成功地為:2010滬一中刑初第184號案辯護。但結果判15年,賠60萬元。我們不服判決,聘請劉,張兩位刑辯律師。上訴狀寫得有理有力,我感覺有希望改判。但二審辯護時,辯護辭改了,改得平淡乏味。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後他們讓我給他們填一㤋刑辮確認書,要填上滿意,我說:你們開始上訴時怎麼寫的上訴狀,辯護時為什麼改了。他們說:上海高院不讓我們按上訴內容辯護:,我們沒辦法只好聽高院的安排。我說:我發一萬多元讓你們為我們說理,你卻聽高院法官的,你去找高院法官確認滿意吧。通過這一事實:,刑事案件若聘請沒正義感的律師,作用不大。現在我年過七十了,閒在家沒事,準備把我刑辯的經歷,連同我複印的案卷逐一發表,讓大家瞭解司法,瞭解農民被冤申訴有多難,多難:有多難啊!


zhangjInsono



1,當事人中,有認為請律師沒用的人。他們的理由可概括為:(1)司法機關不會聽律師的。(2)律師不敢辯護。(3)律師專業能力不足。(4)律師不盡責。等等。之所以如此,這是基於他們自身的經歷和聽聞的信息。


2,在律師當中,也有認為律師辯護沒有用的。這可能是因為自己的辯護意見未被採納的原因。

3,我的觀點,刑事案件應當有律師擔當辯護人。首先應當對律師辯護的作用作出定義。辯護律師的作用是發現案件中存在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並運用自己的專業能力,盡力解決這些問題,使案件事實的真相被揭露,讓法律對事實的定性更妥當,以對被告人的定罪與量刑合乎法律,不使無罪的人入罪,不使罪輕的人重判。


4,據我的經驗,其大多數刑事案件中都存在問題,區別在於問題的大小而已。比如證據的收集程序和方法。特別是訊問筆錄和證人證言。其中複製和粘貼情況比較普遍。更為重要的是,法律問題也不在少數。比如罪與非罪的把,往往只看刑法分則的規定,卻不管刑法總則的規定。


5,律師辯護的作用,需要律師通過辦案去體現。在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大環境下,律師辯護的作用,應當能夠得到較好的發揮。

(圖片源於網絡,特此說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最近剛剛辦理的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一審是陝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我負責辯護的被告人用鐵棍打擊被害人的頭部致死,當時被害人站在路中攔截我的委託人不讓走。就是這樣的情節。在我多次找被害人的律師溝通後,我委託人的家屬給了被害人父親13萬元,並達成了諒解。庭審中,我提出了案件事實不清、希望從輕處理的辯護意見,最終我的委託人獲刑13年(事實不清的辯護意見未被採納)。

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後,我的委託人的家屬的第一句話是,“太重了。”

在我的委託人打電話告訴他的家屬他要上訴後,他的家屬跟我說的第一句話是,“都這麼輕了,還上什麼訴。”

各位,這是原話。

那各位看,我在這個案子中到底算不算起到了作用?


說起這個話題,其實我覺得有很多話要說。對於刑事案件很多當事人的家屬不能清晰的認識案件本身,因為不瞭解刑事法律,往往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或者要求律師去做。剛剛接待的一起敲詐勒索案的被告人的父母,這對父母年齡都七十多歲。他們的兒子和女兒被西部某省會城市轄下某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一個14年有期徒刑(兒子)、一個7年有期徒刑(女兒)。在找到我時,這個案子蘭州中院已經立案20多天,我給他們分析了案情,他們一直以為他們的女兒是受害者,當對方給他們260萬之,讓他的女兒購房、做生意後,他們還想要錢,而且他的兒子向對方發了很多的短信,辱罵、威脅。最後對方報警抓了他們的兒子、女兒,並最終處以有期徒刑。

這對父母來找我時,手裡拿著當地辦理這個案子的公安部門到被害人任董事長的公司報銷汽油的條子,足有十來張,大約百十來萬。問我這個有用嗎:我說有用。

我問你們一審沒有委託律師嗎?他們說委託了一個,給了3000元,一審庭開不到一半,他的兒子就解除委託,律師就當庭離開,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開完了庭。

我當時就狠狠說了他們兩位,我說的是,你覺得你兒子的事情就值這個錢嗎,這個事情、這個價格,你也敢找。你的兒子、女兒都在監獄裡,那260萬,你們自己花嗎?

這樣說可能有些過分,但他們自己沒有算清賬,傷害到的還是自己。

他們還給我看他們自己寫的辯護材料,十來頁。還要給二審法院郵寄過去。

他們回去後的第三天,給我打電話,說要委託我辯護,他們準備好材料就來找我。五天後,週二,老太太給我短信說:我們本想委託你的,昨日下午傳來消息中院維持原判!我們很麻煩,請教你下步該怎麼辦?這個短信還在我的手機裡,有些字還是繁體字我打不了,這是原話,我抄下來的。

寫了這麼多,不是說人家委託我去辯護就能怎麼樣,但這個案子的當事人明顯一次次喪失了處理問題的最佳時機、這麼有力的證據還拿在手裡不知怎麼用!


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大致體現在:1、根據事實和法律找到對委託人有利的情形,說服辦案機關作出對委託人有利的決定;2、監督辦案部門依法辦案,為當事人爭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錯案;3、可以傳遞親情。


我執業二十餘年了,遇到的刑事案件千奇百怪,很多情節是小說家都寫不出來的。其實,有時候我是感覺人們對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存在著誤解。


誤解一:辯護律師是萬能的

律師不是萬能的,不能將死的辯成活的。辯護律師通過紮實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確實可以讓死刑案件的當事人免於死刑甚至無罪釋放,但是,達到這樣效果的前提是案件確實存在這樣的理由。不能罔顧案情,對辯護律師有超出法律範圍的期待,那是不現實的。

誤解二:辯護律師沒什麼用

現在對辯護律師持這種觀點的人越來越少。持這種觀點的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只迷信關係。這類人,不瞭解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工作,對近年刑事司法現狀也不瞭解,也無視很多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取得很好辯護效果的案例。

誤解三:以結果論英雄

持這種觀點人很多,可以理解。在他們看來,辯護律師如果能達到他們的預期結果(無罪釋放、取保候審或者緩刑),就是有用的,否則就是無用的,甚至在偵查階段無法取保候審或者無罪釋放,就下結論:辯護律師沒什麼用。案件結果,確實是衡量辯護律師作用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如果案件結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達到了辯護的目的,而不是以委託人罔顧案情的主觀願望為標準。再者,辯護律師通過參與訴訟程序,能夠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這本身就是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

誤解四:追求立竿見影的效果

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也需要一個過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獲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則要持續一些時間。

刑事訴訟,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辯護律師在每個階段能發揮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實現預期效果,比如偵查階段無罪釋放,但是不是每個案件都能這樣,大部分案件必須走程序,在後續階段解決問題。

誤解五:罔顧律師工作的階段性

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特點就是有階段性(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在不同的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側重點不同,比如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側重點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主要是程序工作,比如會見、取保候審。

有些人以為,辯護律師偵查階段就有權閱卷,不能閱卷就是律師沒本事,這是不切實際的。理由很簡單,辯護律師的“辯”是針對公權力的“控”,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尚未結束,證據尚未收集完畢,甚至指控也還沒明確,辯護律師又如何能開展全面辯護。

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首先要正確認識辯護律師的作用,只有正確認識其作用,避免錯誤認識,才有可能獲取有效的法律幫助。


郭廣吉律師


唯物主義辯證法教我們要辨證看待問題,刑事案件請律師有沒有用?同樣也要辨證地看——請對律師很有用,沒請對律師可能還會起到反作用。

1.請“走過場”的律師沒有用。

所謂“走過場”的律師,就是沒有責任心的律師。具體表現為接受委託後,不閱卷或不仔細閱卷、不主動了解案件事實、不全面瞭解案件涉及的法律規定、不尋找個案所具有的辯護要點...只是象徵性地走完整個程序,在開庭的時候向法院提出那些通用的辯護意見。舉例來說,在我之前辦理的一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同案犯的律師在四小時的庭審中,對公訴機關出示的所有證據沒有意見,也沒有提出有力的舉證意見,更可氣的是庭審結束後跑來問我“廣東一類地區詐騙犯罪數額巨大的標準不是10萬以上嗎?為什麼檢察官說我當事人的詐騙數額9萬多屬於數額巨大,建議5年的刑期?”我無奈,花了大概十分鐘的時間跟他解釋了電信網絡詐騙和普通詐騙量刑標準的不同以及為什麼此案屬於電信網絡詐騙。解釋完之後,我深深為他的當事人擔憂。

2.請不講究方法策略,喜歡一上來就跟辦案人員硬剛的律師可能還會起到反作用。

有一些律師,仗著對刑事訴訟法爛熟於心,喜歡一上來就跟辦案人員硬剛,我認為這是不可取的,不僅沒有用,可能還會起到反作用。之前從公安機關的同學那裡聽到這麼一個實例,甲是剛執業不久的律師,前往某市會見涉嫌組織賣淫罪的當事人,到了看守所後,被告知需要到公安機關備案才能會見,甲律師不幹了,認為會見權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辯護人的權利,只需要三證就可以會見,於是跟看守所硬剛,無效。其實,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除特殊的兩類案件外,律師持三證便可以會見當事人,但是在某些地方,律師第一次會見仍然被要求到公安機關備案。雖然這樣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但在這種司法環境下,去跟公安機關硬剛這種程序問題,對案件有好的影響嗎??我認為沒有,反而會因為無法會見而產生不利的後果。

3.請盡職盡責的律師很有用。

在我還是實習律師的時候,我的指導律師反覆跟我說賺錢不是律師的唯一目的,盡職盡責辦好每個案件才是每個律師應有的職業素養。我十分認同指導律師的這個觀點,案子要麼不接,接下來了就要做到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窮盡一切合法手段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化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如果能請到盡職盡責的律師,對自己有很大的好處。為什麼這麼說?盡職盡責的律師在接受委託後,一般都會做如下工作:

第一,高效持續地會見。

很多律師的會見流於形式,只是進去表達一下家屬的慰問以及傳達當事人對家屬的交代,解答當事人一些程序性的疑問。我認為這種會見對案件起不到什麼作用,必須高強度高密度的會見才能有比較好的效果。

所謂高效,是指每次會見對案情有進一步的瞭解並解答相關的法律問題,具體來說,應該做到:1.對案件程序進行概括性介紹,讓犯罪嫌疑人對於自身的羈押情況、期限有大概的瞭解;2.瞭解整個案件的事實情況,以便處理後續的各項可能的辯護觀點及突發情況;3.通過了解訊問的內容,分析辦案部門可能掌握的證據,並從中考慮對犯罪嫌疑人有利與不利的情況;4.討論法律意見書、取保候審申請書等文書,探討是否具有約見檢察官說明問題的必要。

所謂持續,是指要保持一定次數的會見。具體來說,在接受委託後,要進行四到五次的會見,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充分的瞭解。在這個過程中,辦案機關也會提審當事人,在辦案機關進行新的訊問後,辯護人也要及時會見,瞭解案件的進展,推斷辦案機關的辦案思路和所掌握的證據材料,以便作出客觀的法律分析和尋找有利的辯護要點。

第二,仔細充分地閱卷,形成閱卷筆錄、舉證質證意見等法律文書。

案件一旦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要在第一時間到檢察院將證據材料拷貝回來。先對起訴意見書進行解讀,對案件的脈絡進行初步的梳理。在此之後,對全案證據進行通篇瀏覽,根據公安機關起訴意見對本案的證據進行初步的整理和分類,在此基礎上進行新一輪的閱卷,重點審查與當事人有關的證據,對不利證據的三性進行質證,對有利證據進行整理,形成完整的閱卷筆錄和舉證、質證意見。

第三,撰寫取保候審申請書、辯護意見等法律意見書。

在偵查階段,通過持續高效的會見後,律師一般對案件都會有初步的判斷,根據自己的經驗能夠推斷當事人可能面臨的裁判結果和案件的走向。在此基礎上,律師會決定是否向公安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在決定申請之後,盡責的律師會根據會見的情況撰寫有說服力的取保候審申請書(這樣的申請書一般有這麼幾個因素:分析案件事實、引用相關法律法規、類似判例和權威觀點),即使無法實現取保結果,也能影響辦案機關的偵查思路。

在審查起訴階段,盡職盡責的律師接觸到案卷材料後,會在全面仔細閱卷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撰寫相關的法律意見書,在取保申請書的基礎上,加入對證據的分析,以求全面客觀地為當事人爭取有利地情節。

第四,與辦案人員進行充分的溝通。

很多當事人及其家屬受香港律政劇的影響,以為律師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提出“我反對”,然後滔滔不絕地講出自己的辯護觀點。實際上,在我國大陸的刑事案件辯護工作中,當然不是說庭審不重要,只是我認為法庭之外的較量所佔的比重更大。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庭前會議階段都需要跟相應的辦案人員就法律實體和程序問題進行充分的溝通,以求促使辦案人員採納自己的意見,在庭審前為當事人爭取更多有利的情節。以我親辦的一個非法集資案件來舉例,在此案中,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指控我的當事人涉嫌集資詐騙罪,在18名被告中排名第四,我在介入此案中,按照前面的步驟展開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提出我的當事人沒有參與集資詐騙的事實,只是涉嫌較輕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並且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履行上級交代的指示展開工作,沒有領取提成,也沒有直接對接受害人,應當認定為從犯,最終檢察院採納我的辯護意見,變更罪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並認定從犯、主觀惡性小、積極退贓等觀點,將我的當事人排名降低為倒數第二位。此案目前尚未開庭,但已經取得很不錯的辯護效果,希望在接下來的庭審中能為其取得理想的裁判結果。

第五,與家屬進行必要的溝通

這裡的溝通,並不是一五一十地將案件情況告知家屬,而是在辦案過程中,要讓家屬知道案件的進展和律師所做的一些具體工作,以求給家屬一個滿意的交代。

綜上,刑事案件,請律師不一定有用,請對律師就很有用。


網絡犯罪辯護黃佳博


1刑事案件分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不同的工作內容。在偵查階段(刑訴法修改後),現在律師可以直接以辯護人身份為委託人進行法律諮詢,會見,提示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為委託人辦理取保候審等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依法從檢察院調取卷宗,詳細閱卷,經過多次會見委託人對相關問題進行進一步核實並制定辯護方案,在審判階段,律師會結合前兩個階段的工作內容,進一步完善辯護方案,形成較為完善的辯護意見,在庭審過程中,律師會參加舉證,質證,辯論及發問環節,依據事實和法律盡最大努力讓審判人員接受自己的辯護觀點,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

2刑事辯護是一門精細化的藝術,好的辯護會耗費律師大量的心血,這些往往是委託人自己難以完成的。

3專業的事請交給專業的人。


楊帆律師


律師可以說是一個從案件發生到完結都可以陪伴你的人,並在案件的每個階段中都儘自己努力的發出最大的聲音。

1、偵查立案階段。刑事責任是非常嚴厲的,我們也都知道,如果有了犯罪記錄,對自己以後的生活會造成很多不便。律師這時候的作用是什麼?根據法律規定,自犯罪嫌疑人被詢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也就是說這個時候律師就可以介入案件,積極與公安機關溝通,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合法權利,積極保障其權益。

2、審查起訴階段。審查起訴與立案偵查階段的區別並不大,主要還是會見、閱卷、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寫法律意見書、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這些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以及律師的特殊身份,不是當事人或者親屬能簡單做到的事情如果能夠爭取公安機關撤案,或者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對犯罪嫌疑人是非常有利的。因為即使是定罪免刑,或者緩刑,這雖然不用待在監獄,但檔案裡還是會留下犯罪記錄。

3、庭審階段。律師根據對事實和證據的把握,積極維護被告人的利益,例如提出非法證據排除,提出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爭取得到寬大處理。

請律師是非常有用的,但同樣的,請到負責任的律師可以事半功倍,請不到不負責任的律師只能事倍功半,甚至得不償失。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先預約信之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讓律師給您專業具體的建議和意見。


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刑事案件當中,聘請律師,作用是肯定有的。

首先聘用了律師,以後可以與犯罪嫌疑人,及時的見面,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壓力能夠起到緩解作用,最起碼能讓他靜心。讓犯罪嫌疑人,看到希望。我認為這一點,是聘請,辯護律師起到的,第一個最重要的作用。

第二點,如果,律師發現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比較輕,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認為,律師,能夠把犯罪嫌疑人取保出來,就說明律師有能力,厲害,如果取保不出來就說明律師,沒能力。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取保出來並不代表不會再被收監。沒有被取保,並不代表,不能判緩刑。

第三,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內,想了解自己所犯刑法的相關規定,這個時候我們可以,將相關的法律規定,介紹給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法律規定來自我的判斷。甚至,在後面公安以及檢察院的提審過程中,有很好的思路,來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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