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
一、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參保人員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且無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後按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用公式表示為: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U+Va)÷2×N×1%
U——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Va——參保人員退休時計算基礎養老金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N——參保人員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用公式表示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J÷y
J——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
y——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3、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執行,詳見下表:
退休年齡40414243444546474849
計發月數233230226223220216212208204199
退休年齡50515253545556575859
計發月數195190185180175170164158152145
退休年齡6061626364656667686970
計發月數1391321251171091019384756556
4、參保人員退休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應使用與本人被批准退休當月已滿週歲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三、參保人員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有視同繳費年限,符合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參保人員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年限、過渡係數1.3%的乘積。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年限×1.3%
=Vb×n1×1.3%
Vb——參保人員退休時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n1——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
四、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
參保人員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統籌範圍)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小數點後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下同)的乘積。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內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當年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參保人員本人當年月平均繳費工資與上年度當地(統籌範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
1、計算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公式為:
Va=Vn-1×t1
t1——參保人員退休時計算基礎養老金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計算基礎養老金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分段計算。實際繳費年限的每年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內歷年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與上年當地(統籌範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其視同繳費年限的每年繳費工資指數按1.0000計算。按上述辦法計算出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每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後,將各指數相加,除以實際參與計算繳費工資指數的年數,即為參保人員計算基礎養老金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為:
t1=[(n1×1.0000)+(W1/V1+W2/V2+……+Wn-1/Vn-1)]/M1
M1為n1+M,當參保人員無視同繳費年限時,n1為零;當n1不是整年時,n1的值為n1的整年數加1。
M——M的數值等同於W1/V1+W2/V2+……+Wn-1/Vn-1各比值項數之和,其中,W1與V1、W2與V2……Wn-1與Vn-1應為同一自然年度,下同;
W1、W2……Wn-1——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建立個人賬戶)至退休時的歷年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申報的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定之後的數值);
V1、V2……Vn-1——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至退休上年的歷年當地(統籌範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在計算參保人員退休時的過渡性養老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公式為:
Vb=Vn-1×t2
t2——參保人員退休時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為:
t2=(W1/V1+W2/V2+……+Wn-1/Vn-1)/M
五、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根據國家要求設置改革計發辦法的過渡期。過渡期為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
1、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本通知規定的新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改革前原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2、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比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限比例加發並逐年遞增。其中,2006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10%加發;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30%加發;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50%加發;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70%加發;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90%加發;2011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額髮給。
3、本通知所稱原辦法,是指本通知實施前執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時,統一使用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六、本通知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且辦理退休手續,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累計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標準的生活費,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計算其生活費所使用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照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退休時計算基礎養老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在建立個人賬戶前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在建立個人賬戶後單位和個人共同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為本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各種折算工齡均不視同為繳費年限。如果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不是整年數,繳費年限等於整年數與剩餘月數除以12的值相加。繳費年限小數點後保留兩位,第三位4舍5入。
八、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或欠費(指單位欠費或個人欠費)的時間,在計算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不參與計算,也不計算相應的繳費年限。在計算歷年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當年繳費未滿12個月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指數按滿12個月的情況計算,但繳費年限按實際繳費的月數計算。
九、在計算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當地(統籌範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指當地(統籌範圍)政府規定的參保人員歷年繳費“保底封頂”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歷年當地(統籌範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在使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統計口徑前,仍使用原社會平均工資統計口徑。在用新辦法計算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當年指數小於0.6的,按0.6計算;當年指數大於3的,按3計算。
十、參保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新辦法不再執行每提前一年減發2%的基本養老金的規定。
十一、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及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1、2款規定的過渡期內所發的補齊額、加發額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個人賬戶基金不足支付時,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賬戶中的其餘部分,併入社會統籌基金。調整增加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調整增加的養老金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十二、在統計部門尚未公佈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先按上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其計算並預付基本養老金,待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佈後再為其補算差額部分,並及時予以補發。
十三、退職人員生活費的計發辦法可比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參保人員退職時年齡小於40週歲的,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時所使用的計發月數,可暫使用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年齡為40週歲的計發月數。
十四、本通知實施前,已由地方性法規規定了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地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要嚴格按照國發〔2005〕38號文件和豫政〔2006〕29號文件以及本通知規定執行。在過渡期內,要採取有效措施實現新、原辦法平穩過渡。具體過渡辦法,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同意後實施。
本通知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附件:計算辦法舉例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計算辦法舉例
示例一:參保人員甲2012年2月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2012年9月辦理退休手續,從2012年10月起享受退休待遇。退休時本人年齡為60歲零7個月。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為139。
示例二:參保人員乙,1970年6月參加工作,2008年2月年滿60週歲並辦理退休手續,從2008年3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繳費年限為37年9個月。計算基礎養老金時,該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為:
37+(9÷12)=37.75年
示例三:參保人員丙2007年7月辦理退休手續,2007年8月開始享受退休待遇,1995年至2007年7月的繳費指數如下表:
年份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
指數0.82000.71001.00001.00001.12001.2600中斷或
欠費
年份20032004200520062007
指數1.32001.41001.37001.54001.6100
參保人員丙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
(0.8200+0.7100+1.0000+1.0000+1.1200+1.2600+1.3200+1.4100+1.3700+1.5400+1.6100)÷11
=1.1964
參保人員丙實際繳費年限:10+7÷12=10.58(年)
示例四:若參保人員丙,其他情況不變,其中2001年按社平工資的120%繳費,繳費4個月,欠費8個月,本人退休時不再申請補繳。此時,參保人員丙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
(0.8200+0.7100+1.0000+1.0000+1.1200+1.2600+1.2000+1.3200+1.4100+1.3700+1.5400+1.6100)÷12
=1.1967
參保人員丙的實際繳費年限:10+4÷12+7÷12=10.92(年)
示例五:假設參保人員丙1967年2月參加工作,2007年7月60週歲辦理退休手續,2007年8月開始享受退休待遇,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12856.97元,預計2006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1280元/月,參保人員丙所在統籌範圍2006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933.78元/月。1995年至2007年7月的繳費時間和繳費指數表同示例三。
1、參保人員丙實際繳費年限:10+7÷12=10.58(年)
視同繳費年限:27+11÷12=27.92(年)
繳費年限:27.92+10.58=38.50(年)
2、參保人員丙計算基礎養老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
[28×1.000+(0.8200+0.7100+1.0000+1.0000+1.1200+1.2600+1.3200+1.4100+1.3700+1.5400+1.6100)]÷(28+11)
=41.1600÷39
=1.0554
參保人員丙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
(0.8200+0.7100+1.0000+1.0000+1.1200+1.2600+1.3200+1.4100+1.3700+1.5400+1.6100)÷11
=1.1964
3、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U+Va)÷2×N×1%+J÷y+Vb×n1×1.3%
=(1280+933.78×1.0554)÷2×38.50×1%+12856.97÷139+933.78×1.1964×27.92×1.3%
=436.11+92.50+405.49
=934.10(元/月)
4、假設參保人員丙用原辦法按本通知要求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904.10(元/月),新辦法比原辦法計算的養老金高30(元/月)。2007年加發比例為30%,即加發30×30%=9(元/月)。
參保人員丙實際計發的基本養老金:904.10+9=913.10(元/月)
5、假設參保人員丙用原辦法按本通知要求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944.10(元/月),新辦法比原辦法計算的養老金低10(元/月)。參保人員丙實際計發的基本養老金:934.10+10=944.1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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