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通 告

【扫黑除恶】通 告

为切实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效果,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积极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向政法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凡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或有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的公职人员,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向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交代问题、供述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三、凡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视为主动投案。

五、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地位作用,组织实施重大犯罪侦破、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参照证人保护有关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六、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拒不交代问题和罪行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窝藏、包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凡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474—8324347

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12309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474—8980222

市扫黑办举报电话:0474—8381009

乌兰察布市扫黑办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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