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骑小黄车猝死,法院判决ofo赔偿家属15万元,对此你怎么看?

冰焰


中国这种现象太普遍了,某些人只要出事情其家属都会控告他人,变相进行讹诈。

而且这些律师都很神通,把那些无辜者变成了施暴者,基本上逮住谁都被他们变为被告。

就差路上的阿猫、阿🐶没被列为嫌疑犯。

国家法律和美德都被这些败类践踏体无完肤,为何没人出来制止这样的事情。


往事如梦已成空


在中国,就是这“和谐”二字让许多事情失去公平。有理没理各打五十,好像变成法院判决的基调,最后弄得没理的可以不讲理,有理的没地方讲道理,这样做法目的其实就是怕闹事,所以社会上渐渐形成一种风气“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在部分人意识中,不管对错先闹一闹,他们知道,不管占不占理,这一闹总会有好处,而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并非个案,到最后还真的又如闹事者所愿,息事宁人,表面上社会和谐了,可再往深处思考,真是这样吗?还有一点个人认为有待商榷的,事件最终法院判OFO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十多万,“赔偿”是否不妥,“赔偿”按常理理解是对过错方的惩罚,而此案中,法院认为OFO公司不存在过错,既然没过错何来“赔偿”,如果以人道主义出发,又是为了社会和谐,把“赔偿”改为“补偿”可能会更好。老百姓在平常生活中用辞可以随意些,但作为法院这样的权力机关,由于影响力巨大,一切事情必须严谨。以上都是个人见解,不喜勿喷。


7光年有几远


这个判决对于ofo来说,确实不公平,共享单车是方便他人出行,给所有人开放的,如果不是共享单车自身原因故障导致,而是男子自己身体健康导致,而共享单车正好是在男子发病过程中使用,确实和ofo没有多大关系,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仅仅只是为了受害人自己不承担责任,考虑人际关系的和谐才让赔偿,这就确实有失公允。


ofo创建共享单车,前提也是企业追求利益,并不是无偿的慈善机构,如果说男子在骑单车过程中猝死,ofo觉得男子可怜,这个15万捐献给男子,还有的一说,可是事实不是这样,判决是因为不要男子自己承担责任,更是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所以让ofo当个冤大头,名头一点都不好听,还得掏15万平息事件,对于ofo来说,就有点相当郁闷了。

如果说将自身健康影响而死亡都要别人来承担责任的话,那估计共享单车也好,其他也罢,都没法经营下去了,这种赔偿毫无道理可言。

或许15万对于ofo来说,并不算什么,可是关键问题是这并不是多少钱的问题,而是有没有道理的问题。


珞珈评论社


刚刚看到这个新闻时,我还以为又是谣言,或者法院的判决理由并非如此,毕竟这事看起来太荒唐了。为此,我还专门去裁判文书网上搜了一下,结果发现还真有其事,并且法院的判决理由也确是如此。看完以后,我彻底凌乱了。


据报道,2017年7月25日下午,死者在杭州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启用被告拜克公司投放的“ofo共享单车”(以下简称小黄车),骑行小黄车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抢救无效死亡。《医学死亡证明》记载死因为:猝死、不详。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结果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

此后,死者家属与ofo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遂成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与骑小黄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ofo毕竟从死者骑车当中获得了经营收益,因此为了弥补弱者的各项损失,根据公平原则ofo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ofo赔偿15万元。

我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因为很难认定死者的死与骑小黄车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则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违法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所谓的“公平责任”,是指双方都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时,又一方向受到损害的另一方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只是无需满足“过错”的构成要件,但还仍需满足其他三个构成要件,尤其是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也很好理解,如果适用公平责任无需满足因果关系,那受害者岂不是可以随便拉人去告,让他们补偿自己的损失?在本案中,死者是突发猝死的,且猝死原因不明。那么便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是因为骑小黄车而猝死的。既然如此,我们便不能单纯以“死者猝死时在骑小黄车”这一巧合而直接认定有因果关系。这就好比,一名乘客在公交车上猝死,我们能说他的死与公交车有因果关系吗?

既然死者的死与骑小黄车没有因果关系,那让ofo承担公平责任便没有依据。更何况,就算是公平责任,15万元也高得离谱了吧?



冰焰


这个事情跟ofo有啥关系呢?为何要赔偿15万? 我看了整个新闻报道,小黄车是投保的,严格来说,保险公司可以给死者赔偿,但错误在于,死者不愿意做尸检,从而无法提供尸检报告书,导致没有得到赔偿,如此,死者家属才把这个小黄车公司,即使北京拜克洛克公司(下简称拜克公司)起诉到法院。


这个事情,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与拜克公司之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对其死亡有过错行为。法院认为,但在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死者作为拜克公司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作为对亡者的告慰和对生者失去至亲的安慰。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ofo小黄车的公司没有过错,但是基于公平原则,ofo小黄车的公司需要分担猝死用户死亡产生的损失。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5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我个人觉得,小黄车没有任何责任,却要承担责任,如果人人都因为“支持公司的经营活动,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作为对亡者的告慰和对生者失去至亲的安慰。”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老头老太去超市买东西,中风或者猝死,超市也应该承担15万赔偿?因为,他们客观上支持了超市经营,同理,如果一个人坐大巴车,在车上突发心脏病死了,是不是大巴车经营者,即客车运输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回到前不久在武汉公交车上发生的大妈吃糍粑导致噎死的事情,是不是法院也要判决,公交公司要赔偿大妈15万元?因为,大妈坐公交车,作为公交车的使用人,支持了公交公司的经营,所以,应该获得赔偿。 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很多,如坐飞机、火车、高铁、地铁、出租车等,是不是在车上出现心脏病、中风、脑溢血等猝死,这些飞机、火车、地铁、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等运输公司,都要赔偿?

如此,那么,今后此类事件,所有事情,都可以效仿。 再说细致点,如果我们走在路上,猝死了,是不是要找路政管理单位索赔?如果我们在广场、公园跳广场舞猝死了,是不是也要找广场管理方索要赔偿?因为,我们是这些单位的使用者,要如此下去,可以说,就没完了,乱套了。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我能问一下这个新闻是真滴吗?前一段小偷偷电瓶被电死家属反告车主和物业,最后车主和物业拿钱的新闻大家记得不。我也发了评论很是气,但是没几天头条辟谣说那是假的,从此对头条的新闻我半信半疑尤其是这样的事。假的就不说了,如果是真的那叫一个不合理不合法。试问:“如果骑小黄车买彩票中大奖了会不会分一半给小黄车的所有者呢?”如果是车辆本身故障导致的死亡,可以告车辆所有法人。但是本文中是非外力的猝死,就排除了车辆故障导致的外在因素,猝死是由疾病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做为有自主行为能力有判断决定能力的正常人,选择了骑车出行那是他本人自愿的,不存在坑谁。只能说是一起由疾病突发引起的意外,谁也不怪。家属借机起诉车辆拥有者是不对的,法院如果这样判决,本人想不通。


jabx桀骜不驯


我觉得公路也有责任!你说要是不修那么好的路,那死者应该就不会去骑车了。对吧!

要是路难走到不能骑车,只能步行,那死者就不会去骑小黄车了!所以修公路的人有责任!需要公路局赔偿!

另外交警也有责任!那条路看来是车不多。要那条路堵的严严实实的,只能步行,那死者也不会去骑小黄车了!所以交警也有责任!交警不该把交通秩序弄那么好!

另外交警没有通过摄像头及时发现死者,要猝死了……嗯!交警双重责任!

还有还有,医院也有责任!医院没能提前检查出死者什么时候会猝死!所以死者家属应该把死者去过的医院全部都搞一遍!

尤其是产科医生有最大责任,产科医生怎么能让有猝死隐患的死者出生呢!实在不该,所以责任大大的!

嗯……先找这些单位吧。等我想好了再来补充。


玉狐仙传


怎么说呢?看到这个问题,我真的很无语。作为一个办公家具制造商,我想说:虽然大多数在办公室猝死的工作者都是坐在我们生产的椅子上,趴在我们生产的桌子上去世。虽然我们也很同情逝者和他们家属,希望他们得到补偿。但是我们真的无力承担。以后卖办公家具满668我们会赠送速效救心丸。这是我们唯一能做的了。另外,如果告公司老板,或者告办公设备(例如电脑、打印机)生产商倒是可能能得赔钱。他们有钱。谢谢各位,在此建议少加班。别把身心都放在工作上。升迁和发达不靠努力工作的,真的。谢谢,祝各位健康。



木圭木木亻子


让我想起了碰瓷界的新鲜事,一伙人坐非法客运三轮子。途中颠簸一人摔倒,送医院是骨折。要求司机赔钱几万。后来警察办案才发现他们是自己故意折断手骨碰瓷,已经骗了好几批人了。有很多身体伤害是无法判断具体时间,过程的。一出伤害就迁怒于事发时的物端。坐你车伤的就得车赔,在你商场倒的就你商场赔。试问如果当时没马上发生,而是回到家里才倒的。应该让家里人怎么个赔法。是大人小孩都一样呢?还是按比例多少赔。自己家人一有事就咬着别人公司不放。当救命稻草捞得一点是一点。试问花这么多力气折腾。到手的补偿金都花在死者身上了吗?没花完的也烧完给他了吧?这可是用命换的,大活人拿去花不害怕吗?还是心肝脾肺肾早就又黑又烂,长瘤生蛆了………


吹空调吧


我认为法院的这15万赔偿款,完全属于人道主义援助。毕竟男子并非因为小黄车的原因猝死,所以作为ofo公司可以不承担相应赔偿,即便是承担也应该叫做捐助而不是赔偿。虽然只是一个词语之差,但是性质却完全不同了。不过在中国向来有着“死者为大”的传统,毕竟男子是在骑小黄车时猝死的,因此ofo公司间接性的要对男子的死象征性的负有一定赔偿责任。如果站在我的角度来思考,如果通过公检法的调查取证,最终不能确定男子的猝死,不是小黄车导致的,我会向法院提请上诉,毕竟这是我的权利,而法律也将一视同仁的对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要走出“死在哪里,哪里要负责”的乱象,类似小偷盗窃坠亡业主要进行赔偿的案件,确实有失公平,毕竟法不容情才是“本色”

一直以来,法律就被人冠以“冷漠无情”的形容。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法不容情”又是必须具备的。国内的法律一定要走出“死在哪里,不管有无责任,哪里负责”的乱象,类似小偷盗窃坠亡业主要进行赔偿的案件,确实有失公平对,业主本身也是受害人,反倒要对侵害他合法权益的人负责,而比较滑稽的是并不是业主的原因导致小偷坠亡!应该说国内的法律渐渐有了人情的“温度”,而“法不容情”才是它原来的本色。

现在的争议点是在男子的死因,如果是小黄车的安全和性能问题导致男子猝死,ofo公司要负全责,若恰好相反这15万不该赔偿

站在大众的角度,其实这起案件的争议点是男子的死因:到底是小黄车的安全和性能导致男子猝死,还是因为男子自身健康和病史所致。这个一定要调查研究清楚,不能模棱两可更不能人云亦云。其实判决依据很简单:如果是ofo公司产品的缺陷致男子死忘,那么ofo公司就是说破大天也得对男子的死负全部责任,若这个结果与ofo公司没有一点责任的话,说实话即便只有区区15万,也不应该赔给死者家属,毕竟这是我的合法权益,不容任何人侵犯。

人之常情和死者为大的“人情账”,不能成为司法公正的“绊脚石”,世界原本就是残酷的,可以捐助不能是刑责

既然在法律层面小黄车并没有责任,那么就不能继续纵容人之常情和死者为大的“人情账”,不管是出于社会的安定也好,还是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司法必须公正,不能被任何情况所牵绊。一个人的死亡确实让人遗憾,但是这世界原本就是残酷现实的。相比对弱者或死者的无助,捐款帮助是可以的,但不能与刑事责任画上等号。否则判决结果就“变了味”。我建议ofo公司还是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提请上诉裁定ofo与死者的死无关,同时对死者家属进行人道援助,这样才是相对完美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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