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房屋买卖需谨慎 维权赔偿获支持

“买房大热”从未褪去,期间也不可避免会产生合同纠纷甚至违约行为,法院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近日,保定高新区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14年6月6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了房屋坐落、房屋售价及房屋面积、交房日期等内容,其中第三条约定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于2014年6月6日一次性付清全款,金额为532563元;第四条约定某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2016年10月19日某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及商品房交付条件等内容,其中第四章第九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当达到入住条件;第十一条约定交付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前。

交房期限到期后,经陈某多次催告,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带领陈某看房,发现该房屋严重漏水及墙体开裂,经陈某多次催告至今仍未能修复,某科技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未接到任何交房通知,某房地产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经过多次协商未果。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房屋确实在2014年10月31日交房时发现漏雨情况,当时没有按期交付。

后某房地产公司多次找施工人员寻找漏雨点,但因技术原因很难找到,某房地产公司一直在努力尽快修复房屋。因为房屋是在顶楼,下雨的时候会漏水,但具体漏雨点找不到,我们进行了修复,但是仍然漏水。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及某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交房期限到期后,案涉房屋因房屋严重漏水及墙体开裂,某堡房地产公司虽多次维修但至今无法修复,亦一直无法向陈某交付使用,无法达到各方签订合同目的,故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主张解除上述协议书及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和某房地产公司、陈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保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于2014年6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予以解除;保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予以解除。

法官温馨提示:商品房买卖中若出现合同纠纷、违约行为等问题,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获取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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