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承包地,十幾年前蓋中學了,這些年一直給幾百塊錢,這次確權還是我的嗎?

寧靜以致遠1618


根據題主表述,自己的承包地十幾年前被學校佔用,並且一直每年給幾百塊租金,那在這次土地確權中如何確定,這裡麵包含比較複雜的法律關係。

從表面來看,學校建設佔用了農民承包地,並且每年給予一定的租金,這是一個典型的“以租代徵”事件,屬於違法行為。所謂以租代徵,是指通過租用農村土地進行非農建設,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質是規避用途管制制度,規避了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規避農用地轉用的總量控制制度,規避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製度,直接進入市場的一種行為。從表面上看,以租代徵使農民有了更多的收入,用地單位輕易地拿到了土地,對促進地方發展似乎有利,但實際上是一種違法行為,與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相沖突。


但是,從學校建設佔用土地來說,學校完全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土地,不必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因為學校建設屬於公益事業,根據《土地管理法》:“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也就是說,中學屬於公益事業,不必非要使用國有土地,有權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以,本題所涉及到的問題,又不簡單地等同於一些企業以租代徵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根據此題的描述,不管怎麼說,農民的土地被學校佔用這是基本事實,而學校又每年給付土地使用費。那麼,首先咱要看學校租用農民的土地做什麼用途,如果學校租用農民的土地,沒有用於進行房屋建設,而是用於綠化或者實驗田建設,那應該沒有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應該算做土地的合法流轉,不管是否簽訂了合同,都不存在違法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是農民承包的,雖然租了出去,但是在這次土地確權時,還是要確定在農民的名下,因為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30年,承包期內集體不能收回承包地。

但是,如果學校租用農民的土地,是用作建設教室或者辦公室等,就存在了違法問題。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

而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也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因此,學校租用農民土地做建設性用地,是違法法律法規的,即使簽訂了租賃合同,也是無效合同,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從法律上講,學校建設雖然可以經批准使用農村的集體土地,但也必須辦理土地轉用手續,在土地利用規劃上將農用地改為建設性用地。而此地原為農民承包地,改為建設性用地,就剝奪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應該依法對農民進行一次性補償或者由村集體重新為農民調整土地。

綜上,如果學校租用的農民土地已經改變了土地用途,成為建設性土地,而且學校是公益事業不存在拆遷問題,應該由政府及時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並對原承包土地的農民進行一次性補償或者重新調整土地。而辦理了一次性補償後,這次確權就和原承包土地的農民無關了。如果重新調整了土地,這次確定中將為農民確定新的土地。


齊東晏子


你好!

土地承包使用權的期限一般是30年,從第一輪土地承包權從1983年開始,二輪土地承包權從1997開始到2027年結束,期限是30年,為土地關係穩定並保持長久不變,國家又將二次土地承包權的期限延長30年,在2057年結束!也就是說,在土地承包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內,你都是擁有土土地承包使用權的!


如果遇到了土地徵收,建設性用地,農民也會獲得徵地補償,獲得了補償以後自然裡沒有了土地承包使用權了!像你說的這種情況,是中學租用你的土地建的,每年給你幾百塊錢,這就是土地租金,而擁有土地承包使用權的人還是你,所以確權的話,土地承包使用權還是你的!因為中學的用地建設,並沒有徵收,或者一次性的補償給你,也沒有獲得土地的規劃使用權限,你們之間的關係就是租賃合作關係,像你說的,似乎連土地合同都沒有簽訂!

這樣是很難合法難獲得土地權益的,趁著土地確權登記,應該把跟中學土地租用關係梳理一遍,重新簽訂合同,維護自身合權益!

希望我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想了解更多三農資訊分享,可以關注下我,謝謝!


水果不甜不要錢


建設公益事業佔用土地,辦理了徵用手續並給了一次性補償的,不再計入承包地,也就是不給確權;沒辦理徵用手續,未享受一次性補償的,仍按二輪土地承包面積登記確權和頒證。同時,在到戶清冊備註欄和新的土地承包證上註明情況。

題主說的,屬於後一種情況,也就是沒辦理徵用手續,未享受一次性補償,應該按照二輪承包面積登記確權。也就是說,這次確權還是你的。


二胡說三農


這叫以租代徵,是違法行為。只有縣級以上土地部門有權審批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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