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承包地,十几年前盖中学了,这些年一直给几百块钱,这次确权还是我的吗?

宁静以致远1618


根据题主表述,自己的承包地十几年前被学校占用,并且一直每年给几百块租金,那在这次土地确权中如何确定,这里面包含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

从表面来看,学校建设占用了农民承包地,并且每年给予一定的租金,这是一个典型的“以租代征”事件,属于违法行为。所谓以租代征,是指通过租用农村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质是规避用途管制制度,规避了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规避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直接进入市场的一种行为。从表面上看,以租代征使农民有了更多的收入,用地单位轻易地拿到了土地,对促进地方发展似乎有利,但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


但是,从学校建设占用土地来说,学校完全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不必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为学校建设属于公益事业,根据《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也就是说,中学属于公益事业,不必非要使用国有土地,有权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以,本题所涉及到的问题,又不简单地等同于一些企业以租代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根据此题的描述,不管怎么说,农民的土地被学校占用这是基本事实,而学校又每年给付土地使用费。那么,首先咱要看学校租用农民的土地做什么用途,如果学校租用农民的土地,没有用于进行房屋建设,而是用于绿化或者实验田建设,那应该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应该算做土地的合法流转,不管是否签订了合同,都不存在违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是农民承包的,虽然租了出去,但是在这次土地确权时,还是要确定在农民的名下,因为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承包期内集体不能收回承包地。

但是,如果学校租用农民的土地,是用作建设教室或者办公室等,就存在了违法问题。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也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学校租用农民土地做建设性用地,是违法法律法规的,即使签订了租赁合同,也是无效合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法律上讲,学校建设虽然可以经批准使用农村的集体土地,但也必须办理土地转用手续,在土地利用规划上将农用地改为建设性用地。而此地原为农民承包地,改为建设性用地,就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应该依法对农民进行一次性补偿或者由村集体重新为农民调整土地。

综上,如果学校租用的农民土地已经改变了土地用途,成为建设性土地,而且学校是公益事业不存在拆迁问题,应该由政府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对原承包土地的农民进行一次性补偿或者重新调整土地。而办理了一次性补偿后,这次确权就和原承包土地的农民无关了。如果重新调整了土地,这次确定中将为农民确定新的土地。


齐东晏子


你好!

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期限一般是30年,从第一轮土地承包权从1983年开始,二轮土地承包权从1997开始到2027年结束,期限是30年,为土地关系稳定并保持长久不变,国家又将二次土地承包权的期限延长30年,在2057年结束!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内,你都是拥有土土地承包使用权的!


如果遇到了土地征收,建设性用地,农民也会获得征地补偿,获得了补偿以后自然里没有了土地承包使用权了!像你说的这种情况,是中学租用你的土地建的,每年给你几百块钱,这就是土地租金,而拥有土地承包使用权的人还是你,所以确权的话,土地承包使用权还是你的!因为中学的用地建设,并没有征收,或者一次性的补偿给你,也没有获得土地的规划使用权限,你们之间的关系就是租赁合作关系,像你说的,似乎连土地合同都没有签订!

这样是很难合法难获得土地权益的,趁着土地确权登记,应该把跟中学土地租用关系梳理一遍,重新签订合同,维护自身合权益!

希望我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想了解更多三农资讯分享,可以关注下我,谢谢!


水果不甜不要钱


建设公益事业占用土地,办理了征用手续并给了一次性补偿的,不再计入承包地,也就是不给确权;没办理征用手续,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登记确权和颁证。同时,在到户清册备注栏和新的土地承包证上注明情况。

题主说的,属于后一种情况,也就是没办理征用手续,未享受一次性补偿,应该按照二轮承包面积登记确权。也就是说,这次确权还是你的。


二胡说三农


这叫以租代征,是违法行为。只有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有权审批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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