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職工違反規章制度 用人方解除勞動合同引訴訟

為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正處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那麼女職工一旦處於“三期”期間,就等於享有了“免炒金牌”嗎?不久前,尤溪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以病假換產假 只為偷生二胎

王某是三明某公司職工,2013年5月,王某就職時和公司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期內,王某應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自願實行晚婚晚育;王某若連續曠工超過15天的,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2014年,王某因聽聞國家即將全面實行二孩政策,遂積極備孕,但受孕後並未將懷孕一事告知公司,且採取隱瞞措施。2015年3月,王某臨近生產,便向公司申請病休假5個月,請假理由是腸功能紊亂、結腸息肉、淺表萎縮性胃炎,醫生建議休息五個月。王某同時向公司提交了一份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公司根據王某提交的疾病診斷證明准予休假。

2015年3月底,有人向公司舉報王某請假理由與事實不符,實為準備生育二胎。公司於是派員工前往王某就診醫院向王某核實請假事由,但王某聲稱不方便見面,讓其家人向公司遞交了一份保證書,保證“在4月5日之前給公司領導一個答覆。在這之前若有違反公司政策,請公司按有關規定處理”。

隨後,公司以郵寄、短信方式通知王某應於2015年4月8日前返回公司上班,否則將按曠工處理,但隨後王某的第二孩出生,並沒有辦法回去上班。2015年5月,公司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關係,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並派員將解除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一併送給王某。

二胎政策放開 不滿失業提訴訟

2016年1月1日,國家全面實行二孩政策。王某因不滿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未給予經濟補償金,遂向尤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220,000元。尤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查作出裁決:駁回王某全部申請請求。

王某不服上述裁決,認為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時,公司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遂向尤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尤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明知自己懷有二孩的情況下,既沒有按公司規定提供生育證明,也沒有提前通知公司。而公司在核查王某請假事由時,已多次聯繫王某,欲聽其辯解請假事由,並給予其辯解機會,但王某均未如實向公司告知其懷孕的事實。故公司在王某故意隱瞞懷孕事實的情形下以王某連續曠工達15天以上、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不存在違法情形。遂作出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王某不服,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尤溪縣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為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正處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解除勞動合同。正是基於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對女性職工的傾向性保護,以及女性職工維權意識的增強,導致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三期”女職工的保護存在認識誤區,認為女職工一旦處於“三期”期間,就等於享有了“免炒金牌”,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即便解除也得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

然而,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三期”女職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一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二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四是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五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三期”女職工的特權保護不是無度的,在出現上述情形時,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的。故本案中,公司在王某故意隱瞞懷孕事實的情形下以王某連續曠工達15天以上、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不存在違法情形。

(本報記者 黃麗青 通訊員 陳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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