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是否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問題:如何認定是否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諮詢類別:公益訴訟

諮詢內容:侵害公共利益一般是指侵害不特定群體共同的利益,那麼在某區域內存在環境髒亂差,影響周邊某居民小區的生產生活環境,有人認為侵害的是該小區特定主體利益,不屬於公益訴訟受案範圍,該如何認定?(諮詢人:山西省陽泉市檢察院 張宏立)

解答專家楊慧俠:公共利益在法學上被稱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公共利益就是對不確定的多數人的需要的滿足,公益訴訟檢察圍繞的核心就是“公益”。辦案實踐中,對於公共利益範圍的理解應當是客觀的,而不應是機械的。特定區域的環境髒亂差,侵害的是人們對於整潔的環境、乾淨的空氣、水和土壤等需要的滿足,而該利益並非僅僅屬於該區域的特定的某群體或集體,無疑是公共利益的範疇。這與公益訴訟工作中遇到的集體土地、集體林地被侵佔或破壞是兩種不同的情形,不應當混淆。不應以案件發生地的特定性來推定受侵害對象的特定性。故而,諮詢中提到的某區域內存在環境汙染等問題,如果相關行政機關不作為或不依法履職,使社會公共利益遭到侵害,即屬於公益訴訟案件範疇。(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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