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中院:一恶势力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宾市中院:一恶势力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宾市中院:一恶势力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5月7日下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何远敬、何肃敬、黄肖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定性为恶势力团伙案件)进行二审宣判。

一审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何远敬、何肃敬、黄肖利用担任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来国村民委甘东村村长、副村长的身份,多次纠集村民到甘东村采石场对承包采石场的单位阻拦施工,或在被害单位签合同时施加压力,迫使被害单位提高山场福利补偿费或缴纳所谓的劳务费、代表费,对信恒公司八仙岩采石场、华建公司长排山采石场、永泰公司实施敲诈勒索,三人成功敲诈信恒公司八仙岩采石场、华建公司长排山采石场共计58.3万元,因本案案发对永泰公司敲诈15万元未得逞。

2018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何远敬、何肃敬、黄肖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三个被害单位均实施了敲诈勒索,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产秩序,显属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恶势力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由,依法从重对被告人何远敬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何肃敬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黄肖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的刑罚。

宣判后,三被告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

三上诉人利用村干的身份,在甘东村与信恒公司、永泰公司签署的合同尚处有效期的情况下,无故要求提高租金,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纠集村民聚众造势阻拦上述两公司的采石场施工,严重影响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乘华建公司合同到期之机,以不续签合同,不准施工相要挟,迫使华建公司向其支付所谓的“劳务费”,三上诉人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恶势力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应从重处罚。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宾市中院:一恶势力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

文稿:潘 演

审核:梁 源

来宾市中院:一恶势力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来宾市中院:一恶势力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

关注我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