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妻子欠債起訴夫妻共同償還?法院這樣判!

丈夫有穩定工作,收入固定,生活穩定,妻子卻以經濟困難為由,在不足一年內向他人借款14萬元。後來夫妻離異,該筆借款卻被債權人起訴夫妻共同償還。日前,高州法院審結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決該債由妻子個人償還,駁回夫妻共同償還的訴求。判決後,雙方服判不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高州:妻子欠債起訴夫妻共同償還?法院這樣判!

案情回放

2005年9月,被告人陳某光(女)與陳某強登記結婚,2016年7月辦理離婚。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被告陳某光以資金週轉困難為由,先後向原告梁某遠分別借款人民幣3萬元、7萬元、2.5萬元和1.5元,共計14萬元。上述四項借款均有被告陳某光簽下的借條、借據給原告留存。

但借款到期後,經原告梁某遠多次催討,被告一直不予償還。無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陳某光、陳某強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4萬元及利息。另經法院查明,被告陳某強為某印刷廠職工,現每月工資收入3000餘元,沒有房產按揭。

法院裁判

高州法院經審理,被告陳某光分四次共借到原告人民幣14萬元的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借據》證實,故該院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定。被告陳某光在不足一年的時間內向原告借款14萬元,遠超其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在被告陳某強的收入水平可以基本維持正常家庭生活水平的情況下,原告對本案債務屬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舉證而無法證明該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對其要求被告陳某強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對此,高州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由被告陳某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償還借款本金14萬元及相應的利息給原告,並駁回原告梁某遠要求被告陳某強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不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釋法

本案中,被告陳某光在不足一年的時間內向原告梁某遠借款14萬元,遠超其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而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不予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陳某強不需承擔償還責任。本案的啟示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除“共債共籤”、“事後追認”等情形屬理所當然的夫妻共同債務外,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舉的債務,並非都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新司法解釋在消除夫妻一方“被負債、背黑鍋”的同時,也給債權人提了一個醒,提醒債權人在以後的對外借款時如何才不至於被“坑”,如何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源:茂名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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