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究竟是怎麼回事......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國紀檢監察報

日前,安徽省掃黑辦、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發佈了該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淮河河道(採砂)管理局副局長汪琳涉嫌受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一案。

據瞭解,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在查辦非法採砂涉黑案件時,淮南市紀委監委從中發現汪琳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線索,於2018年6月12日,對汪琳採取留置措施。經28天留置調查,汪琳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9月6日,汪琳因犯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緊盯黑惡勢力背後的“保護傘”,揮出重拳,堅決懲治。梳理公開曝光的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典型案件可以發現,被通報對象除犯有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外,不少還涉及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那麼,何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哪些人會構成犯罪主體?為何要嚴肅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上述人員不能構成本罪主體。”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劉湘廉介紹,“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此外,各級黨委、政府機關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動的人員也包括在內。在汪琳一案中,其擔任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淮河河道(採砂)管理局副局長,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所在機關負有查禁打擊非法採砂活動的職責,故汪琳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主體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現在不少單位都聘用了一些執法輔助人員,這些人雖然沒有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只要其行使了查禁犯罪活動的公權力,當涉嫌犯罪時,也可以構成本罪主體。”劉湘廉進一步解釋。

實踐中,輔警、文員等執法輔助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後,最終被法院認定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案例並不少見。比如,2019年4月13日,貴州省六盤水市公安局鐘山分局特巡大隊輔警周曾富、費明高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周曾富、費明高在被抽調協助辦理周某涉嫌犯罪案件期間,違反工作規定及保密協議,利用職務便利,為周某與其家人傳遞案件信息,企圖幫助周某逃避處罰,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據專家介紹,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主要是指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無論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只有一個,即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處罰。

所謂通風報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洩露、提供有關查禁犯罪活動的情況、信息,如查禁的時間、地點、人員、方案、計劃、部署等。通風報信,既可以當面口述,又可以通過電話、電報、傳真、書信等方式告知,還可以通過第三人轉告。如福建省永泰縣公安局原文職人員任某,利用協助看守所民警監管犯罪嫌疑人的便利,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黃某等多名犯組織賣淫罪的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最終被法院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所謂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處等隱藏處所;提供錢、物、交通工具、證件資助其逃跑;或者指點迷津,協助其串供、隱匿、毀滅、偽造、篡改證據等。如河南省孟州市國土資源局執法隊原副隊長廉鋒,明知賈某非法採礦案件已移交孟州市公安局立案查處,以為犯罪分子偽造證據的方式,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被法院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羅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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