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租用耕地搞建设 法院判合同无效

近日,在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双泉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

2014年元月,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签订《租用土地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薛某租用原告王某位于许庄镇某村的土地建设搅拌站,该土地系耕地,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合同签订后,薛某向王某支付了前五年的土地承包金并在涉案土地上开始建设搅拌站。2018年底,该搅拌站在大荔县“散乱污”整治中被清理取缔。原告于2019年初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薛某支付合同约定后五年的租金。

双泉法庭经审理认为:基本农田系不得占用的耕地,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将其5.2亩承包地租赁给被告建设搅拌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关于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故该《土地使用合同》为无效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给付承包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记者 张正 通讯员 刘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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