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买了小区停车位,却被物业拦住不让进!法院这么判…

花钱买了小区停车位,却被物业拦住不让进,市民王先生无奈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鳌江法庭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浙江一男子买了小区停车位,却被物业拦住不让进!法院这么判…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王先生称,今年2月,他为了停车方便,在司法网拍平台花了10.1万元成功竞拍到平阳县鳌江镇某小区的一个地下车位,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然而一天,当他把车子开到小区地下车库口时,却无法进入停车,必须要办理车库门禁卡。

“我找物业办卡,他们却说我不是住这个小区的。因为我只买了车位,不能算小区的业主,所以不给我办。”王先生说,他多次跟小区物业沟通,均遭到拒绝。为此,他只好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4月24日,该案开庭。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表示,王先生只购买了车位,不能算小区的业主,因此他们没有义务为其配置门禁卡等属于住宅业主的专享服务,而且如果任由他人驾驶车辆进入小区,小区的秩序也难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通过司法拍卖形式竞得涉案车位,已取得涉案车位的不动产物权,该不动产物权记载了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及使用期限等内容。因此,王先生为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的,应当认定为业主。现被告物业公司妨碍了原告的通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王先生主张被告排除妨害,于法有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妨碍王先生通行平阳县鳌江镇某小区的行为。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物业公司已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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