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發放規定

員工因工受傷,可以由社保部門對員工的損失進行賠償,減輕員工的經濟負擔。單位也應在員工工傷停工期間發放一定的工資,那工傷停工期間工資怎麼發放?

員工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發放規定

工傷停工期間工資怎麼發放?

在處理工傷事故期間,未能上班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實際休養時間發給工資,該工資應從發生工傷停工之日起計算至停止休養之日止。

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二、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工資福利各地規定不同,一些省市規定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一些省市規定由所在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工資。

員工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發放規定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是否需要護理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建議,所在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自行找人護理。所在單位支付護理費的,所在省市有規定標準的,從其標準;沒有規定標準的,參照當地同類情形護工標準或者按照所在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工傷鑑定的程序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委託律師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當地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注意:工資的發放只針對不能上班的員工,如果在工傷停工期間員工到其他單位上班但要求原來的單位支付工資的,該要求是不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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