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新申報表啟用!變化點、比對規則及14個申報案例你要熟讀!

以下內容來自廣東稅務及北京稅務發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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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表介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啟用修訂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修訂後的申報表包括“一個主表、四個附表、一個免稅表”。

一個主表: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四個附表: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

一個免稅表:

《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報。

【主表】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全面反映納稅人本期銷售情況及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的過程、分為銷售額、稅款計算、稅款繳納三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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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附表】


1.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反映納稅人銷售收入,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情況以及銷項稅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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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本表用於反映納稅人的進項稅額抵扣、轉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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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 本表由有差額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填報,反映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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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表格分為稅額抵減情況和加計抵減情況兩個部分。

“稅額抵減情況”分別由發生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和技術維護費、發生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填報;“加計抵減情況”僅限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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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免稅表】


《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本表由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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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表調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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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表調整要點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1)對於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若當期有可從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以抵減後的應納稅額進行填報。具體公式如下:

  • 主表第19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實際抵減額”。
  • 主表第19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2)其他納稅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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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調整項目名稱、標註稅率、項目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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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調整了項目名稱、欄次關係和計算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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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

調整了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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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

增加加計抵減相關欄次。新增部分表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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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精簡附列資料

納稅人自2019年5月1日起以下資料無需填報: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

《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以下資料改為備查:

《完稅憑證抵扣(減)清單》

《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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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比對

(一)申報比對範圍及內容

申報比對管理指稅務機關以信息化為依託,通過優化整合現有徵管信息資源,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進行票表稅比對,並對比對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1.比對信息範圍

(1)增值稅納稅人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信息。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進項抵扣憑證信息。

(4)納稅人稅款入庫信息。

(5)增值稅優惠備案信息。

(6)申報比對所需的其他信息。

2.比對內容

比對內容包括表表比對、票表比對和表稅比對。表表比對是指申報表表內、表間邏輯關係比對。票表比對是指各類發票、憑證、備案資格等信息與申報表進行比對。表稅比對是指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與當期的實際入庫稅款進行比對。

(二)申報比對規則

申報表表內、表間邏輯關係比對,按照稅務總局制定的申報表填報規則執行。以下主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票表比對規則進行介紹:

1.銷項比對

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徵稅發票)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納稅人當期申報免稅銷售額、即徵即退銷售額的,應當比對其增值稅優惠備案信息,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除外。

2.進項比對

(1)當期已認證或確認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專用發票進項金額、稅額合計數。

(2)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稅額。

(3)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的稅額。

(4)取得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上註明的進項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的稅額。

(5)按照政策規定,依據相關憑證註明的金額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得出的進項稅額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相應憑證稅額。

(6)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註明的應作轉出的進項稅額應等於申報表中進項稅額轉出中的紅字專用發票信息表註明的進項稅額。

(7)申報表中進項稅額轉出金額不應小於零。

3.應納稅額減徵額比對。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減徵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符合政策規定的減徵稅額。

4.預繳稅款比對

申報表中的預繳稅額本期發生額應小於或者等於實際已預繳的稅款。

5.特殊規則

(1)實行彙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暫不進行票表比對。

(2)按季申報的納稅人應當對其季度數據進行彙總比對。

6.表稅比對規則

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實際入庫稅款。

(三)比對流程

1.納稅申報比對

無論使用何種申報方式,納稅人提交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後,稅務機關係統均自動進行比對,並提示比對結果,納稅人應根據不同的比對結果進行相應的處理。申報比對不符,沒有經過稅務機關處理解除異常的,納稅人稅控設備不能自動解鎖。

納稅人使用企業電子申報管理系統提交申報表時,系統會進行申報比對,並反饋比對結果。若反饋結果為申報比對不通過的,會彈出提示,需要用戶選擇是否繼續申報(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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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是”繼續發送,點擊“否”退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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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申報,若有強制性監控比對不通過,會啟動比對異常處理;若只有提示性監控比對不通過,可以申報成功,但納稅人應儘快按照提示排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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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強制性監控比對不通過但選擇繼續申報的,納稅人可以提交申報表,但稅控設備不能自動清卡解鎖。納稅人可點擊“情況說明”對異常比對情況說明進行申訴(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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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對結果處理

(1)申報比對相符

申報比對相符後,納稅人稅控設備可實現自動解鎖。

(2)提示性監控比對不相符

申報比對結果為提示性監控比對不相符的,網上申報系統或電子稅務局將提示納稅人比對不符項目信息,納稅人可按照提示內容修改申報表後重新提交申報,系統將重新進行比對;如納稅人確認申報數據無誤,可以繼續提交申報,但納稅人應根據申報比對結果提示的內容抓緊辦理如減免稅優惠備案等相關涉稅事項。

(3)強制性監控比對不相符

1)如系統在提示比對不符信息的同時,提示“此申報信息存在異常,若繼續提交,將啟動異常核查流程,且稅控器具不能解鎖”,則為強制性監控比對不相符。

2)網上申報系統或電子稅務局將提示納稅人比對不符項目信息,納稅人可按照提示內容修改申報表後重新提交申報,系統將重新進行比對。

3)如納稅人確認申報數據無誤,可以繼續提交申報。系統將不對其稅控系統進行解鎖,啟動異常處理程序,主管稅務機關將對納稅人申報比對異常進行處理。

4)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將對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核實後仍不能解除異常的,則不對稅控設備進行解鎖。如核實後發現納稅人涉嫌虛開發票等嚴重涉稅違法行為,經稽查部門分析判斷認為需要稽查立案的,將轉到稽查部門處理。

5)異常比對結果的處理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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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案例

【填寫案例1】開具13%稅率發票申報表填寫案例

【填寫案例2】開具9%稅率發票申報表填寫案例

【填寫案例3】開具16%稅率紅字發票申報表填寫案例

【填寫案例4】前期已申報本期補開發票填寫案例

【填寫案例5】前期未開票未申報本期補開

【填寫案例6】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申報表填寫案例

【填寫案例7】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抵扣申報表填寫案例

【填寫案例8】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申報表填寫案例

【填寫案例9】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填寫案例 1

【填寫案例10】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填寫案例 2

【填寫案例1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發生調減申報表填寫案例

【填寫案例12】適用加計抵減補計提前期的加計抵減申報表填寫案例

【填寫案例13】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後申報表填寫案例

【填寫案例14】綜合申報表填寫案例


填寫案例1

開具13%稅率發票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銷售一批貨物,開具一張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000元,稅額13000元;發生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業務,開具一張13%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50000元,稅額6500元。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企業銷售適用13%稅率應稅貨物、服務,應開具13%稅率發票。

根據1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以下稱《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項目名稱由“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2欄項目名稱由“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調整為“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因此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列明的金額、稅額應填寫在“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對應欄次。

1.《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列=100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3000(元)

《附列資料(一)》第2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本行“開具其他發票”“銷售額”列=50000(元)

本行“開具其他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6500(元)

本月銷項(應納)稅額合計=13000+6500=19500(元)

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一)》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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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稱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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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2

開具9%稅率發票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開具一張9%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200000元,稅額18000元;銷售一批貨物,開具一張9%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100000元,稅額9000元。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企業銷售適用9%稅率的應稅貨物、服務,應開具9%稅率發票。

根據1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原《附列資料(一)》中的第4a欄調整為第3欄,項目名稱由“10%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調整為“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4b欄調整為第4欄,項目名稱由“10%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調整為“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因此開具的稅率為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列明的金額、稅額應填寫在“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對應欄次。

1.《附列資料(一)》第3行“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本行“開具其他發票”“銷售額”列=100000(元)

本行“開具其他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9000(元)

《附列資料(一)》第4行“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列=200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8000(元)

本月銷項(應納)稅額合計=9000+18000=27000(元)

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一)》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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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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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3

開具16%稅率紅字發票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發生2019年2月銷售的貨物退貨,開具一張16%稅率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40000元,稅額6400元;銷售一批商品,開具一張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60000元,稅額7800元。

【分析】

根據1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原《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項目名稱由“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因此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金額、稅額應填寫在“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對應欄次。根據15號公告第三條“本公告施行後,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規定,因此該企業開具的16%稅率紅字專用發票,應填寫在“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欄次。

1.《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6400+7800=1400(元)

該企業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一)》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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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企業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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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4

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購進不動產,取得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已認證相符,金額8000000元,稅額720000元。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該納稅人取得的購入不動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稅額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以下稱《附列資料(二)》)對應欄次,同時填入本表第9欄“(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

1.該企業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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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企業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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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5


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抵扣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為450000元。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企業決定將未抵扣的稅額進行抵扣。

【分析】

按照政策規定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一次性抵扣,結轉填入《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1.該企業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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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企業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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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6


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購進按規定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20000元,稅額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金額8000元,稅額720元;取得1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票價2200元,民航發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費120元;取得5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票面金額合計2180元;取得15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額合計5150元。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即720元;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發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2180÷(1+9%)×9%=180(元)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資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本行“份數”列=1(份)

本行“金額”列=20000(元)

本行“稅額”列=1800(元)

《附列資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數”列=22(份)

本行“金額”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稅額”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寫企業取得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扣稅憑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附列資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

本行“份數”列=23(份)

本行“金額”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稅額”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寫企業本月允許抵扣的所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

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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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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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7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填寫案例 1

某企業2018年3月20日成立,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小規模期間,僅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取得銷售額4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納稅人期間,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取得銷售額580000元,銷售應稅貨物取得銷售額200000元。企業2019年4月,發生銷項稅額50000元,取得一般計稅項目進項稅額100000元。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該企業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提供現代服務取得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過50%,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銷售額比重時,應包含小規模期間發生的銷售額。

1.情景一:如企業於2019年4月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確認適用政策有效期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企業2019年4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號公告規定,企業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以下稱《附列資料(四)》)相關欄次。由於該企業2019年4月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本期應納稅額為0,所以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應在本期抵減,應填寫在《附列資料(四)》第6行“期末餘額”列,留待下期抵減。

(1)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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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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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2019年4月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為0元。

2.情景二:如企業於2019年6月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按照39號公告相關規定,適用政策有效期應為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企業2019年5月取得的進項稅額為120000元,期末留抵稅額為0元,2019年6月取得的進項稅額為80000元,2019年6月發生的銷項稅額為160000元。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

(1)企業2019年6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該企業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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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15號公告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該企業2019年6月應納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實際抵減額=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該企業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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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主表第19行“應納稅額”等於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資料(四)》第6行本期實際抵減額。

填寫案例8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填寫案例 2

某企業2019年5月1日成立,自2019年5月1日起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間,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取得銷售額600000元,銷售貨物取得銷售額400000元,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為60000元,2019年7月期末留抵稅額為0元。該企業2019年8月發生銷項稅額100000元,取得進項稅額50000元。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該企業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間,提供現代服務取得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過50%,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企業可於2019年8月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確認適用政策有效期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

按照39號公告相關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該企業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在2019年8月一併計提加計抵減額。

1.企業2019年8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60000+50000)×10%=11000(元)

該企業2019年8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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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15號公告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企業2019年8月應納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實際抵減額=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該企業2019年8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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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主表第19行“應納稅額”等於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資料(四)》第6行的本期實際抵減額。

填寫案例9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填寫案例 3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六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期末餘額為5000元,2019年7月需要轉出的進項稅額60000元,該部分進項稅額前期已計提加計抵減額。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1.該企業2019年7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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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企業2019年7月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當期進項稅額轉出額×10%=60000×10%=6000(元)

該企業2019年7月本期可抵減額=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本期調減額=5000+0-6000=-1000(元)

該企業2019年7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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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本期可抵減額為負數時,本期實際抵減額為0,《附列資料(四)》中期末餘額為-1000,留待下期衝減即可,不形成本期應納稅額。

3.該企業7月本期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實際抵扣稅額=0-(-60000)=60000(元)

該企業2019年7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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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10

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後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均大於100000元,2019年9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為700000元;該企業符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2019年10月徵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為80%,主管稅務機關於當月批准並退還留抵稅額288000元,企業於2019年10月30日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八條第(六)項,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稅務機關於2019年10月退還留抵稅額288000元,因此納稅人應在2019年10月(稅款所屬期)申報時,將退還的留抵稅額288000元填入《附列資料(二)》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1.該企業2019年10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的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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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企業2019年10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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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11

綜合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發生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業務,開具4張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合計1200000元,稅額合計156000元;銷售應稅貨物,開具1張13%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80000元,稅額10400元。購進按規定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1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0000元,稅額4500元;取得1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票價2000元,民航發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費120元;取得5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額合計2060元。購進一棟不動產,取得1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500000元,稅額135000元。企業2019年4月符合加計抵減政策,並已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分析】

本期銷項稅額=156000+10400=166400(元)

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即4500元;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發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2060÷(1+3%)×3%=60(元)

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合計=4500+175.05+60=4735.05(元)

購進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業2019年4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實際抵減額=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本行“開具其他發票”“銷售額”列=80000(元)

本行“開具其他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0400(元)

《附列資料(一)》第2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列=1200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56000(元)

本月銷項(應納)稅額合計=156000+10400=166400(元)

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一)》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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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列資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本行“份數”列=2(份)

本行“金額”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稅額”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資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數”列=6(份)

本行“金額”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稅額”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寫企業取得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扣稅憑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附列資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

本行“份數”列=1(份)

本行“金額”列=1500000(元)

本行“稅額”列=135000(元),本行填寫企業本月允許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

《附列資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

本行“份數”列=7(份)

本行“金額”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稅額”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寫企業本月允許抵扣的所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

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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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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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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