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
“本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
“本商場擁有最終解釋權”
……
生活中商家這類聲明,你是不是已經見怪不怪了,但是你知道,這種聲明實則是“霸王條款”嗎?
不久前,市民王先生投訴,去年在一家寵物店充值300元辦理的會員卡,今年四月份到店內消費時,商家表示會員卡已經超期了,卡內餘額自動失效。但辦卡時既沒有簽署協議,卡上也沒有標明年卡或者季卡,怎麼就突然到期了呢?
會員卡上
沒有任何時間上的提示
除了店名和店地址以外
還印有一句“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
那是否是因為這句“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
商家可以自行確定卡的使用期限呢?
早在2010年,國家工商總局公佈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中已明確規定,一切“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條款均為無效。
律師 吳逸凡這樣的條款屬於合同法上講的格式條款,如果是這種格式條款,消費者不能隨意更改提意見而且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免除商家的責任,這種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隨後記者就王先生的問題與該商家進行溝通,在得知會員卡上行文內容已經違反法律法規時候,該商家表示願意對現有會員卡進行整改。
老戴有話說
估計大家都有過類似的經歷。“最終解釋權”雖已在法律層面明確為“霸王條款”,但生活中依然較為普遍存在,消費者被商家置於弱勢地位。廣大消費者要有對合法權益進行維權的底氣,不能因“事小”而被一再怠慢,自己的權利就要全力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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