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寧縣法院公開宣判全縣首起涉惡犯罪案件

近日,泰寧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被告人李某平、馮某勝、馮某冬、廖某明、黃某蘇、廖某、吳某芳、崔某等8人犯強迫交易罪、廖某明犯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主犯李某平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被告人廖某明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2個月至2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這是該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以來審結的首起涉惡案件。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平為控制泰寧縣土方和砂石料運輸、買賣市場,糾集被告人馮某勝、馮某冬和運輸隊老闆被告人廖某明、黃某蘇、廖某、吳某芳、崔某等人,逐步建立起以李某平為首的惡勢力團伙。

2017年6月,劉某僱傭被告人廖某明的車隊為其承建的大洋坪工業園區生態環境治理工程運輸砂石料,後因廖某明車隊停止運輸,劉某便找到駕駛員鄒某運送砂石料,被告人廖某明、李某平等人得知後強行攔下鄒某車輛,不讓其卸車,並威脅其停止運輸,致使該工程停工一個星期。

2017年11月,崔某車隊受僱為官路邊堤段防洪應急工程運輸砂石料,被告人廖某明為讓其車隊到該工地運輸砂石料,讓李某平打電話威脅崔某車隊駕駛員,之後崔某不敢再安排車輛為該工地繼續運輸砂石料,造成該工程中斷施工3天。

2018年1月,泰寧縣總醫院工地土方工程開工,因被告人李某平等人的阻止,沒有駕駛員敢去運輸土方,僅有施工方自己兩輛車,其中一輛是吳某借給施工方的,因沒有經過李某平的許可,吳某被李某平等人威脅、毆打。為了不影響施工進度,施工方被迫接受李某平提高土方運輸價格的要求,造成總醫院土方工程施工方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26856元。

泰寧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平、廖某明等8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本報記者 黃麗青 通訊員 廖長春 李小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