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高永勝與被告王本彥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封丘縣法院審理後作出(2018)豫0727民初329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王本彥給付原告高永勝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判決生效後,被告王本彥未主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原告高永勝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本彥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王本彥至今未履行。如發現被執行人線索請立即向我院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王本彥
性別:男
民族:漢
住址:封丘縣潘店鎮潘店村11組
年齡:49
身份證號:4107271970XXXX6216
執行依據文書:(2018)豫0727民初3298號民事判決法
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王本彥償還原告高永勝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
執行法院:封丘縣人民法院
立案時間:2019年1月22日
舉報電話:13223772733程法官
封丘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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