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出庭!東海縣國土局原局長高明受賄案一審開庭 被告自書29頁懺悔書認罪認罰

檢察長出庭!東海縣國土局原局長高明受賄案一審開庭 被告自書29頁懺悔書認罪認罰


5月6日上午,由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東海縣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高明(副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在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宋祥林出庭支持公訴,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江蓉擔任審判長。

檢方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明利用其擔任東海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東海縣城市建設拆遷指揮部西雙湖及玉帶河開發分指揮部副指揮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多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張某、辛某等個人在土地使用權登記、土地使用權違規轉讓、土地出讓金繳納、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明多次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87.3027萬元,並無償受讓某經濟信息諮詢有限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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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數額特別巨大,涉及人員、事實繁雜,證據體系龐大,為此市檢察院成立辦案組,檢察長宋祥林擔任主辦檢察官,對案件辦理全程把關。辦案組受案後多次向調查機關、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情,對普通受賄、斡旋受賄的事實嚴格區分、準確定性,為精準指控犯罪打下堅實基礎。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審查了全部卷宗材料,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逐一審查謀利事項和收受財物情況。

被告人高明到案後自書29頁懺悔書,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表示認罪認罰,於2019年2月21日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19年2月22日,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高明(副處級)以涉嫌受賄罪向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為進一步提高庭審效率,歸納爭議焦點,在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就檢方指控的15起事實、是否有新的證據提交、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等交換了意見。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依次出示了定罪和量刑證據,並運用多媒體對證據進行充分展示。

經審查,檢方認為,被告人高明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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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宋祥林檢察長對本案的事實證據、案件定性、量刑情節等發表了公訴意見。還針對此例職務犯罪案件展開法庭教育:遲到的懺悔換不回榮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不忘初心,方得始終。這些都給旁聽的代表委員和媒體記者留下良好印象。

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全部認可檢方指控。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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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紀委監委、市檢察院、市資源局、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廉政監察員、高明的親屬和各界群眾70餘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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