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法院通报一起涉恶案件

一、杨某驹等11人涉恶案

杨某驹等11人涉恶案由纳雍县人民法院一审,2019年3月11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被告人杨某驹、黄某华、杨某、周某刚、杨某江、黄某、朱某永等人经常纠集在纳雍县百兴镇一带吃喝玩乐,出入该镇“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行为,逐渐形成以杨某驹为首,黄某华、杨某、周某刚、杨某江、黄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4年以来,杨某驹等人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百兴镇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杨某驹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十名被告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

纳雍法院通报一起涉恶案件


二、龙某江等12人恶势力案

龙某江案由纳雍县人民法院一审,2019年2月12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龙某江自1958年以来担任纳雍县厍东关彝族白族苗族乡大坡村村委干部,历任生产队长、大队长、支部书记,其利用在大坡村长期担任村支书和管理、控制村民用水形成的控制力,在村务管理中实行“家长制”,搞“一言堂”,其子龙某艺利用在厍东关乡党委政府工作的影响力,其子龙某懂利用任大坡村村干部的影响力,其子龙某利用“混社会”的威慑力,在大坡村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操纵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控制村民基本生活用水,形成了以龙某江为首,其子龙某艺、龙某懂、龙甲及龙氏人员龙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在大坡村一带大肆实施侵吞国家、集体财产、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百姓,聚敛钱财,严重扰乱了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龙某江因犯贪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其他11名被告人因犯贪污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其中3人被并处罚金五十四万元。(来源: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纳雍法院通报一起涉恶案件


三、朱某永涉恶案

朱某永案由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一审,2019年4月13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朱某永与杨某驹、黄某华(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纳雍县百兴镇一带吃喝玩乐,出入该镇“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行为,逐渐形成以杨某驹为首,朱某永、黄某华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4年以来,朱某永伙同杨某驹、黄某华等人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百兴镇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纳雍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永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来源: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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