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110,我買的冰毒到手是冰糖,你們管不管?珠海版的來了...

“找到了!”一個看上去不起眼的舊煙盒躺在草叢中,但軒某一看到,便兩眼放光。他跟同伴使了個眼色,拾起煙盒,匆匆回到車上。

“來,驗驗貨。”軒某打開煙盒蓋,用手沾了點裡面的東西,“怎麼是甜的!是冰糖?!”

軒某有點氣不過,心生一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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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冰毒變冰糖 他咽不下這口氣

2018年4月,楊某接到朱某電話。兩人寒暄一番後,朱某問:“最近有那個嗎?”兩人因為“那個”(冰毒)結識,楊某心領神會:“你自己用,還是幫別人問?”

“幫朋友問的。”

“這幾天沒貨,要等等。”

一星期後,楊某給朱某回電話:“有二三十克了,你們過來吧,地址我發你。”商量好以7500元現金交易後,兩人約在浦陽謝家村見面。當天下午,朱某帶著軒某、奚某從杭州開車到謝家村,在一個僻靜的弄堂裡,見到了楊某。

“東西呢?”朱某把楊某拉到一邊。

“錢呢?”軒某把裝現金的塑料袋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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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點了點,指了指不遠處的草叢,“喏,香菸盒裝著。”見沒人在附近,軒某便上前翻找,接下來就發生了開頭的一幕。等三人想找楊某時,對方已不知所蹤,打電話被對方掛掉,再打,發現電話和微信都被拉黑了。

“都怪你,害我錢被騙走!”軒某把怨氣撒到朱某身上,“不行,不能就這麼被騙!”三人一合計,決定報警抓楊某。但是,這種事用什麼理由報警呢?最後,軒某報警說,自己和朱某、奚某被楊某以賣黃金項鍊的名義,騙走人民幣3萬元,請警察找到楊某。浦陽派出所民警對三人做了筆錄,開始立案偵查。

2因為愛吹牛 他拿冰糖充冰毒賣給對方

鎖定楊某後,民警何春波卻發現,這人有點眼熟。原來,楊某之前曾多次因吸毒和盜竊被抓過。民警趕到楊某住處,已人去樓空。因其身份信息明確,民警將楊某列入上網追逃名單。

2018年9月,警察得到線索,楊某在東莞換了手機號。蕭山警方馬上趕到東莞將楊某抓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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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貴州人,30歲左右。讓警方疑惑的是,楊某拒不承認詐騙的事,還咬定自己從沒賣過黃金項鍊。之前幾次被抓,楊某都會很快供出自己犯罪事實,這次為何一反常態?何春波聯繫上軒某等人,但三人堅稱被楊騙了。

楊某被檢察院批捕後,供出了事情經過。

其實,他並沒有冰毒。他愛吹牛,就在朱某面前說自己有貨源。兩人一直保持聯繫。所以,在接到朱某電話時,他心生一計,“剛好搞點錢花。”楊某一開始試著找冰毒,但在蕭山怎麼也找不到。牛已經吹出去了,不能打臉吧?於是想了這麼個辦法。他買了冰糖,敲碎了放進香菸盒裡,拿到錢就跑掉了。

3 吃準了對方不敢報警 沒想到還真報警了

經調查,民警發現軒某等三人有吸毒、盜竊、搶劫前科。三個人都是90後,都沒正經工作,在強戒所戒毒期間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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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調取楊某名下的銀行卡,對明細進行查詢,發現案發當天下午,有一筆7400元的錢通過ATM機存入到他的卡內。再一查,軒某因涉嫌販毒被富陽公安在網上追逃。

民警找到朱某,朱某終於說了實話。“我也是被軒某逼著作偽證的。”

今年2月,朱某因吸毒再次進了戒毒所,他出來後,因涉嫌作偽證被採取強制措施。同時,警方發現奚某於今年1月涉嫌販毒被西湖公安抓捕。

事後,何春波問楊某,“你怎麼敢這麼騙錢呢,你們不是朋友嗎?”楊某回:“我是吃準了他們不敢報警的,沒想到……”

販賣毒品,不論數量多少,

均構成販賣毒品罪!

如果販賣的是假毒品,

還構成犯罪嗎?

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被告人張某販賣40餘克“假冰毒”,被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5000元。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簡介

藏在貢柑裡的“假冰毒”

2017年12月的一天,吸毒人員王某通過電話及微信等聯繫方式與被告人張某約定,王某以8200元的價格向張某購買50克冰毒,兩人還商定了交貨方式。

此後,王某分兩次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被告人張某支付了5000元,作為購買毒品的資金。收到錢後,張某打電話給“良哥”,要求購買50克冰毒,“良哥”稱手裡只有20克冰毒。於是張某交給“阿水”2000元,讓其到“良哥”處購買20克冰毒。

12月3日,“阿水”從“良哥”那裡帶回兩箱德慶貢柑,告知張某,毒品就在裡面。12月4日,張某讓“阿水”將藏有毒品的兩箱貢柑通過長途客車託運至斗門白蕉客運站交給王某。

當天中午,王某駕駛小汽車到白蕉客運站領取上述兩箱貢柑後,返程途徑井岸大橋路段時,被公安人員查獲。公安人員從王某車內繳獲藏於貢柑箱內的一袋白色晶體狀物質。經檢測,該白色晶體狀物質淨重18.44克,未檢出常見毒品和易製毒化學成分。

12月15日,公安人員根據線索抓獲被告人張某,並在其車上的一箱德慶貢柑內又搜出一袋已經聯繫好購毒人員,準備販賣的淨重23.94克的白色晶體狀物質,經檢測,未檢出常見毒品和易製毒化學成分。另外,公安人員從張某錢包內搜出一袋白色晶體狀物質,淨重2.96克,檢出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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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以販賣毒品罪(未遂)獲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依法應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張某已經著手實行販賣毒品的犯罪,由於其誤將不含毒品成分的物質當作毒品而販賣,屬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追繳被告人張某犯罪所得人民幣5000元。

法官說法

對假毒品進行犯罪的定性,關鍵在於被告人販賣毒品時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假毒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真毒品進行販賣牟利,數額較大的,則應追究其詐騙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王某的證言及張、王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明確顯示出王某向張某購買毒品的意願,以及商討毒品的價格、溝通運輸方式的過程,張某不斷地向王某稱其所賣的毒品質量好,價格也不貴,證明了張某主觀上存在販賣毒品的故意,且未有證據證明張某明知販賣的是假毒品,其行為已觸犯法律規定,構成販賣毒品罪。但因查獲的毒品是假毒品,屬於對象不能犯,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因為找不到冰毒,就用冰糖代替並販賣,在這一案件中,販賣假毒品改該如何定罪呢?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對以假毒品進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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