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聘物業時拿了“辛苦費”,業委會主任和副主任雙雙攤上大事了

選聘物業公司、籤合同,工作當然是辛苦的。業委會主任、副主任拿點辛苦費,這麼小的事,能算事嗎?!或許很多人可能會這樣認為。

但是,如果你看了這個案例,估計你會被“驚”到,後果這麼嚴重嗎!?

據來自法院裁判文書消息,張某、史某分別為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因簽訂新物業服務合同索要了辛苦補助費用而“攤上大事”。

什麼樣的大事?2019年1月,安徽省滁州市某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史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這個案例再次向世人警示-----業委會不是法外之地!

選聘物業時拿了“辛苦費”,業委會主任和副主任雙雙攤上大事了

判決書稱,經審理查明:


FHHP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按照規定要和物業公司重新簽訂物業合同,但A物業公司經理H某提供了B物業公司手續欲新籤合同,實際A和B為同一個老闆名下公司。

被告人張某、史某等人提出如果換成B物業,需把之前A物業管理期間的公共收益費用算清並按照規定支付給業主委員會,把前期A物業的事情交割清楚。

物業公司經理H某等人一直與張某等人談新籤合同的事情,想把合同儘快籤掉。期間,張某、史某提出物業公司欲新籤物業合同,需支付業委會成員誤工等辛苦補助費用。為此,張某、史某多次找H某等物業公司人員商談索要補助事宜。

後H某等物業公司人員送給張某等人6萬元,新物業合同最終簽訂。此後,業委會成員五人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每人分得12000元,未記賬,未公示,亦未再向物業公司提及支付該小區公共收益問題。

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史某經公安機關傳喚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張某、史某及其他三人將上述6萬元上繳至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某分局。

判決書稱,本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史某身為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史某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史某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張某、史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考慮其具備緩刑的條件,對其依法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張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史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違法所得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選聘物業時拿了“辛苦費”,業委會主任和副主任雙雙攤上大事了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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