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信“半仙”鞭打妻子致死,三被告均不認罪

5月5日,備受關注的河北滄州市鹽山縣“半仙命案”在該縣人民法院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次審理歷時6個餘小時,審判長未當庭作出宣判。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鹽山縣女子胡瑞娟被丈夫陳春龍帶至當地一“半仙”家中“看病”,被“半仙”趙清江診斷為“蛇仙附體”。為將胡瑞娟的“病”治好,陳春龍及其親弟弟陳金來按照趙清江的要求,用皮鞭抽打胡瑞娟致其死亡。

庭審中,趙清江拒絕認罪,其辯護人為其作了無罪辯護。陳春龍及陳金來的辯護人則認為,陳春龍兄弟倆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他們的行為符合“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情節。

胡瑞娟家屬委託的代理人表示,本案應由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應當由鹽山縣法院管轄。此外,三名被告應依法予以嚴懲。

聽信“半仙”鞭打妻子致死,三被告均不認罪

受害人胡瑞娟。受訪者供圖



“半仙”支招,女子遭丈夫和小叔子毆打致死

胡瑞娟的弟弟胡連軍告訴記者,因為胡瑞娟的一兒一女腸胃不好,陳春龍便帶著一家人找到了趙清江。

趙清江是當地有名的“半仙”,有信眾出資數萬元,在趙清江的屋後修建了廟宇佛堂。他的名片上,一面印著一幅八卦圖、姓名、地址和電話,一面印著“專看各種疑難雜症、外災、陰陽宅”的廣告語。

聽信“半仙”鞭打妻子致死,三被告均不認罪


聽信“半仙”鞭打妻子致死,三被告均不認罪

趙清江名片的正反面。受訪者供圖

而實際上,趙清江連自己名片上的字都不認識。鹽山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鹽檢公訴刑訴〔 2018 〕166號起訴書顯示,出生於1955年的趙清江是個文盲。2001年8月,趙清江因犯尋釁滋事罪、私藏槍支罪被鹽山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2003年1月刑滿釋放。

“我們一家是鹽山小營鄉的,趙清江是(鹽山縣邊務鄉)小南馬村的,陳春龍是(滄州市)海興縣的。不知道陳春龍怎麼找到的他。”胡連軍說,2017年11月18日,陳春龍帶著妻子和兒女找到趙清江。趙清江稱,小孩身體不好,根源在胡瑞娟。胡瑞娟被“蛇仙”附體,染上了“虛病”。

前述起訴書記載,趙清江看病時用手捏住胡瑞娟的脖子後面,並用斧子拍打胡瑞娟的雙腿和背部。

此後的9天時間裡,胡瑞娟一家四口都被留在鹽山“治病”。起訴書稱,11月27日凌晨0時許,陳春龍用腰帶將胡瑞娟的胳膊綁在前面,用手抓著胡瑞娟的頭髮,陳金來手拿三角帶,一起從鹽山縣眀傑賓館駕車來到趙清江家中。陳春龍按照趙清江的要求,在趙清江家用三角帶和木棍自制了皮鞭,後用皮鞭多次抽打胡瑞娟後背、腿部為其“治病”,抽打期間,陳金來抱住胡瑞娟防止其掙扎。當天16時左右,胡瑞娟死亡,遇害時只有33歲。


小叔子扔掉作案工具後報警

起訴書顯示,胡瑞娟死亡次日,陳春龍和陳金來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鹽山警方刑事拘留;胡瑞娟死亡第三天,趙清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鹽山警方監視居住。

澎湃新聞了解到,該案曾於2月27日進行首次開庭審理。審理過程中,趙清江稱自己有病,無法繼續。5月5日,該案繼續在鹽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法庭上,趙清江坐著輪椅,穿一身淺灰色的休閒裝,腳上穿著一雙棉拖鞋。庭審的大部分時間,他都是低著頭,只有審判長問話時,才操著方言回應幾句。

陳春龍和陳金來沒有穿著“號服”,戴著手銬腳鐐。與趙清江一樣,兩人出庭的大部分時間都是低著頭、抱著腦袋,情緒也比較緩和。只有在趙清江的辯護人指責其不念夫妻感情下狠手時,陳春龍才回懟了一句:“你放屁”。

庭審中,法庭播放了由公安機關依法調取、本案公訴人刻錄的監控視頻證據。眀傑賓館的監控顯示,胡瑞娟是被丈夫捆綁住雙手和雙臂、揪著頭髮上車前往趙清江家裡的。

陳春龍在庭審中承認,他在此前的陳述中撒了謊,不是他打電話報的警。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顯示,當日的報警電話於17時左右撥出,來自尾號7390的手機號碼。此時距離胡瑞娟死亡已過去約一個小時。陳金來稱,該手機號碼是他的,是他打的120和110。在報警之前,陳金來將作案使用的皮鞭扔到趙清江家旁的水溝裡,這條皮鞭後被警方找到。不過,該案中另一個物證——趙清江給胡瑞娟看病時使用的斧子,沒有被公安機關找到。

聽信“半仙”鞭打妻子致死,三被告均不認罪

受害人全家福。受訪者供圖



三名被告均否認犯了故意傷害罪

起訴書顯示,鹽山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趙清江、陳春龍、陳金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金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均否認他們犯了故意傷害罪。

其中,趙清江否認其全部罪行。趙清江的辯護人稱,趙清江雖是封建迷信,但沒有證據表明趙指使或教唆陳春龍兄弟倆拿皮鞭抽打,趙清江給包括胡瑞娟在內的人看病與陳春龍兄弟倆致胡瑞娟死亡是兩碼事。

趙清江的辯護人認為,趙清江不構成刑事犯罪,可按治安案件對其進行處罰。

陳春龍兄弟倆以及兩人的辯護人則認為,陳春龍兄弟倆是因為愚昧、無知,相信了趙清江的話,主觀上是為了驅除依附在胡瑞娟體內的“蛇仙”,沒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意願,不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追究兩人的刑事責任。

上述條款具體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量刑方面,本案公訴人稱,趙清江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陳春龍到案後能基本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酌情從輕處罰;陳金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趙清江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15年,對陳春龍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至13年6個月,對陳金來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6年。

除趙清江認為其無罪、其辯護人作出無罪的辯護意見外,陳春龍和陳金來均向法庭請求從輕處罰。

胡連軍告訴記者,他和父母已經放棄了民事賠償,且拒絕和解,希望法庭從重處罰。針對陳春龍兄弟倆所稱的“為胡瑞娟購買墓地、‘三金’並出喪葬費用是對家屬的賠償”的說法,胡連軍並不認可,認為“這是他們應該做的”。


受害者律師: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庭審中,胡瑞娟家屬委託的代理人、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張鐵雁請求審判長宣讀一份由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滄州中院“)發給滄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函件。

審判長隨後宣讀了這一函件。這封於2018年7月作出的函件載稱,該案不應由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張鐵雁認為,本案應由滄州中院管轄,不應當由鹽山縣法院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外,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一)重大、複雜案件;(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採取了極其惡劣的手段,造成胡瑞娟死亡的嚴重後果,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罰。因此,本案應當由滄州中院管轄。”張鐵雁說,滄州中院和滄州檢察院將一起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可能會導致重罪輕判、放縱犯罪。他建議鹽山縣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滄州中院審判。

胡瑞娟家屬委託的另一名代理人、北京市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大偉稱,趙清江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主觀惡性極大、不認罪、不悔罪,平時無正當職業,依靠封建迷信給他人看“虛病”為生,詐騙他人錢財,並造成胡瑞娟死亡的嚴重後果,其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陳春龍長時間、多次毆打胡瑞娟,是造成胡瑞娟死亡的重要原因,而且不認罪,依法應予嚴懲;陳金來不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到案後不如實供述,沒有悔罪表現,依法應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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