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來橫禍!順德一女子散步被足球砸中腦袋,結果法院這樣判......

一腳大腳將足球踢到場外,卻意外踢到途經的路人。這樣的一幕可能在足球場上經常出現。而順德一男子卻因為這“意外的一腳”,而需要賠償近2萬元。今日,佛山市順德區法院公佈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的判決結果,男子因為將球踢到行人頭部而導致腦震盪,最終需給付相應的賠償。

飛來橫禍!順德一女子散步被足球砸中腦袋,結果法院這樣判......

意外:女子散步被飛來足球踢中頭部

2018年6月15日22時30分許,家住順德的阿梅(化名),在經過順德區大良街道美的體育公園足球場外面時,忽然耳邊傳來“嘭”的一聲響,當場暈倒在地上。事後阿梅才知道,原來自己是被踢到場外的足球擊中了頭部。

這時候順德人阿志(化名)跑到場外撿球,發現阿梅蹲在地上。“當晚我是帶同事兒子去踢球,球踢到場外樹上掉下來。”阿志回憶稱,當時球在離阿梅兩米外的位置,他也不清楚球是否有踢到阿梅。這時候旁邊的保安為阿梅作證,說球確實打到了該女士。因為雙方糾纏不清,保安還報警。

警察到場後詢問阿志,阿志承認球是他帶來的小孩踢的。阿志、保安、場地管理員送阿梅去同江醫院檢查。隨後,阿志為阿梅支付了700多元醫療費。後來,阿梅稱自己在家休息時一直處於暈眩狀態,無法自理,於2018年6月28日到佛山市順德區第一人民醫院(以下簡稱順德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22天,出院診斷為腦震盪,出院醫囑為規律服藥、注意休息、神經內科門診隨診。

對於自己的損失,阿梅堅持認為是被踢球場外的足球導致,因此向阿志提出索賠,雙方沒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阿梅選擇再次報警。而阿志則堅持認為,阿梅沒有辦法證明自己受傷就是因為被球提到,並且足球場應該也有責任。索賠無果的阿梅,將阿志告上了法庭。

醫院:傷者腦震盪住院22天花費上萬元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順德法院審理後查明,2018年6月15日22時30分許,阿梅步行途經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美的體育公園足球場外面時,被阿志踢到場外的足球擊中頭部受傷。

當晚場地保安、管理人員及阿志一同將阿梅送至同江醫院檢查治療,因此產生醫療費752.6元,該醫療費由阿志墊付。另因事故造成原告手機損壞,阿志向阿梅支付了手機維修費600元。

阿梅受傷後在家休養,後於2018年6月23日到同江醫院進行門診檢查治療,病歷記載診斷為輕度顱腦損傷,阿志為此支付醫療費1244元。而隨後,阿梅到順德第一人民醫院治療並住院,於2018年7月20日出院,共住院22天,出院診斷為腦震盪、左側放射冠區少許缺血灶等,產生醫療費15155.54元,其中醫保報銷10477.07元,阿梅支付4678.47元。

後來,阿梅三次到同江醫院進行門診治療,醫院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載明診斷為腦震盪。法院還了解到,阿梅和阿志還曾簽訂了一份協議書,上面有兩人簽名。

該協議載明阿梅在美的體育公園足球場外散步時,被足球擊中頭部,當時暈倒在地,在保安員協助下找到踢球當事人即阿志,現經過三個多月治療,阿梅基本傷情穩定好轉,現要求責任人阿志賠償治療費用及誤工費用。

判決:踢球者需支付賠償近2萬元

順德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本案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關於侵權主體的認定,阿梅主張阿志踢出的足球造成其受傷。而阿志則認為足球並非他踢的,而是由其所帶的小孩踢出。

法官分析,根據阿梅提供的治安調解協議書,協議中已寫明是阿志踢出的足球導致原告受傷,阿志也在該協議書上簽名,而雙方另行簽訂的協議書中亦寫明阿梅受傷是因阿志造成。阿志雖然認為足球是由他人踢出,但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於上述協議內容也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故法院認定本案造成阿梅受傷的侵權主體為阿志。

“案涉事故發生時阿志正在進行業餘足球運動,但由於足球場外為公共道路,阿志理應預見到足球飛出場外可能對他人造成的損害,並對此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法官表示,雖然踢出的足球飛出場外並擊中路人是意外,但阿志未能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因此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阿梅因為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該由阿志賠償。

同時,法院認為,案涉足球場地設置有三米多高的圍欄,且阿梅受傷處距離該場地隔有草坪,而阿梅是在足球場外的公共道路散步時被飛出場外的足球意外砸傷,因此阿梅對事故的發生並不存在過錯,不應由阿梅分擔損失。

最終,順德法院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判決阿志需向阿梅支付賠償款19755.24元。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陳昕宇 通訊員 盧潔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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