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罪犯碰瓷三輪車當“創業”,最高一人判了三年半

揚子晚報網5月6日訊(通訊員 記者 萬承源)65歲的陳某,2017年4月份因詐騙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僅時隔一年,陳某與任某又重新幹起了老本行。

2018年7月、8月,陳某利用其右側鎖骨有陳舊性骨折的事由,夥同任某、朱某、王某及李某在南京、馬鞍山等地實施碰瓷詐騙。

陳某等人經過預謀,提前找好碰瓷地點,並選取未辦理保險業務的三輪車車主為作案對象。任某以所騎電瓶車損壞需要幫忙送至修車地點為由,將三輪車車主騙至預定地點,由事先在此等候的陳某假裝被三輪車碰倒,接著陳某等人以索要醫藥費為由騙取三輪車車主財物。

由於不斷擴大的“業務”需求,任某將自己的女婿王某也拉入了夥。

迅速組成的五人小團伙,分工明確,職責清晰,主要被害人為年齡偏大的無證三輪車駕駛員,在看準對方不敢報警且缺乏辨識能力後下手作案。

這樣的作案手法,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2018年8月10日,東窗事發,陳某、任某等四人均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至此,該團伙共累計作案15次,詐騙金額13萬餘元。

庭審中,四被告人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紛紛表示認罪悔罪,並希望法庭給予從輕處罰。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告人陳某、任某、朱某、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

法院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分別判處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三年三個月、二年六個月、七個月,並處罰金,同時沒收作案工具,並責令被告人四人按照各自參與的犯罪金額退賠涉案被害人剩餘經濟損失並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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