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後報警送醫卻離開現場,這也算交通肇事罪?寧海一男子獲刑一年半

2019-05-05 16:56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邵巧宏 通訊員 關耳

撞人后报警送医却离开现场,这也算交通肇事罪?宁海一男子获刑一年半

庭審現場。

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方第一時間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送傷者去醫院救治並報警,之後卻未等待公安機關的處理便自行離開了醫院,後受害人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日前,寧海縣人民法院對該起交通肇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認定華某構成肇事後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肇事方華某,今年49歲,受害人徐某是一名年近70的老人。事情發生在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剛剛談完一筆農產品收購生意的華某駕駛兩輪輕便摩托車載著妻子趕往家中,因雨天視線不佳,華某所駕駛的摩托車在一處十字路口與正在過馬路的徐某發生碰撞,造成徐某倒地受傷。事故發生後,華某的妻子先後撥打了120、110報警,並與華某一起將傷者送往醫院。然而就在到達醫院後,驚慌失措的華某便自行離開了醫院。後經公安機關電話聯繫,華某於次日凌晨1時許又重新回到醫院向公安民警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幾天後,受害人徐某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寧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華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兩輪輕便摩托車載人道路行駛,對前方行人疏於觀察。肇事後未保護事故現場,未及時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處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9年4月28日,寧海縣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華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華某具有自首情節,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並賠償了部分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減輕處罰。最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為什麼及時報警並送醫,隨後自行離開醫院,仍構成肇事後逃逸嗎?

承辦該案的阮法官告訴記者,此案法理依據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根據第六十七條一般自首和處罰原則中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此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確認定逃逸等問題的會議紀要》明確規定,交通肇事後雖然採用打電話等方式報警,然後逃離事故現場的,或者逃離事故現場後打電話報警的,仍然應當認定為逃逸。但如有報警行為,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阮法官表示,除此之外,肇事逃逸還有其他幾類情形:

一是肇事者肇事後找人頂替;

二是肇事後被毆打或者面臨毆打的實際危險而逃離現場,離開後具備報警條件不及時報警,具備投案條件而不及時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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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生產過程中,機動車駕駛人要注意行車安全,不要疲勞駕駛,更要杜絕酒後駕駛,無證駕駛。如果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需保持理性和冷靜,第一時間報警並將傷者就近送醫,保護好現場,主動配合和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肇事逃逸,否則將面臨更為嚴厲的法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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