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駕發生事故身亡 朋友未盡勸阻義務被判賠款

廣州一名男子阿慶(化名)酒後駕駛摩托車,發生事故身亡,同行的朋友阿秋(化名)被判賠償。這是為什麼呢?5月5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通報了此案的判決情況。法院認為,阿秋明知阿慶屬於酒後駕車,仍與其一同駕駛各自的摩托車外出,且未將醉酒的阿慶安全送回家中,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阿秋向阿慶的家屬支付5%的賠償款即37219元。

2018年5月3日12時左右,阿慶到阿秋家吃完午飯,各自騎摩托車去神山閒逛至13時30分左右分開。

當天19時許,阿慶的妻子接到交警通知,阿慶於當天14時許在廣州市白雲區某路段因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其間阿秋曾打過電話到阿慶妻子詢問阿慶是否到家。

阿慶的妻子及兒子認為,阿慶受朋友邀請到其家中查看新房裝修情況,並在阿秋家中喝酒。在酒後,阿秋明知阿慶處於嚴重醉酒狀態,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將醉酒者護送到家、未勸阻醉酒者駕車導致其發生交通事故死亡,阿秋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40%的過錯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18813.8元。

關於阿秋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經司法鑑定阿慶已構成醉駕,阿秋明知阿慶屬於酒後駕車,仍與其一同駕駛各自的摩托車外出,且未將醉酒的阿慶安全送回家中,阿秋的行為對阿慶實施醉駕行為無疑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據此,白雲法院認定,阿秋對阿慶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酌定由阿秋承擔5%的賠償責任。按阿慶死亡後以法律標準認定的損失,白雲法院判決被告阿秋向阿慶的家屬支付5%的賠償款即37219元。記者何生廷通訊員劉婭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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