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的力量天賦的權利之世界經典演講《捍衛新聞自由》

言論的力量天賦的權利之世界經典演講《捍衛新聞自由》

《捍衛新聞自由》

(安德魯·漢密爾頓 紐約市 公元1735年)

陪審團的先生們,提交給法院和你們裁決的問題並非是個小問題,也並非是個個人問題。你們正在審判的不是一個可憐的出版商的案件,也不單是紐約的案件,不是!......它涉及最高尚的事業,是自由的事業。

如果批評執政官員的權利不允許存在和實行的話,那麼,好人將會緘默,腐化和暴政將會盛行。曾格案不是他個人的事情,而是影響到北美每一個公民的自由問題,即說出真相和寫出真相、揭露和反對專制的自由。對於我們的自由,真正的危險不是來自軍隊,而是執政機關暴虐施政卻不允許說真話。

你們有權用自己的眼睛去看!用自己的耳朵去聽!用自己的良知和理解,對同胞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作出負責任的裁決!……擺在你們面前的,不僅是一個可憐的印刷商的案件,也不只是紐約的案件,它事關美洲大陸每一個自由人的生活,這是一個事關自由的案件!……我毫不懷疑,你們今天的行為,將奠定一個保護我們自身、我們後代和我們鄰人的神聖基礎。

法律已賦予我們一項權利--那就是自由!讓我們自由地說出真實、寫出真實,暴露和反對這塊土地上的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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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新聞自由》發佈人介紹

安德魯·漢密爾頓,生於公元1676年(清朝康熙十五年),卒於公元1741年(清朝乾隆六年),十八世紀世紀北美著名律師。曾格案件後,曾格與漢密爾頓便成為反暴政、爭自由的英雄,直到今天美國人還常用“精明的像費城律師”來誇獎人。同時曾格案件及安德魯·漢密爾頓在法庭上的辯護演說也被認為是北美爭取言論自由的第一座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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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新聞自由》發佈的歷史背景和意義

美國憲法將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奉為神聖,通過發表意見,個人可自由地利用理性和邏輯去爭取支持者。有時發表的意見可能是無理性、不合邏輯的。但是,《憲法》規定,對意見的判斷不是政府的責任。必須允許發表意見,以便人們判斷是非,這也是美國生活方式的特徵。新聞出版自由是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在公開的、公眾參與的、有時是混亂的辯論中,美國人毫不遲疑地行使言論自由。憲法賦予平民百姓甚至青少年,以及強大的傳媒組織這些權利。在這些權利受到非難時,國家的最高法院便出面,確保權利受到保護。

美國新聞自由制度形成過程中最關鍵的一個歷史事件,就是舉世聞名的曾格審判案 (The Zenger Trial)。

曾格審判發生在十八世世紀的公元1735年(清朝雍正十三年),此案徹底改變了美國的新聞制度,是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歷史依據,在新聞史上佔有極端重要的地位。

當時,美國還沒有獨立,還在英國的殖民統治之下。

在紐約市,有一位印刷店的老闆,叫約翰.彼特.曾格,原本是德國人,1710年移民到北美后,在紐約市中心開了一個小小的印刷鋪,主要印發一些宗教性的小冊子。

那個時候,紐約殖民州的州長必須得由英國國王任命。1732年,一位叫威廉.克羅斯比的貴族被任命為新的紐約州長。可是從倫敦到紐約的旅程很長,於是在克羅斯比到任之前,州長一職就由當時的州議會議長代理。沒想到,新任州長克羅斯比很小氣,是一位財迷,他到任後就要求州議長平分擔任代理州長時的薪水。州議長對此非常生氣,決定不予合作。克羅斯比決定上法庭控告州議長。對於這位新任州長的無理要求,紐約殖民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決定不予理睬。結果州長大人大怒,一氣之下撤換了這位大法官,換上自己的親信主持紐約殖民州最高法院。州長的倒行逆施,引起很多不滿。紐約的要人紛紛行動起來,組織反對團體。

當時領頭的是一位叫詹姆斯.亞力山大的人,他創辦了一份叫《紐約週刊》的刊物,專門寫文章攻擊謾罵州長。政界人物中也給《紐約週刊》投來多篇諷刺柯斯比的評論、漫畫,而印刷商曾格本著"言論自由"的原則,"來稿照登"。亞力山大在這份雜誌上發表了大量不署名的譏諷文章,抨擊英國總督W·克羅斯比允許法國軍艦偵查南部海灣的防禦工事,州長大怒。可是,這份雜誌從1733年11月創刊後,州長一直抓不到把柄,因為所有文章都沒有署名,不知道作者是誰,也不知道抓誰。於是,州長大人就逼迫負責印刷這份雜誌的曾格交出文章作者的姓名。曾格拒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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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羅斯比勃然大怒,他下令全城大搜查,沒收這幾期《紐約週刊》,並在市政廳前面的廣場上當眾焚燒。隨後英殖民地當局以"煽動鬧事"的罪名逮捕曾格,把他關進舊市政廳的地牢。

州長克羅斯比更於1734年11月17號下令以誹謗罪逮捕曾格,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曾格在被關押了八個月後,於1735年8月4號正式被送上法庭受審。

審判開始時,形勢對曾格非常不利:他承認報紙是他印刷並出版發行的,雖然他連那些文章說些什麼也不清楚。而整份報紙上只有一個署名:曾格。於是,檢察官便認定曾格須承擔全部責任。

曾格的朋友連夜給他請來當時美洲最有名氣的年已八十高齡的大律師--安德魯·漢密爾頓。漢密爾頓的第一個辯護方案是找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文章內容的真實性。但那些寫文章的人,此時卻全成了縮頭烏龜。

漢密爾頓忽然想到了陪審團。他意識到曾格案最後的機會,就在於鼓動陪審團造反,鼓動陪審團不按現行法律而是按自己的良知去判決,去對法官說"不"!

於是,漢密爾頓繞開證據,對英國誹謗法的合理性提出令人信服的批判。

漢密爾頓指出,曾格的報紙確實發表過令政府惱怒的報道,但僅此一點不足以構成誹謗罪,還必須證明報道中的言論是假的、惡毒的、煽動性的,因為只有謊言才能構成誹謗;而曾格所報道的內容都是事實,不能構成誹謗,漢密爾頓曾要求證明文章是否屬實,遭到法官德蘭西的拒絕。於是, 漢密爾頓籲請陪審團確認曾格的指控屬實,為那些講實話、寫事實的人大力伸張正義。

漢密爾頓請陪審團擱置對曾格個人的指控,而考慮他們面臨一個更重大的問題:"陪審團的先生們,提交給法院和你們裁決的問題並非是個小問題,也並非是個個人問題。你們正在審判的不是一個可憐的出版商的案件,也不單是紐約的案件,不是!......它涉及最高尚的事業,是自由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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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密爾頓在向陪審團發表的辯護演講中指出,如果批評執政官員的權利不允許存在和實行的話,那麼,好人將會緘默,腐化和暴政將會盛行。曾格案不是他個人的事情,而是影響到北美每一個公民的自由問題,即說出真相和寫出真相、揭露和反對專制的自由。對於我們的自由,真正的危險不是來自軍隊,而是執政機關暴虐施政卻不允許說真話。漢密爾頓的辯護引起旁聽席上長時間的掌聲,美國司法史上最偉大的演說誕生了。

演說深深震撼了每一位陪審員和法庭上的每一個人,據說,當時法庭上法官、檢察官都驚呆了,群眾卻發出一陣陣熱烈的歡呼!

五百多年來,英美法系中陪審團都只侷限於按現行法規,對有罪無罪的問題簡單地說YES或NO。那時法律規定,只要公開攻擊某人的名譽就是"誹謗"。

因此,審判一開始,大部分人都認為曾格被判"有罪"是無疑的。但陪審團在漢密爾頓演說的激勵下,跨越僵化陳腐的舊法規,第一次自定了一條新的法律原則--"新聞自由",並第一次以法庭主人的身份,行使本來僅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勇敢地作出公正的裁決。

最後終於引發出英美法律史上最富革命性的改變--陪審團的十二名成員第一次集體"目無法律",對"曾格有罪或無罪"的問題,斬釘截鐵地說:"NO!"宣佈曾格無罪,予以立即釋放。

審判結果很快傳遍北美十三州,並越過大西洋迅速傳到英國。不管傳到哪裡,得到的都是熱烈的支持。

"曾格案"在人類律史上首次奠定了兩個法律原則--"新聞自由"和"陪審團否決權"。這兩個原則後來在美英的憲法中都得到確認。尤其是"新聞自由"原則,二百多年來,陸續寫入全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憲法。

曾格案例形成一種法律傳統,使美國司法系統在處理所謂"誹謗罪"時十分保護被告的言論自由的權利。

曾格案件也被稱為美國新聞史上的里程碑,它在美國新聞訴訟的司法實踐上確立了三條基本原則:

①誹謗必須是捏造事實,陳述事實的不是誹謗;②對誹謗罪要有事實真偽的證據,不能憑空指控;③判定出版物是否犯有誹謗中傷或煽惑人心的罪名,必須由陪審團做出裁決,不得由法官個人決定。這三條原則實際上標誌著"批評政府無罪"的原則在美國初步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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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北美獨立革命之際,弗吉尼亞州憲法規定了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的條款。是保障言論自由最早的成文憲法。隨後,美國憲法1789年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人民言論和出版自由的法律。在這一規定以及在此前後有關判例的基礎上,美國逐漸形成了一項"公正評論"原則。其基本含義是:任何個人和出版物有權利評論和批評政府官員、知名作家、知名演員等受公眾注目者的工作,但必須實在不壞惡意的條件下進行;任何批評和評論都必須有充分的事實依據,禁止失實的批評。根據這個原則,政府依然可以用"惡意"和"無中生有"等罪名對批評它的新聞媒體和作者提出誹謗訴訟。

在大多數國家,至今依然奉行"公正評論原則",有些國家稱這一保障措施為實現言論自由的報道或批評的"特許權"或"優先權",亦即在涉及公眾利益的情況下,為保證充分的意見表達和輿論溝通,法律優先考慮對不壞惡意的公正評論的權利的保障,其次才是有關個人或法人(包括政府)的名譽權等人身權利保障。

也就是說,即使在英美以外的其他眾多國家,也都明確肯定新聞輿論批評具有憲法權利的優先地位。而"公共利益" 與"公眾人物"是構成輿論批評憲法權利優先地位的兩個基礎性條件。具備了這樣的條件,同時又滿足"真實"、"善意"、"合法"的要求,即使批評中的言辭有偏激、偏頗,都應得到法律的寬容,減免處罰或不予追究。

當年漢密爾頓對曾格的成功辯護,為美國創建持續至今不受約束、自由的新聞業奠定了基礎。正如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得爾·霍姆斯1918年寫道:"思想的自由交流,是達到理想的終極之善的較好方法,對真理的最好的檢驗是思想的威力在市場競爭中被接受......然而,這是我們的《憲法》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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