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天之痕
完全不必。
雙方達成一致可以馬上離開。如果你想走,提了辭職,然後老闆說:“可以”,那麼當場就可以走,工資多半也會結算到當天。
接下來,講一個在我身上發生的真實故事。
2002年,我從國企業辭職,走之前查了勞動法,寫了個辭職信發給領導抄送HR。
張大志leo
職場三哥的看法:要求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合情合法。
我一直在私人企業工作,公司有相關的離職管理制度。要求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公司進行招人和崗位交接培訓工作 滿足一個月辦理接除勞動合同,結算工資等手續。
實際管理工作中我遇到過三種情況:
一,是申請辭職不到一個月的,公司根據崗位實際情況,用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手續。
二,提交辭職報告後,三,五天就自行離開公司的,我們會和他溝通解決問題。
三,直接曠工三天自離了,我們會按照公司出勤管理制度,對他進行三天曠工的處罰。也會一個月後辦理手續。
現在,國家非常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部門對有爭議的勞動糾紛會積極協助調查解決。
我建議員工能夠遵守所在單位的管理制度,正常交接工作,辦理有關手續。確實有特殊情況的 ,最好和領導或人事部門打招呼,做好事前協調溝通工作避免產生麻煩。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我是滴水之恩,歡迎有想法的朋友指點評論關注。
關於這方面的有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職場三哥
回答這個問題,許多人喜歡拿勞動法說事,並且振振有詞的告訴你:
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都對!這說的沒錯,但有沒有實際操作性,就要打問號了!
因為法律規定的東西,那是社會的底線,不能逾越,但是並不能說明,在底線之上沒有任何可以操作的空間。如果你什麼都按法律來行事,那這個世界上你將寸步難行,因為你已經失去了自主性!
請記住,企業和你都有主動選擇權!
當然我說這段話,並不是說讓大家違反法律,而是要告訴大家,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更多的可能性,不要那麼軸,要懂得變通,要了解實際情況。
題目是,離職是否一定要提前一個月?
當然不必!
一定要提前一個月的前提是:你本身是公司的重要骨幹,你辭職,公司想挽留你。或者說,即便不想挽留你,但是因為你的崗位的特殊性,辭職需要交接重要工作,接手工作需要一段時間,沒有那麼快,那麼一個月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你不是公司需要的人,甚至是可有可無的人,那麼你提出辭職,不正中了公司和老闆的下懷嗎?老闆巴不得馬上就批你走。你說你一個月後再走,老闆寧願多付你幾天工資,也想馬上讓你走!
原因很簡單,你在公司呆的時間越長,公司就會多付出成本,這是其次。
最重要的是,一個遞交辭職的人,正常情況下,他根本無心工作,可能還會影響其他人。從職業化的角度來說,當然要反對這種做法,但是從實際來看,真正具有職業化心態的人還是很少。
大多數人都是人在曹營心在漢。
這種微妙的心理狀態,只要是經歷過辭職的職場人,多多少少都能體會一點。
所以提出辭職一定要慎重啊,要考慮清楚,否則這樣一個動作一旦提出,便不可收回,因為這是你首先發出辭職要約的,體現了你的個人主動意志,不會拿到任何補償。
當然,你的辭職理由,如果是因為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條款,比如公司拖欠工資,沒有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一旦證實,公司是必須要補償的!
除此之外,還是早一點想想下一步的去向吧,早走早安生。
喻派職言,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智聯招聘HR公會、linkdin(領英)、《CHO首席人才官》(雜誌書)、三茅人力資源網、第一資源等多家媒體專欄作者,文章曾被300多家公眾號轉載,曾在傳統報刊媒體上發表文章數十篇,出版有《績效管理頂層設計》、《互聯網+人力資源管理新模式》等書。喻派職言
職場1姐,前來霸樓!
正式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試用期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三天,這是勞動法明文規定的!
勞動法如此規定,是為了保護員工與企業的合法利益
可能很多小夥伴感到疑惑,我離職都不能隨心所欲地走了麼?為什麼要提前一個月打招呼呢?我要是提前一個月打招呼,這個月可怎麼過?我的地位是不是很尷尬?
恩,是有點尷尬。
但是,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離職,有以下幾點好處:
其一:方便企業補充人手。某些特別重要的工種,比如說技術車間主任,電腦編程主任,你一聲不響的離職了,對企業勢必會造成的不可逆轉損失,到時候因為這件事和你打起官司來,你的勝算還真不算大。
其二:方便員工解決問題。離職,對於比較小的工種或者費體力的工種來說,沒這麼複雜。畢竟,一個餐館服務員,想走就走了。
但是,如果你是跑銷售的,搞技術的,就會面臨一個無法避免的問題:之前的技術成果歸誰?
跑銷售,你的關係網是上交公司還是自己打包?做技術的,你的專利是轉讓給公司還是實時拍賣?
這些都需要大量的時間去解決,說走就走顯然不現實。
規定如此,但也有例外
我自己想離職,是不是非得提前一個月說一下呢?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沒必要一刀切。
如果你是臨時工,昨天才上任刷盤子的,連合約都沒簽,想走就走吧,也沒人攔著。
如果你是部門主管,離職之心已定,公司裡面無牽掛也無爭議,在處理完一切事物後直接離開就成,老闆也不好意思多說什麼。
如果你是未轉正的試用員工,最好還是等上三天,你可以看一下公司處理你這件事的態度,為日後的求職生涯積攢經驗。
小結:求職路上頗為不易,且行且珍惜!
職場1姐
勞動法規定,轉正以後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3天;
具體可根據公司情況確定,有的公司工作交接完畢後即可離職,可以不按勞動法走。
Macchiato24645881
試用期以及別人眼熱的崗位沒必要,人人都想做的工作有人要幫其它人得到它,技術是一個方面,背後搞破壞是另外一個方面,相互抓就相互衝突,這崗位反正不是我要調的崗位,調崗只想像試用期一樣幹個二三個月的卻偏偏幹了幾年,背後舞刀弄槍的搞得歡!
創客楊
不用,按勞動法走的話企業欠你的更多
小蚊子7445
有些公司就是不放你,故意拖一個月,即使你的工作崗位不重要了,和他協商,老闆也不會放的
不想說284
按規矩就是這樣,有些崗位更久,有的崗位可以閃辭,後者多半是技能要求不高的崗位!
河姆渡傳說
勞動法規定歸勞動法規定,實踐中,各不相同,也許你當天提離職,當天就離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