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帆小妞
一、事情經過
張華於2017年6月入職一家公司,任公司財務,後於2018年8月主動離職,其間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後,小花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主張二倍工資差額,但遭到公司拒絕,公司曾指示小花負責與所有員工(包括小花)簽訂勞動合同事宜並做好保管工作。現在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均在公司有存檔,唯獨欠缺小花的勞動合同
經過勞動仲裁,認定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4.92萬元。公司不服上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公司同意賠償勞動者2萬元。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2、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雙倍工資從用工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最高不超過11個月。
3、一般情況下,自離職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賠償。
三、筆者對本案看法
1、公司無論規模大小,但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雙方的保障,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某種意義上講勞動者是“佔便宜”的。
2、勞動合同一旦簽訂,雙方都應該妥善保管,雙方一旦產生糾紛,勞動合同是重要可靠證據之一。
3、勞動者如果遇到公司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補籤。如果選擇默認,一定保存好工作記錄(打卡記錄、工作成果、郵件、工資條等等),便於後期維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