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郎 溪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鹏:
本院受理原告聂旺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至假后第一天)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主审法官:张红兵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张红兵电话:0563—701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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