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原副縣長、財政局局長黎雲貪汙受賄獲刑5年

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海口1月22日消息(南海網記者劉麥 通訊員邱甜 馬潤嬌)1月22日,南海網記者從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對陵水黎族自治縣原副縣長、財政局局長黎雲的貪汙、受賄案作出終審判決,以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據悉,因國家在農業種苗栽培、技術推廣方面有專項的補貼資金。2007年間,陵水原分管農業副縣長楊某振(已故)與時任陵水縣財政局局長黎雲、時任陵水縣財政局農財股負責人曹德雄、王亞程商議共同成立陵水富田農業有限公司來套取國家的農業種苗栽培、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由王亞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義上的股東是鄒某某、龍某某、王某某,每個股東各佔股份33.3%,實際股東是楊某振、曹德雄、黎雲。

之後,由曹德雄利用職務之便編造富田公司“精品哈密瓜優良種苗培育項目”“精品西瓜優良種苗培育項目”的虛假材料,由富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亞程上報到陵水縣財政局,時任陵水縣財政局局長的黎雲利用職務之便審核通過並上報海南省財政廳。2009年1月19日,財政拔付給富田公司哈密瓜優良種苗培育項目資金90萬元,2010年1月22日,財政拔付給富田公司哈密瓜優良種苗培育項目資金90萬元,2012年1月19日,財政拔付給富田公司農業技術推廣項目資金100萬元,三年度共計騙取國家農業技術專項資金280萬元。被告人將騙取來的專項資金用於公司註冊資本、土地租賃及種植哈密瓜大棚建設等開支。案發後,黎雲、曹德雄、王亞程等3人全部退還貪汙贓款280萬元。

此外,還查明被告人黎雲在擔任陵水縣副縣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林某民、王某昌、黎某雲、吳某順等8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共計166萬人民幣元。案發前後,黎雲分別向行賄人退還了126萬元人民幣受賄款。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黎雲、曹德雄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夥同王亞程,以編造虛假材料的方法,騙取國家農業技術推廣資金共計280萬元供其公司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黎雲主動投案,承認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國家資金及受賄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曹德雄、王亞程承認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國家資金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在共同貪汙中,被告人王亞程的作用相對較輕,量刑時可從輕考慮,三被告人全部退還貪汙贓款280萬元,量刑時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黎雲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從中受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據此,原審法院以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黎雲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80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曹德雄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貪汙罪,判處王亞程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黎雲、曹德雄不服,上訴至海南一中院。

在此案審理期間,為了更快追回贓款,主審法官不厭其煩,多次找到黎雲及其家屬,對他們講法律講政策,最終在主審法官的努力下,黎雲的家屬積極主動代黎雲退還所受賄的剩餘贓款40萬元,並積極繳納罰金20萬元。

海南一中院認為,上訴人黎雲犯貪汙罪、受賄罪,應實行數罪併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本應維持。但上訴人黎雲在該院審理期間,認罪服法,積極退還所受賄的剩餘贓款40萬元及積極繳納罰金20萬元,具有酌情從輕情節。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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