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古代诛九族,嫁出去的女儿也诛吗?女婿诛不诛?

蓉月骑士


为什么说封建社会腐朽、黑暗、愚昧、残暴呢,这株连九族就是罪证。

诛连九族,对古代敌人或重罪者的一种丧心病狂的斩草除根行为。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株连亲族,将敌人或重犯的,以血缘和婚姻关系建立的社会关系和人脉,一网打尽、赶尽杀绝。 于是乎,有人就有问了:这“株连九族”株连的到底是哪“九族”?

“九族”的说法有好多,主要有两种:旧九族和新九族。

“旧九族”所说的是:自己往上数四辈、往下数四辈,加上自己这一辈的族人。从上到下一共九辈族人,这就是“旧九族”。

在农村现在还有“本家人”的说法,但凡红白喜事,都有本家人帮忙张罗。所谓“本家人”就是五辈之内的族人,也就是常说的“五服”。一般说了,出了五服,就说明亲缘关系淡薄了,就很少作为“本家人”走亲戚了。

“新九族”说的是,四个父族、三个母族、两个妻族,总计九族。

四个父族包括:①自己的亲族;②姐妹及其夫家;③姑姑及其夫家;④女儿及其夫家。

三个母族包括:①母亲的娘家;②娘舅及其家;③外祖母及其家。

两个妻族包括:妻子娘家家族和岳母的娘家。

可以看出“旧九族”主要是父系家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辈分跨度比较大。而“新九族”除了父系血缘关系以外,包含了婚姻为纽带的更多的社会关系。

各个朝代对“九族”的看法不太一致。不过,不管哪种说法,出嫁的女儿及其夫家是没的跑了。

总体说来,“旧九族”一般用来认定传承关系;而诛九族时,一般采用“新九族”的提法。因为统治者,之所以要诛九族,就代表了统治者想要敌人或重犯的人脉寸草不生,必然会扩大打击面。

假使不需要很大的打击范围,统治者完全可以诛一族、诛三族,根本就用不到诛九族。

历史上最惨的株连,莫过于明代永乐年间的方孝儒。此人被朱棣株连十族,就是在诛新九族的基础上,硬生生杜撰了一族:朋友和学生。


尔朱少帅


九族里可能不包括外嫁的女儿、女婿。

但是,诛九族这种大罪的时候,哪儿还管你嫁不嫁啊,照样会杀干净的。

看这张《本宗九族五服图》。

必须要指出,这是清朝时期的法律规定,女儿不属于九族的范围内,并不能推广到其他时期。例如,南宋的王应麟就认为女儿是算在九族内的,他认为:

九族者,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紫梅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也。

也就是说凡是跟你有亲戚关系的,不管是姻亲还是血亲,都是九族以内。清朝的九族显然是缩小了范围。

但是,不管算不算九族,涉及株连九族这种大罪,都是谋反那个级别的,你觉得能放过外嫁的女儿吗?

当然是不能的,正所谓斩草除根,凡是有亲缘关系的人都难逃一死。就算是不死,也有至于这么杀下去,满朝文武还有几个人的问题,我觉得你真是小看了皇帝们。听说过朱元璋吗?洪武四大案杀了多少万人,你看朱元璋犹豫过吗?

总而言之,株连九族的事就不要有幻想了。


HuiNanHistory


这个问题是比较残忍的。它背后牵涉的并不只是人伦问题。就这个刑罚牵涉的范围来说就很不合理。

凡事没有绝对,哪怕是在小偷家族中长大的孩子梦想也有可能是当警察。因此以一个人的过错罚全家人,甚至是全族人是不是太过分呢?这种以流血作为代价进行的惩罚,又能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呢?这些在接下来的文章里我们都会进行探讨。

相信大家应该都对诛九族这个刑罚不陌生,在后来清朝更为残忍的那些酷刑出来之前,这个刑罚应该是所有惩罚措施残忍程度的天花板了。

正是因为它牵涉广,影响大,所以一般是不会被动用的,只有犯了造反,极度贪污这样的重罪,才会使用。

这次的问题是,在这个刑罚执行的时候,已经嫁出去的女儿也要受刑吗?还有女婿。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明白九族的范围。

九族都包括哪些人,女儿女婿也在内吗?

因为不同时期关于九族的范围也略有不同,所以这里挑最为人所知的一种来给大家讲一讲。

九族,包括父亲这一辈的四族,母亲这一辈的三族,妻子这一辈的两族,加起来总数为九。父亲这一辈里包括犯罪者生父和亲兄弟,姑姑,姐妹,女儿。


母亲这边包括外祖父,外祖母本家,姨母家。妻子这边除了妻子,还有岳父和岳母本家。从这些关系里我们可以看到女儿是包括在内的,但是出嫁后的女儿并不包括,更别说女婿了。

这和古人认为女儿嫁出去以后就不算是自家人的观念有关。古时女子嫁出去以后要改名,名字直接改为夫姓加本性。

这相当于一种仪式,就是想要说明从改名这一天开始就是夫家的人了。所以,出嫁后的女儿不属于本家家族。

既然九族中不包括,那么诛九族时还要被牵连吗?

可能有朋友认为既然女儿嫁出去就不算是自家人了,那么即使娘家出了事自己也不会被波及到吧?事实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虽然九族之内不包括,但是一旦到了诛九族的时候,这个范围就被扩大了。不管罪犯家的女儿是否被嫁出去了,都要受刑。

同时还包括女儿的孩子。说得直白些,九族只包括血亲,在这个范围内都是和犯罪者有血缘关系的。

但是到了行使刑罚的时候,就要把姻亲也算在内了。所以不仅女婿,亲家也要跟着受罪。凡是跟这个人有亲戚的,都跑不了,而且统一都是死罪。

但是,这样做很不公平。且不说如此庞大数量的亲戚中可能有的连发生了什么事都不知道,就说把所有沾亲带故的人都算上,那里面会不会有年幼的孩子呢?

为什么一个不想干甚至可能见了面他们都叫不出名字的人做错事,他们就要失去一切呢?

诛九族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这个刑罚的真正目的有两个。第一个是为了惩罚犯罪者,让他自己明白自己犯下的罪行是不可饶恕的。


同时在惩罚当事人的时候,也警告旁观者,警告那些想“险中求富贵”的人别跟这些人学,如果你做了,后果肯定是你不想要的。

第二个原因相比第一个来说,更真实也更能体现实施者的真正意图。那就是为了防止犯罪者的亲属报复。

在那个杀亲之仇大过天的年代,即使你是皇上,你有足够的威严,你也阻挡不住人内心的仇恨。虽然古往今来刺杀君主的人没几个成功的,但是为了保险就不能不考虑这种可能。

因此,这个行为,用俗话中斩草除根这个成语来形容最恰当不过了。而这个刑罚,在那个年代效果还不错,除了个别不要命想成“大事”的以外没人敢试法。


但是我想知道,当那些刽子手在行刑时,如果刀下是个小孩子,他做完事晚上能睡安稳吗?背后下令的那个呢?他下令斩的草,会不会在深夜挠他的心?而他下令除的根,谁能保证某一天不会在他心底又长出来呢?


小小嬴政


在古代,如果犯了忤逆犯上或者谋反罪,往往一人犯罪会牵连全家人,全族人。诛杀族人这一做法真的令人发指,特别残忍!



将诛族形成法律的是在春秋时期的秦国,《史记·秦本纪》记载,

秦文公二十年,开始实行诛三族之罪,在张岱的《夜航船》中,也有“秦文公始族诛,公孙鞅始连坐”的说法。



商鞅先后两次实行变法,变法内容为“废井田、开阡陌,实行县制,奖励生产和战斗,登记户口制,实行连坐之法”。当时太子犯法,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太傅公子虔与老师公孙贾。

秦孝公十六年(公元前346年),太傅公子虔又一次犯法,商鞅对他施加以割鼻的刑罚。

后来出现夷三族,五族到九族--父四族、母三族、妻二族。



一、九族之说:

九族指的父族四个、母族三个、妻族两个。

1、父族四个: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儿及外孙。

2、母族三个: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

3、妻族二个: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二、伍子胥复仇

古代抄家和灭族经常是伴随使用的,目的在斩草除根。春秋时期的伍子胥与吴国伐楚是灭族不完全后引发的后果。

伍子胥的父亲伍奢,是楚国太子建的太傅,后来太子建受到太子少傅费无极的陷害,伍子胥的父亲被牵连处死。伍家只有兄弟二人,伍子胥的哥哥和父亲都被楚平王处死。

逃出楚国的伍子胥来到吴国,街头卖艺时结识了专诸,并结拜为兄弟。伍子胥后来被公子姬光收为门客,并帮助他夺回了本属于自己的王位,姬光即位后称为吴王阖闾。



吴王阖闾重用伍子胥和孙武二人,励精图治,十几年后,吴国强盛起来,随后攻陷楚国的国都。伍子胥掘开楚平王的坟墓,鞭尸三百下,报了当年杀父兄之仇。

三、荆轲被诛七族:

刺秦王那位“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慷慨与壮烈的故事主人公荆轲,在刺杀秦始皇失败,最后燕国被灭,荆轲全家被处以诛七族的惩罚,这也是关于诛三族演变为诛七族的第一次记载。



汉人说荆轲是被:“湛(沉没)七族”,宋代司马光也说他“不顾七族”。

但是是谁夷了他的七族?秦王还是燕王?秦王的话,应该是在五年后,秦国占领燕国之后。燕王的话,则为了讨好秦王,令其息怒,不至于来攻打国家。

既然诛七族有了,那么诛九族、诛十族也就在民间应运而生了。

四、方孝孺被诛十族

所谓诛十族之事,是明成祖朱棣杀方孝孺,并诛其十族。就是方孝孺本宗九族再加上他的门生,朋友,凑成了十族。



朱棣在攻下南京后,篡得大明皇位。强迫方孝儒为他起草即位昭书。方孝儒宁死不从,掷笔于地说:“死即死耳,诏书不草!”燕王大声说:“诏不草,灭汝九族!”

方孝儒针锋相对:“莫说九族,十族何妨!”朱棣又反复劝说方孝儒,并让人把笔给方孝孺。方孝孺依然还是不屈服,从地上拾起笔来,大书四字“燕贼篡位”。



朱棣气急败坏,恨其嘴硬,叫人将方孝孺的嘴角割开至耳根,并大量地抓捕他的宗族和门生。每抓一人,就带到方孝孺的面前,但方根本不为所动,头都不抬。

明成祖盛怒之下,真的诛杀了方孝孺的“十族”,总计八百多人全部凌迟处死,制造了一大灭十族的惨案!




历史漫谈君


讨论这个话题其实很残忍,虽然株连九族这个词在小说、电视剧频繁出现,其实在中国的历史上真正被诛杀九族的例子还真不多。

灭族最早出现在商朝,当时商朝一个叫盘庚的君主想要迁都,却遭到很多贵族和大臣的强烈反对。盘庚一怒之,下令将拒绝迁都的贵族全家处死。在这种酷刑面前,大家都不敢反对了。

到了秦朝的时候,族刑被正式的列入了法典。由于族刑的震慑力巨大,所以古时候都喜欢用。甚至在此基础上,衍生了“夷三族”、“诛九族”等。

汉唐时期,情况有所改观,限定只有谋反及大逆不道的罪犯才会判处族刑。未年满十四岁可不杀。东晋的时候规定,灭族时,可以不杀妇女,之后的宋元明清,基本都沿用了唐朝这一规定,不过未杀者还是要被罚为奴隶。

到了明朝初期,燕王朱棣起兵打败了建文帝朱允炆,夺得了皇位。大学士方孝孺拒绝为燕王朱棣草拟即位诏书,被朱棣下令“灭十族”,仅仅因为一个人,却要处死近一千人。可见当时有多惨烈,真是一人犯罪,全族都受牵连被诛灭,真正的斩草除根。

而清朝时期族刑完全照搬明律,而且在执行上出现更加宽范的趋势,清朝臭名昭著的文字狱,使用族刑处死过很多无的家族,极尽惨无人道之致。直到1905年,族刑终于最宣布废除。

由此可见,历朝历代对株九族的实施是不一样的,主要还是看当时朝代的制度、民风以及帝王的残暴程度。但是,不管算不算九族,涉及株连九族这种大罪,都是谋反那个级别的,你觉得能放过外嫁的女儿吗?既然是灭根就是防止被诛的后人或者亲戚日后报仇,如果当时诛不干净,岂不是为统治者以后埋下隐患。就算活下来也被罚为奴隶或流放,这和处死有什么区别,最可怜的就是女婿了。


逻辑文史游


女儿、女婿是否算在九族之中,这个要分情况而定。诛九族是古代刑罚族诛的一种,它是一种连坐式的酷刑,源自秦国商鞅变法后的夷三族。诛九族的目的是斩草除根,不留后患,对整个家族进行毁灭式的打击。

那么,到底什么是九族?“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 。”我们都知道,这是《三字经》中对于九族的描述,但这种人伦关系演变到刑罚诛九族时,其定义与范围也发生了变化。有以下几种:

诛九族的第一种定义

这种诛九族的范围是《三字经》中最原始的描述,具体是指:从己身往上数四代,即是父、祖、曾祖、高祖;再从己身往下数四代:即是子、孙、曾孙、玄孙,上下各四代再加上自己总共九族。

这便是最初始的诛九族范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九代直系亲属,高祖、曾祖、祖父、父亲、自己、儿子、孙子、曾孙、玄孙。这在国学《幼学琼林》卷二中也曾有云:“何谓九族?高、曾、祖、考、己身、子、孙、曾、玄。”

结论:从这种定义范围来说,嫁出去的女儿及女婿不在诛九族的范围之内。

诛九族的第二种定义

这种是根据古代族诛的实际情况得来的,比第一种的范围有了明显的扩大。一般指的是直系亲属和配偶,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有时也在这三类之后加个“代”子,目的就是为了扩大株连的范围。

父族四指的是:自己上下各四代,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儿及外孙。母族三指的是:外祖父的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妻族二指的是: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结论:从这种定义范围来说,嫁出去的女儿是被诛的对象,但女婿不是。

诛九族的第三种定义

这种诛九族是最残忍的连锅端的方式,以自己为中心点,上下各四代,上面四代从低到高依次递减,下面四代从高到低依次递减。比如自己这一代,左边是兄弟、堂兄弟、从兄弟,再到族兄弟;右边是姐妹、堂姐妹、从姐妹、再到族姐妹。

父亲这一代,左边是亲伯叔、堂伯叔、从伯叔;右边是姑姑、堂姑、从姑。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父亲这一代比自己这一代就少了族伯叔和族姑,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出五服,已经不算亲戚关系了。儿子辈也一样,少了族侄和族侄女。

祖父、曾祖、高祖,依次递减。孙子、曾孙、玄孙,也是同样的道理。这种诛九族的范围是根据五服说法而来,出了五服的就不算了。如果诛九族按照这个范围来的话,那是很恐怖的一种情况,受牵连的人太多了。

结论:从这种定义范围来说,看似范围很广,但却不包括嫁出去的女儿与女婿。

当然了,作为古代最残酷诛连大罪,历史上并没有几个人按照规定范围被执行。这种刑罚的执行,受约束的地方太多,皇帝往往都能网开一面。但也有一例比这个更厉害,那就是朱棣诛了方孝孺十族,将他的门生也纳入其中。


野史也是史


当然得杀了!皇帝下诏诛九族的目的不是为了罚罪,而是为了防止被报复。成吉思汗征讨塔塔儿人部落的时候,成吉思汗下令诛灭塔塔儿人首领的九族,结果他的长子朱赤在塔塔儿人首领的孙子里找到一个可以把第二支箭射到第一支箭里的箭术高手并请求成吉思汗赐其免死。结果成吉思汗斥责朱赤说,难道你想看到两杆箭同时射中大汗的心脏吗?这就足以说明问题了。在皇帝进行灭族的时候都是要么不杀,要么全杀,既然仇结下了那就一定要做到鸡犬不留。

灭族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灭三族,父子孙三代全灭(包含兄弟跟侄子)。这种情况属于比较轻的,犯的是贪污腐败等罪。这种情况下一般女儿女婿,侄女侄女婿是没事的,不会被诛连。大部分人被判的诛族都是这种。

第二种是灭六族,除了三族中的父子孙三代外还得加丈人夫妇、女儿女婿以及外孙外孙女。其他人则搭配。这种情况属于中等,犯的一般是附逆罪(跟随造反)。但是历史上几乎没这么执行过,主要是皇帝会避免影响太大特赦这些人。

第三种是灭九族。这是属于重犯不可饶恕的,都是谋反或者得罪皇帝的事,这种情况怎么可能得到特赦。未出五服的人全部杀光,基本上就是屠村了。


优己


可以明确的说,嫁出去的女儿也是要诛杀的,包括女婿。汉武帝时期,有过三次巫蛊之祸,其中的第二次发生在公元前92年,当时,有一位朝廷要犯叫朱世安,一直没有抓到。汉武帝很着急,这时丞相公孙贺的儿子公孙敬声,目无法纪,仗着自己是皇后的外甥,善用军饷,被抓入狱。公孙贺为了救出自己的儿子,主动请缨自己去抓捕逃犯朱世安,以弥补儿子的罪过,汉武帝答应了。

后来,公孙贺果然抓住了朱世安,可是,朱世安在监狱里知道了,公孙贺是为了他自己的儿子才抓了自己,就即可上书汉武帝,告发公孙敬声与汉武帝的女儿私通的事情,并且检举他们曾用巫蛊之术诅咒过汉武帝的事,汉武帝大怒,命令严查,结果所查事实确着,汉武帝下令公孙父子诛九族。而汉武帝的女儿阳石公主也被诛杀,阳石公主的丈夫是大将军卫青的儿子,也一同被株连,被诛杀。所以,这就是古代诛杀九族的残忍,家族里不一定谁犯罪,几乎挨不上边的人也要受到连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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诛灭九族,主要适用谋逆、造反等滔天大罪,但在不同朝代,诛灭九族中的“九族”范围并不一致。从三国曹魏开始,已婚妇女只受夫家族诛,不受父母族诛;从西晋时期以后,“九族”中株连的女姓不再处死,改为罚没为奴。

诛灭九族的刑罚源自春秋时期的“族诛”,到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后,“族诛”被正式制度化系统化,从最初的“诛三族”,发展到“诛五族”、“诛七族”,甚至“诛九族”。

三族、五族、七族、九族到底是指什么范围?历来没有明确解释。

1,三族而言,有的说是父族、母族、子族为三族,有的说是父母、兄弟、妻子为三族;有的说是父、兄、子为三族,最后一种的范围无疑要小的多。

2,五族而言,一般指五服以内的亲族。

3,七族而言,有的说是“上至曾祖,下至曾孙”,有的说是“父之姓,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母之族,从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无论哪一种解释,是否包含女性在内,犯罪者的亲属几乎都诛杀殆尽,骇人听闻。

4,九族而言,有的说是“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即上至高祖,下至玄孙,一共是九代人,完全是把整个家族一扫而空,灭绝人性。

1,秦汉时期,秦朝实行严刑峻法,动辄株连、连坐,所以“诛三族”“诛五族”“诛七族”“诛九族”时大多是包括女性在内,既包含已经出嫁的妇女,也包括嫁入的妇女,只要在被诛杀的范围内,无论男女老少,无一幸免,除非皇帝有特赦,方可幸免于难。汉朝对“族诛”之刑,时严时宽,但总体比秦朝略为宽松。

2,三国曹魏时期,“族诛”出现一个显著变化,女性不再受父母和夫家双重连坐,所谓“男不得罪于它族,女独婴戮于二门”,也就是说以前一个出嫁的女人既要受父母之罪株连,同时也要受夫家之罪株连,太不公平,因此朝廷专门修改法令规定,“未婚女子只缘坐父母之罪,出嫁后只缘坐夫家之罪”,这算是严刑峻法酷刑中一个微小的“进步”吧。

3,西晋时期,“族诛”又出现一个显著变化,规定“女子无论嫁否,株连一律不再处死,只是没为奴婢。”这个条款奠定了后来“族诛”之刑的一个基本原则——女子无论嫁否,一律不受株连处死,只是没为奴婢,可怜无辜的女性终于免受一死。

4,南北朝时期,“族诛”逐步规范化,仅限于谋反、大逆等罪大恶极的罪名,女性株连只被罚没为奴,不受株连处死,如南朝梁规定“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姐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北朝魏规定“大逆不道腰斩,株其门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可见南北朝时期虽多由少数民族统治,但“族诛”逐渐宽松的趋势并未逆转。

5,隋唐时期,法治进一步文明化,隋朝《开皇律》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即便“诛三族”也只有父亲、儿子、兄弟被杀,其他男女罚没为奴。唐朝《唐律》进一步明确规定“族诛”范围为“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处死,其它亲属均免死刑”。也就是说只有父、子两代成年人被处死,其他兄弟和未成年人均免死,或流放或为奴。

6,明清时期,皇权专制进一步强化,特务政治达到巅峰,严刑峻法之势重新抬头,“族诛”的株连范围呈现扩大之势,明太祖朱元璋大肆铲除功臣,明成祖朱棣大举铲除异己势力,康熙、雍正、乾隆祖孙三代大兴文字狱,都是滥用“族诛”酷刑的专家。

朱元璋制定《大明律》规定“谋反”“大逆”罪人,其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一律处斩。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开国功臣几乎被诛灭殆尽,一扫而空。朱棣更是在“方孝孺案”中发明了前所未有的“诛十族”,在九族之外又加上了门生一族,凑成十族,共诛灭八百七十三人,谓之“瓜蔓抄”。

清律比明律更酷一筹,凡“谋反”“大逆”之罪,主犯凌迟,三代以内的父、子、兄弟、及同居之叔伯兄弟及子中十六岁以上男子全部斩首,不满 十六岁的未成年男童阉割后罚为官奴,母、妻、妾、姐、妹等女眷、不论长幼全部罚为官奴。

综合“族诛”酷刑的历史,这一泯灭人性的刑罚,呈现典型的“两头重,中间轻”特点,即秦汉较重,明清较重,中间较轻,但自从三国曹魏时期开始,在株连范围内的女性一般不再处以死刑,而是罚没为奴,不是沦为官妓,便是宫内奴婢,永世不得翻身。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族诛”这种愚昧落后的制度已被彻底抛弃,但“族诛”的思想土壤并未被完全铲除,在某些特殊时期它可能会突破法律的限制“借尸还魂”,我们必须时刻警惕,社会需要进步,文明不容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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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飞惊


杀是肯定的。

对于诛杀九族,历来有几种说法,但无论哪种说法,家里嫁出去的女儿是必杀不可的,历史上真正被诛杀九族的例子还真不多,大家不要被小说、电视剧误导了。

对于中国古代刑法中对于诛杀九族的定义是父四族,母三族,妻两族。为什么不是我们伦理定义上的什么曾祖,祖父,孙,玄孙这类的呢?那是因为对于封建政权来说,刑法最大的功能不是惩罚,而是震慑。

对于诛灭九族来讲,罪犯的罪行肯定不是一般,肯定是威胁朝廷安全,至少是谋逆之罪,才会有资格享受诛灭九族之刑,而当朝者对罪犯处于如此绝户灭种的处罚,有两个原因:

1、防止该罪犯的近亲报复,2、给其他人以警告和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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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回到题目,嫁出去的女儿和女婿诛不诛呢?女儿属于父族类,肯定是要杀的,那么作为女儿的配偶,绝对也是在劫难逃的。

当然历史上很少真有诛九族的案例,就连大明王朝被朱棣诛杀了十族的方孝孺都还是有近亲存活下来,所以对于诛九族,并不一定所有亲戚都杀光的。

只有在诛三族的处罚下,女儿和女婿才会存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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