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傍名牌”,败诉了还拒不更名!咋整?

利用知名企业、知名商标的美誉度,在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上“傍名牌”,成为一些企业不劳而获走 “捷径”的惯用手段。面对法院变更企业名称的判决,企业担心更名债务无法追回,拒不主动向工商机关申请更名。近日,菏泽中院找到方法,成功将一家侵权企业的名称强制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菏泽强制变更企业名称的第一例,这在我省实属罕见。

“同名”企业对簿公堂

一企业被判令更名

河北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卓达”),是一家专门自行开发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企业。2018年5月,该公司发现也有人注册了一家山东卓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卓达”),并大量使用“卓达”的名字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

因行业相近,易使公众混淆和误认,河北卓达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山东卓达诉至菏泽中院,要求判处被告停止相关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和立即变更企业名称等请求。

两家“同名”企业对簿公堂。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山东卓达变更或注销企业名称,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及宣传资料中不得使用“卓达”字样。

判决生效后

达成调解后,山东卓达却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20日,河北卓达向菏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法院却遇到了难题。对于强制变更公司名称的执行案件,该如何操作、如何实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菏泽,也尚无成功案例。

“变更公司名称,这是一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菏泽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助理文广源告诉记者,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情况,现有法律仅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但变更公司名称又与一般的行为履行不一样。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是什么,这需要由被执行公司来决定,法院没有权利代替被执行公司作出决定。

多方联动

为解决这个难题,文广源查阅了大量资料,在其他省份有法院曾作出过创新突破。根据对方经验,如果被执行公司拒不配合变更公司名称,法院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市场监管部门会暂时将被执行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该公司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待该公司确定好新名称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

“这样既不侵犯被执行公司决定公司名称的权利,又能迅速及时完成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使申请执行人胜诉后的权益得以实现。”文广源决定尝试。

该公司负责人解释,他之所以一直未变更公司名称,是因为公司还有一笔货款未收回,担心一旦变更公司名称,对方不认可。“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公司行使相关权利,名称变更后,公司可持新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手续,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文广源劝说下,3月4日,被执行公司变更了公司名称。

“变更公司名称,其执行标的是一种行为。”文广源介绍,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度普遍较大,法院在这类案件的执行中,往往更加注重调解,解开彼此的心结,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崔岩 马云云 通讯员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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