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去世後,三個子女竟如此對繼母?

近些年來,房價較高導致房產繼承糾紛不斷出現。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房產繼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作為重要的財產之一,在作為遺產繼承時,當事人可能在認識上存在誤區,對於相關的法律知識也是知之甚少。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一則案例,以此解讀其中的誤區。

一、基本案情

再婚的劉女士,在丈夫去世後與三個繼子女為丈夫金先生和丈夫前妻王女士留下的房屋的繼承產權份額髮生爭議。

劉女士2001年4月與金先生相識戀愛並共同生活,同年9月28日登記結婚。婚後,劉女士盡到了妻子的義務,後來丈夫去世。現在劉女士要求繼承丈夫金先生和丈夫前妻王女士的房屋產權份額。三個繼子女共同辯稱,該房屋是其父金先生與生母王女士的共同財產,屬於父親金先生與繼母劉女士結婚前的財產,所以,繼母劉女士沒有繼承權。

那麼,劉女士對該套房屋到底有沒有繼承權呢?

生父去世後,三個子女竟如此對繼母?

二、案例評析

根據《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丈夫的婚前財產,雖然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屬於丈夫遺留的個人的合法財產,繼承人都可以依法繼承,妻子當然具有繼承權。

《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該案中的這套房子是金先生與王女士的共同財產,該房屋產權的二分之一屬於王女士所有。因王女士已經去世,金先生作為王女士的法定繼承人,與三個兒子分別繼承八分之一,金先生擁有的產權份額共計八分之五。金先生去世後,他的產權份額由其繼承人即劉女士和三個子女各繼承三十二分之五。因此,劉女士享有丈夫婚前財產的三十二分之五。

在這個案件中劉女士錯誤的將該套房屋當成金先生一人的遺產要求繼承。三個子女錯誤認為劉女士對該套房屋完全沒有繼承權。

三、房產繼承糾紛存在哪些誤區

1、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

2、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

3、把繼承開始前己不屬於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4、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

5、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6、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7、認為屬於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於生存的一人。

8、認為婚後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9、不為沒出世的胎兒保留遺留房產份額。

家庭內部因房產繼承發生糾紛的,處理不好很容易造成家庭矛盾,所以,遇到房產繼承糾紛一定要謹慎處理,多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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