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去世后,三个子女竟如此对继母?

近些年来,房价较高导致房产继承纠纷不断出现。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房产继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作为重要的财产之一,在作为遗产继承时,当事人可能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是知之甚少。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一则案例,以此解读其中的误区。

一、基本案情

再婚的刘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与三个继子女为丈夫金先生和丈夫前妻王女士留下的房屋的继承产权份额发生争议。

刘女士2001年4月与金先生相识恋爱并共同生活,同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刘女士尽到了妻子的义务,后来丈夫去世。现在刘女士要求继承丈夫金先生和丈夫前妻王女士的房屋产权份额。三个继子女共同辩称,该房屋是其父金先生与生母王女士的共同财产,属于父亲金先生与继母刘女士结婚前的财产,所以,继母刘女士没有继承权。

那么,刘女士对该套房屋到底有没有继承权呢?

生父去世后,三个子女竟如此对继母?

二、案例评析

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丈夫的婚前财产,虽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属于丈夫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妻子当然具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该案中的这套房子是金先生与王女士的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属于王女士所有。因王女士已经去世,金先生作为王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与三个儿子分别继承八分之一,金先生拥有的产权份额共计八分之五。金先生去世后,他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即刘女士和三个子女各继承三十二分之五。因此,刘女士享有丈夫婚前财产的三十二分之五。

在这个案件中刘女士错误的将该套房屋当成金先生一人的遗产要求继承。三个子女错误认为刘女士对该套房屋完全没有继承权。

三、房产继承纠纷存在哪些误区

1、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2、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3、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4、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5、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6、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7、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8、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9、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

家庭内部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的,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家庭矛盾,所以,遇到房产继承纠纷一定要谨慎处理,多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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