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中抓賊致賊死亡,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訴訟,大家怎麼看?

001NY


案子前面一直在關注,比較簡單,就是廣西桂林市象山區西門菜市一個商戶,一天晚上,看到一個男的在一家廁所裡,懷疑是小偷,一家人將抓了起來,其間,用頭把小偷矇住,最後小偷心臟病復發,感覺不對勁後,這一家人報警和打120,期間,小偷偷商戶的手機從兜裡找到,但120趕到的時候,小偷已經死了。

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其拘留,兩次提交檢察院進行逮捕,但均被駁回,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今年,證據“充分”後,今年2月28日,檢察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目前最新的情況是,取保候審,就等法院審理此案。

我看完媒體報道,認為抓小偷的商戶沒有錯誤,即便公安機關以商戶把小偷頭矇住,導致呼吸不暢通出現心臟病復發,以及因為手機沒電,沒有第一時間來得及報警,這些都是客觀原因存在的,不能因此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因為,為了不讓小偷逃跑,也不讓小偷拿東西攻擊人,其把頭矇住也是正常的反應,更是抓小偷的舉措之一,沒啥不當,為何要拘留逮捕?

事發廁所

由此,不由想到2016年,同是在桂林發生的事情,一個男的東西被小偷偷了,開車去追,小偷騎摩托車逃跑時,一頭撞到樹上,死了,最後抓小偷的人,也被拘留,當時炒的沸沸揚揚,去年,法院審理時,直接駁回死者家屬所有訴求,追小偷的人,無罪,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為這個法院點贊,也希望,這一次象山區人民法院學習下這個法院的判決。

此類事情,貌似不少,之前還有廣西小偷偷電瓶車爆炸導致死亡,湖北男的見義勇為幫助鄰居制止男人對女鄰居不軌行為,以及河北省張家口男子女方家裡行兇反被殺等案件,起初,都是把人抓了,最後宣告無罪。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怎麼看?感覺怪怪的。

現在小偷成了超級保護動物,其待遇要遠遠高於大熊貓。

比如:

小偷入戶盜竊被抓死亡,失主被以故意傷害罪起訴。

小偷作案慌不擇路被撞身亡,追趕者要賠償上百萬。

小偷入戶盜竊逃跑時摔死,戶主要賠償死亡賠償金80萬。

小偷偷人家的花卉包餃子吃中毒,失主要賠醫藥費。

小偷。。。。

按這些案例,遇到小偷,不但要好吃好喝伺候,連難聽的話也不能講,否則小偷依法維權,受害者可就慘了。

希望有關部門處理這些案子的時候慎重一些,小偷是人,有合法權益,但受害者也有合法權益,法律條文要依據,但是立法原則和精神更要領會透徹,不要老做一些助桀為虐的事。


淮北日月升


2018年7月10日陳宇和兒子在庫房卸雞蛋時,發現一陌生人黃蘭(化名)躲藏在倉庫的廁所內,因陳宇懷疑黃蘭是小偷,遂擒住對方並報警。警察趕到後發現黃蘭已經脈弱微弱,醫生到達後宣佈黃蘭死亡,死亡原因“死者符合胸腹部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廣西桂林市象山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陳宇提起公訴。

目前,陳宇被取保候審,死者家屬提出81萬賠償。

自己的家中突然發現一個陌生人,你會以為是誰?你會怎麼做?

我想,正常人都會以為是小偷,都會想要抓住小偷。陳宇家中有陌生人闖入,懷疑是小偷並抓捕其,這些都是正常且合法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過失致人死亡罪,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陳宇並不認識死者,正常的抓捕小偷行為不會導致對方死亡,並且陳宇也不知道死者患有心臟病,將實施正當的抓捕行為將導致對方心臟病發作,將導致對方死亡,根本沒能力,也不可能預見。並且,死者心臟病發作時,陳宇也及時報警和報120,對其進行及時救助。

所以,將死者的死亡結果歸責於當事人,個人認為沒有道理,死亡結果只能歸責於死者入室盜竊的違法行為。若是這樣,那以後患有心臟病的人員,則可以光明正大的“拿”其他人員東西,因為你不敢碰,也不敢抓。


葉律師


這樣的事情,引起爭議,主要是法律按照現代社會法律進行處理!而社會人採用傳統的觀念來看!自然就矛盾百出了!

中國法律,所有的關鍵,人命關天!什麼權最大?生存權!為什麼世界許多國家取消了死刑?因為人活著,什麼都好說!什麼都可以補救!而人死了,什麼都不好說!中國也取消了許多死刑,就是因為人的生存權是第一位的!要處理一個性命的生存權,只有兩個權利可以,第一是他自己!第二是國家!也就是法律!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剝奪他人的生存權!這是基本權利!小偷偷東西,他不對!但他沒有剝奪他人生存權的故意和行為,可以饒恕!但你剝奪了他的生存權,人命關天!所以,你就要被判刑!只不過,小偷侵害人的財產權在先!你剝奪他性命在後,所以,會判的比較輕!比如五到七年應該是可以的!

我們再來做個比方,看看結果如何:1、小偷來偷你,東西拿走了,你事後報警!小偷被抓住判刑,你啥事沒有,還有功!2、小偷來偷你,你抓住他,把他打了一段,他什麼傷都沒有,你報警了,警察抓住小偷!小偷結果不變,你也沒什麼事!3、小偷來偷你,你把他重傷了,殘廢了!你可能要賠償他點錢!稍微判點刑,意思一下就可以了!4、你現在的結果,把人搞死了!有理也說不清!人命關天,你作為平常人不能隨意處置別人的性命!你要被輕微的判點刑,懲處警告下你!


京都老客41118


這個案件的難點就在於''死無對證''。疑點一: 是否有充足的證據能夠證明死者是正在進行盜竊,所謂死者是被發現躲在廁所裡,行竊,偷了小孩的手機,手機被發現在死者兜裡後來在制服死者過程中掉在廁所地上。。。而這些都是商戶致死者自己描述的的,一沒監控,二沒證人證據,屬於一面之詞。山區農村上廁所很不方便,萬一死者只是內急借用商戶廁所而非入室盜竊吶? 不排除這種可能。所以不應該在沒足夠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定性為小偷。疑點二: 死亡原因是死者心臟病發作致死在先,還是商戶用東西蒙住死者的嘴,制服過程中致使死者心臟病發作死亡? 只有看權威機構法醫鑑定報告。法律的公平是要保護雙方當事人正當合法權益而非偏袒一方。商戶遇到這種情況下,在其人身沒立刻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應該首先選擇報警,而非親自暴力制服。如人身受到威脅侵害則行使正當防衛權!


聖勞倫進口酒水超市


抓小偷之前詢問對方有沒有病,這句話是近期受到關注最多的話題之一了,家裡進了小偷,抓小偷是正常的行為,因為怕小偷起來傷害到孩子,於是便壓著小偷,沒誠想小偷因為心臟病而死,被判定為過失殺人,想來這事攤誰身上都不可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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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廁所裡抓小偷,兩個男人的命運在此轉折

陳定家裡是做雞蛋批發的,夫妻兩人在門口卸貨,孩子前去幫忙,結束以後,陳定想上廁所,在廁所裡遇見黃清,就問黃清來幹啥的,黃清回答說,我沒幹嘛,我沒偷東西。

聲音引起妻子和孩子的注意,紛紛趕來,丈夫陳定想起廁所的檯曆裡面藏有3000元錢,於是就抓著黃清不放,同時讓兒子報警,因為黃清掙扎,陳定就壓著黃清上半身,不讓黃清逃跑。

黃清隔著陳定的衣服咬了陳定兩口,陳定就用拳頭打了黃清幾下,當警察趕到的時候,黃清已經呼吸微弱了,等到救護車來的時候,黃清已經沒有呼吸,死亡了。

法醫認為是擠壓導致心臟病發作,呼吸衰竭,但家人卻認為是私自虐待

法醫趕到現場的時候,黃清已經死亡,根據檢驗,認為是胸外擠壓和心臟病導致的呼吸衰竭而亡。在2019年2月,檢查機關提起公訴,認為過失殺人。死者家屬認為,哪怕黃清就是小偷,也不應該動私刑,但話又說回來,不壓著,怎麼將小偷抓著並等待民警趕來呢?

死者家屬索要81萬賠償,陳定家裡只同意給5萬

死者家裡上有82歲母親,下有孩子等待撫養,家裡和同村的人都不知道黃清在外地從事什麼工作,黃清的女兒認為“我媽要養,奶奶要養,我要養,我以後還要結婚,生孩子,我能怎麼辦”。


目前陳定家裡只同意給5萬賠償,黃清家屬說可以按照賠償金額的價格打6折,82萬6折也就是50萬左右,也被陳定家裡否定了。

不曉得賠償人命的時候,用折扣來算,會不會讓死者心寒。

目前陳定是取保候審的階段,全家都希望早日開庭。也相信法律會給個公平的結局。

個人看法偏向正當防衛

抓小偷是正常的,也是鼓勵的行為,如果僅僅壓著小偷,導致小偷心臟病死亡,我個人認為不應該算是過失殺人,這算什麼過失?沒有動兇器,也沒有毆打,只是平常的壓著不讓起來,報警等待,這個過程小偷因為自身疾病原因死亡了,還要承擔責任的話,那麼以後抓小偷肯定真的要詢問一下,你有什麼病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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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灣拉布拉多


有法可依:作為公民我們正當的言、行、財物都受法律保護

有法必依:當我們受到傷害時請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和家人

違法必究:違法犯罪必須嚴懲不貸,不應摻雜人情事故

執法必嚴:我國正在從人情化執行向理性嚴格執行轉變;這過程,需要我們全民配合支持和遵循

小偷,自古以來都是不恥的行為。本案的起因是小偷入室盜竊犯罪在先;而後引起的事故如果小偷家人起訴索賠的話,請屋主也拿起法律武器給予反擊。這種歪風不能再由此任性發展下去,物極必反!而確實,社會不良歪風必須扼殺,無須再留情面或人道主義的判罰。



海王山


這是很糟心的事情!家裡進了賊,主人不能通過有力有效的方式去制止賊,難道和小賊談理想談人生談道理來終止犯罪?難道必須得先讓小賊動手,才能反擊?此時家人的安危如何掌控,難道主人都需要散打畢業?能空手奪白刃?糟心!就好比南京的法官判過一個扶老人的案子:事發點無監控,南京法官問被告:你為什麼要扶跌倒的老人?這話問的真的讓人蛋疼!雖然我不知道事情始末真像,但是作為法官,我覺得不應該如此問!直接導致了最終判罰,這就是和稀泥保護弱者的蛋疼之處!


不隨便評價別人


這個事件輿論必須要有,但是儘可能的客觀。根據報道我們應該掌握的信息不是很多也不少。首先,未經審判的都是嫌疑人,盜竊嫌疑人死了,案件不能立案。根據法律規定疑罪從無,嫌疑人無罪。其次,死者是死因是什麼?法醫鑑定上寫的很清楚(可能有人看不懂)胸腹部的擠壓是主因,死者心臟問題是次因。如果,當事人對這份鑑定有異議可以申請。但是,一切的一切都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感情不能替代法律。當然 可以繼續為當事人搖旗吶喊或許可以達到河北和江蘇那兩個效果給他來個反轉也是可能的。還是那句話:事實(什麼是事實)很重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關於"事實"有報道稱,死者偷拿了3000塊錢是否是"事實"在還不能妄加判斷,這需要警方來通報。另外,還有一個"事實"也很關鍵,報道稱死者隔著衣服咬了當事人兩口?如果是事實,這事的性質可能就變了,盜竊嫌疑人反抗拘捕就變成搶劫嫌疑人了。這樣或許對當事人有所幫助?必竟盜竊罪侵害的客體是財產。搶劫罪的客體是財產或者是健康和生命。兩權相害取其重啊。


唉不得不說了


題目講小偷是在作案現場死亡,作案現場是在人家。怎麼死的沒講,但我想無非兩條,一,小偷嚇的犯病身亡?或小偷與主人博鬥中突然發病身亡!二,博鬥中小偷反抗,主人用暴力手段至其死亡!在這裡講一講第二條,雖是假設,但講不出再形象的場面。這裡雙方發生了博鬥的情況,房主肯定要自衛。如果至小偷死亡。那小偷罪有應得。因為你上人家偷竊還行兇。至於屬不屬於防為過當?很難拿捏。即便是,也是情有可緣。無可厚非。主人總不會站在那裡看著小偷偷自己的東西而不做出反應!在小偷窮兇極惡反抗時為了自衛還去想著哪個動作是過當吧?我想這樣的人這個世界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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