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權健”定性之爭:律師視角下的直銷與傳銷之甄別

雄律師解讀丨“權健”定性之爭:律師視角下的直銷與傳銷之甄別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近日,一則權健自然醫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消息引起了網友的熱議,據悉,權健自然醫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是經過國家商務部批准擁有直銷經營許可證的“直銷企業”,商務部網站顯示批准日期為2013年8月7日,但是事實上,權健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正是因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和虛假廣告犯罪而被立案調查的,可見權健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打著直銷的名義但卻幹著傳銷的勾當而涉嫌了犯罪,權健事件曝光以後,網友們又紛紛在網上列舉了包括“然健”在內的一些外資直銷企業,認為這些企業也有傳銷的嫌疑,但至今有關部門尚未作出回應。

雄律師解讀丨“權健”定性之爭:律師視角下的直銷與傳銷之甄別

權健在商務部網站的公示

【雄律師解讀】雄律師認為,在我國,直銷作為一種合法的經營銷售模式是受到法律保護的,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了《直銷管理條例》並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是為規範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條例。而傳銷則屬於一種違反行政法規和刑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從1994年8月11日國家行政工商管理總局發出《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違法行為的通告》文件就對其進行遏制,國務院在發佈《直銷管理條例》的同時也發佈了《禁止傳銷條例》,條例中對於傳銷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並同時規定,對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傳銷的本質就是一種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但是它往往打著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旗號,如果不仔細進行甄別,有時很難分清兩者的界線,有些企業在申請直銷許可證之前,或許的確是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機構設置和產品銷售,完全符合直銷企業的條件,但是一旦獲得行政許可以後,就慢慢“變了色”,打起了法律的“擦邊球”,甚至以直銷之名行傳銷之實,幹起了掛羊頭賣狗肉的勾當,這樣的企業犯罪行為更具有隱蔽性,從而危害性更大。在這種情況之下,加強對直銷行為和傳銷行為進行甄別,釐清傳銷與直銷之間的區別,就顯得尤為重要。

雄律師解讀丨“權健”定性之爭:律師視角下的直銷與傳銷之甄別

規範直銷,嚴禁傳銷

國務院《直銷管理條例》第三條對於直銷的定義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在銷售模式上屬於一種單層次的商品銷售活動。直銷企業應當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並通過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在徵求國家工商總局(現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意見,對於予以批准的企業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直銷牌照”,而《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將傳銷定義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第七條明確了傳銷行為的三種表現形式,包括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1、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2、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3、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以上述三種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均屬於法律法規禁止的傳銷行為。

通過上述規定,我們在理解了直銷與傳銷的本質的基礎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於權健經營和銷售行為的真實屬性進行甄別。

一、從組織機構設置及銷售人員選用方式進行甄別。首先,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直銷員必須由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招募並與其簽訂推銷合同,除此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募直銷員;其次,直銷員只能在直銷企業一個分支機構所在地已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開展直銷活動,未與直銷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最後,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後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未取得直銷員證,任何人不得從事直銷活動,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也不得發佈宣傳直銷員銷售報酬的廣告,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成為直銷員的條件。

可見,直銷企業的管理模式是有章可循的,其建立的分支機構一方面與直銷企業之間的法律關係明確,另外一方面對第三方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也有法可依,對於銷售人員的選用也進行了規範,同時還充分保障直銷員的合法權益。而傳銷企業本質上就是一個犯罪組織,法律對於其管理和機構設置根本就沒有規定,傳銷企業的機構設置就是建立在層層分級、層層分成的基礎之上,其對內對外的權利義務和民事法律責任就是一團麻,對於銷售人員的招募更是來者不拒,無論年齡大小、無論從事什麼行業,只要自己購買了或讓親朋好友購買了產品或服務,交納了各種巧立名目的“入門費”,就都可以成為其中的一員,並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的資格,並從中獲得回報,而當內部發生糾紛的時候,則會因為沒有證據或相應的法律法規而得不到權利保障,甚至還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雄律師解讀丨“權健”定性之爭:律師視角下的直銷與傳銷之甄別

國務院規範直銷和禁止傳銷的法規

二、從銷售人員的報酬來源進行甄別。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於直銷員的報酬取得,直銷企業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並且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也就是說,直銷企業銷售人員的報酬取得是單純和直接的,作為企業產品或服務的推銷員,業績體現和提成方式為以通過其本人推銷行為後直接銷售的產品數量或金額為計算依據,只能從自己所推銷的產品中獲得提成,並且由直銷企業直接給付,是一種“計件式”的“多勞多得”的報酬體制,與直銷企業或分支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或銷售人員的銷售情況沒有報酬上的關聯,而傳銷人員的計酬方式表面上來看似乎也憑藉其“個人努力”,但實質上卻是依賴於傳銷人員之間的上下線連帶關係,上線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其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與其計酬或者返利的金額額度直接相關,形式上是“團隊計酬”,實際上卻演變成以發展下線為主要目標,其目的不在於銷售產品,而在於發展下線,並通過讓下線購買產品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因此其報酬來源的實質是所發展的下線的“人頭數”,每一個“人頭數”代表一個付款單位,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產品或服務銷售數量。

三 、從對所銷售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保障、售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進行甄別。首先,直銷企業銷售的是通過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合格產品並受到市場監管,一旦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或提供非法服務,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產品或服務價格也應完全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明碼標價”,在直銷產品上標明與服務網點展示一致的產品價格,直銷員在推銷產品時,在出示直銷員證和推銷合同的同時,也必須聲明產品的真實價格;其次,未經消費者同意,直銷員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其停止推銷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並離開消費者住所;最後,產品成交前,直銷員有義務向消費者介紹退貨制度,並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和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含有退貨制度、直銷企業當地服務網點地址和電話號碼等內容的售貨憑證,以便讓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另外,直銷企業還具備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不但消費者有退換貨的權利,銷售人員也依法享有退貨的權利,其中對於未開封的產品,無論是消費者還是直銷員,均有權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進行退貨,直銷企業應當在7日內辦理退貨或換貨;對於已經開封的產品或者購買超過30日的產品,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辦理換貨和退貨。

雄律師解讀丨“權健”定性之爭:律師視角下的直銷與傳銷之甄別

可見,直銷企業銷售的是產品或者服務,消費者鑑於對此種產品或服務的生活或生產需要而支付款項進行購買,且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產品或服務價格也符合國家規定的“明碼標價”要求,價格高低由市場決定,所建立的退換貨制度使其銷售的產品和市場上銷售的其他商品一樣有充分的售後保障,並且受到法律保護,能夠徹底消除消費者購買產品後的後顧之憂,最後還應依法提供發票履行納稅義務以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而傳銷企業的銷售對象並非實際需要產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大多數以自己的親戚、朋友為“銷售對象”,一些受害者被同學、朋友甚至親人騙到傳銷場所遭受財產損失甚至受到人身侵害的新聞屢見報端,一些傳銷人員被傳銷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洗腦後”,受到了蠱惑,做起了白日發財夢,他們不去關注所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價格以及消費者權益保障,也不關心所購買的產品或服務是否真正為自己所需,他們關心的只是購買產品或服務後自己所享有的“權利”是否被認可,而這種所謂的權利,就是能夠發展“下線”並從下線處獲取提成的資格以及今後自己在層級中所處的位置,他們所支付的款項在支付當時即被層層分配完畢,一旦購買就無款可退,也無貨可換,根本談不上退換貨,事實上他們也不會要求退換貨。

雄律師認為,自龐氏騙局出現以來,類似傳銷這種打著“合法經營”的旗號意圖掩蓋攫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為從未停止過,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益,損害是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並且變換著不同的方式,甚至頭頂著各種不同的光環,試圖以合法的面目迷惑世人,但是萬變不離其宗,傳銷行為本質上的欺騙性決定了它永遠是一種犯罪行為,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這次權健事件就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建議商務部門必須對經過批准的直銷企業定期進行復核,以防止一些不良企業或居心叵測的犯罪分子試圖披上合法的外衣暗度陳倉,逃避法律的嚴懲。(完)

(雄律師簡介: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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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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