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师解读丨“权健”定性之争:律师视角下的直销与传销之甄别

雄律师解读丨“权健”定性之争:律师视角下的直销与传销之甄别

《雄律师精彩案例解读500篇》


【案情简介】近日,一则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消息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据悉,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经过国家商务部批准拥有直销经营许可证的“直销企业”,商务部网站显示批准日期为2013年8月7日,但是事实上,权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正是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而被立案调查的,可见权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打着直销的名义但却干着传销的勾当而涉嫌了犯罪,权健事件曝光以后,网友们又纷纷在网上列举了包括“然健”在内的一些外资直销企业,认为这些企业也有传销的嫌疑,但至今有关部门尚未作出回应。

雄律师解读丨“权健”定性之争:律师视角下的直销与传销之甄别

权健在商务部网站的公示

【雄律师解读】雄律师认为,在我国,直销作为一种合法的经营销售模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是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条例。而传销则属于一种违反行政法规和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从1994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文件就对其进行遏制,国务院在发布《直销管理条例》的同时也发布了《禁止传销条例》,条例中对于传销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同时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的本质就是一种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但是它往往打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旗号,如果不仔细进行甄别,有时很难分清两者的界线,有些企业在申请直销许可证之前,或许的确是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机构设置和产品销售,完全符合直销企业的条件,但是一旦获得行政许可以后,就慢慢“变了色”,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甚至以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干起了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这样的企业犯罪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从而危害性更大。在这种情况之下,加强对直销行为和传销行为进行甄别,厘清传销与直销之间的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

雄律师解读丨“权健”定性之争:律师视角下的直销与传销之甄别

规范直销,严禁传销

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对于直销的定义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在销售模式上属于一种单层次的商品销售活动。直销企业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并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家工商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对于予以批准的企业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直销牌照”,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明确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包括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1、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2、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3、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以上述三种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均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传销行为。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在理解了直销与传销的本质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权健经营和销售行为的真实属性进行甄别。

一、从组织机构设置及销售人员选用方式进行甄别。首先,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直销员必须由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招募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其次,直销员只能在直销企业一个分支机构所在地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最后,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也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可见,直销企业的管理模式是有章可循的,其建立的分支机构一方面与直销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另外一方面对第三方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也有法可依,对于销售人员的选用也进行了规范,同时还充分保障直销员的合法权益。而传销企业本质上就是一个犯罪组织,法律对于其管理和机构设置根本就没有规定,传销企业的机构设置就是建立在层层分级、层层分成的基础之上,其对内对外的权利义务和民事法律责任就是一团麻,对于销售人员的招募更是来者不拒,无论年龄大小、无论从事什么行业,只要自己购买了或让亲朋好友购买了产品或服务,交纳了各种巧立名目的“入门费”,就都可以成为其中的一员,并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从中获得回报,而当内部发生纠纷的时候,则会因为没有证据或相应的法律法规而得不到权利保障,甚至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雄律师解读丨“权健”定性之争:律师视角下的直销与传销之甄别

国务院规范直销和禁止传销的法规

二、从销售人员的报酬来源进行甄别。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直销员的报酬取得,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并且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也就是说,直销企业销售人员的报酬取得是单纯和直接的,作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推销员,业绩体现和提成方式为以通过其本人推销行为后直接销售的产品数量或金额为计算依据,只能从自己所推销的产品中获得提成,并且由直销企业直接给付,是一种“计件式”的“多劳多得”的报酬体制,与直销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的销售情况没有报酬上的关联,而传销人员的计酬方式表面上来看似乎也凭借其“个人努力”,但实质上却是依赖于传销人员之间的上下线连带关系,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其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与其计酬或者返利的金额额度直接相关,形式上是“团队计酬”,实际上却演变成以发展下线为主要目标,其目的不在于销售产品,而在于发展下线,并通过让下线购买产品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因此其报酬来源的实质是所发展的下线的“人头数”,每一个“人头数”代表一个付款单位,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数量。

三 、从对所销售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进行甄别。首先,直销企业销售的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格产品并受到市场监管,一旦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非法服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产品或服务价格也应完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与服务网点展示一致的产品价格,直销员在推销产品时,在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的同时,也必须声明产品的真实价格;其次,未经消费者同意,直销员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最后,产品成交前,直销员有义务向消费者介绍退货制度,并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以便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另外,直销企业还具备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不但消费者有退换货的权利,销售人员也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其中对于未开封的产品,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直销员,均有权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进行退货,直销企业应当在7日内办理退货或换货;对于已经开封的产品或者购买超过30日的产品,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雄律师解读丨“权健”定性之争:律师视角下的直销与传销之甄别

可见,直销企业销售的是产品或者服务,消费者鉴于对此种产品或服务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支付款项进行购买,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或服务价格也符合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要求,价格高低由市场决定,所建立的退换货制度使其销售的产品和市场上销售的其他商品一样有充分的售后保障,并且受到法律保护,能够彻底消除消费者购买产品后的后顾之忧,最后还应依法提供发票履行纳税义务以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传销企业的销售对象并非实际需要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大多数以自己的亲戚、朋友为“销售对象”,一些受害者被同学、朋友甚至亲人骗到传销场所遭受财产损失甚至受到人身侵害的新闻屡见报端,一些传销人员被传销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洗脑后”,受到了蛊惑,做起了白日发财梦,他们不去关注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也不关心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真正为自己所需,他们关心的只是购买产品或服务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是否被认可,而这种所谓的权利,就是能够发展“下线”并从下线处获取提成的资格以及今后自己在层级中所处的位置,他们所支付的款项在支付当时即被层层分配完毕,一旦购买就无款可退,也无货可换,根本谈不上退换货,事实上他们也不会要求退换货。

雄律师认为,自庞氏骗局出现以来,类似传销这种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号意图掩盖攫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从未停止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损害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并且变换着不同的方式,甚至头顶着各种不同的光环,试图以合法的面目迷惑世人,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传销行为本质上的欺骗性决定了它永远是一种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次权健事件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建议商务部门必须对经过批准的直销企业定期进行复核,以防止一些不良企业或居心叵测的犯罪分子试图披上合法的外衣暗度陈仓,逃避法律的严惩。(完)

(雄律师简介:郭力律师,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首席负责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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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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