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这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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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案件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王颖举、景传洲以涉嫌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

近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作证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颖举、景传洲批准逮捕。

经审查发现,2018年8月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在办理原鹰(另案处理)等人寻衅滋事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颖举、景传洲多次找杨某、杨某某并阻止二人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及原鹰的账目和账本等证据。犯罪嫌疑人王颖举、景传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作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据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颖举、景传洲批准逮捕。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钟祥丽、包玮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

近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钟祥丽、包玮批准逮捕。

经审查发现,2017年2月1日至2月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钟祥丽、包玮与原鹰(另案处理)以欠赌债为由,控制看管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ー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钟祥丽、包玮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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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徐东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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